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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65

香港年輕 第十八回

册,須以書面通知該商標註册所有人及該註册使用權人,並須在政府公報刊登之。刋 登費用,應由該申請人負担。

第十四條。原規程第八十四條首句「註册官對於依規程第八十一,八十二及八十 三條規定請求取消商標注册之鄺請,應以書面通告該商標注册所有人及每一注册使用 權人(原鑿請人除外 ),此項通告之人擬參加涉訟時,須於兩個月內就商標表格—— ——第四十九號報明註冊官,並提示其裏由」删除,易爲下文——注册官對於規程第八 十一,八十二及八十三條規定請求取消商標註册之聲請,應以書面通告與上述鑿請有 關之註册所有人及每一注册使用權人(原懿請人除外),並須在政府公報刊發通告。 擬參加涉訟之人須於刊發通告後兩個月內就商標表格—————第四十九號報明註册官,並 提示其理由。

第十五條。原規程第九十標題「准免提示証件」,易爲「准免提示証件等 力一字樣。

第十六條。原規程第九十六條「合夥營業由股東或他人受權簽署或代表簽署文件 」句之後加入「但法定聲明書除外」字樣。

第十七條。原規程第一〇〇條(二)項末端增入下文一段——但第三十八號 商標表格而與第九,十三,十四或四十五號表格一同遞至者,准免戮壓印花。

第十八條。原規程第一〇八條(二)項删除,易爲下文——(二)無論何人得 商標表格第五十二號請求————(甲)檢查任何一種登記册?(乙)某一商標關於 反對或鶥請改正登記冊之反對通知書,駁覆書或裁定書。

第十九條。原規程第一號附表爲如下——(甲) 照本修正規程附表第一號第 一部第一欄所列收費項目號次,將第二欄緻費額删除,易爲第三攔新定收費,(乙 ) 將收費項目第四四,四五,四六及四七號删除,照本修正規程附表第一號第二部所 列收費。

第二十條。原規程第二號附表爲如下恪正——(甲)照本修正規程附表第二號第 一部所列加以改正;(乙)照本修正規程附表第二部第一欄所列商標表格7將第二欄 原定收費改依第三欄數收之。

法規新編

第二十一條。原規程第四號附表貨品分類表第十七類末端加入下次一段⋯⋯製造 用塑膠片,塊,柱及簡。

細則

附表第一號 (原規程第一號附表徵費額照下修正)

第一部:(一)五元——千元。(二)二〇元——二五元,又二五元三五元 (三)二五元——六O元。(四)二五元————五〇元。(六) 五元——三元。

(K)HORI-KOR • (<#) HOR-KOR • (KN) HOR-KOR

四七)十元。

(第三篇)

四八 。(乙丙)五〇元————六元,最高一千二百元。(入丁)七元——R〇元。( 戊)二元——五元。(一〇)五〇元—————六〇元,六〇元——七〇元,七〇元———— OR • (10#) HOR-KOR-KOR-POR-POR-KOR-RIII 元——五元。(壹)七元———七五元。 (二)五〇元——六〇元。(一) 11 五元——→三0元。(一四)七〇元——七五元。(一五)二五元-*〇元。 (一五 POR- 甲)二五元——六〇元,最高一千二百元。(一七)二五元——三元(一九)二 五元——三〇元,又二元————五元。(二)五〇元———八〇元。(二甲)五〇元 八〇元,又三元——五元。(二乙)五〇元———八〇元,最高一千六百元。^ HOR

二三)五〇元——六〇元。(二四)七〇元————〇元。 (六)十元———十五元。 (二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十五元。(二八甲)十元——十五元。 (三)十元——十五元。(三)五元——十元,又一元——二元。(三一甲)五 元——十元,又一元——二元,最高八百元。(三)五元————六〇元。(三) 五〇元——六〇元,又二五——三〇元。 (五)五十元。(六) 元 —五元。(三七)七〇元————九〇元。(三天)五〇元——四〇元。(三元甲)四 元——五〇元,又元——五元。(三九)五〇元——六〇元。(三九甲) 五〇元 -六〇元,又二元——五元。(四)十元——十五元。

第二部:(四四)三元。(四五)三元。(四五甲)十五元。(四六)二元。(

附表第二號 (原規程第二號附表照下表修正)

第一部:商標表格第十號,五十號及五十二號(正表式署)

第二部:表格(一)五元——十元。(二)二〇元或二五元————二五元或三五元 。(三)二五元 *〇元。(五)二五元——五〇元。(七)二五元——三元。 (10D41ARMOR (112) HOR-KOR • (1110) POR-KO 元。(三)十元———十五元。 (三七)十元——十五元。《四二)五元——十元。 (四四)七〇元——〇元。(四九)十元——十五元。(五三二五元——三元。

一九六四年九龍倉有限公司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四年五月五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本日總督在政務會批准九體倉有限公司 於本年一月廿九日執行第二八六章香港九龍貨倉有限公司(例第三條授 所制立之下開細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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