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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看近年任 第十八周
法規新編
“第一條。本規程定名一九六四年公司(結束)修正規程,並由一九六四年四月一 日起施行。
第二條。公司(結束) 規程(下稱原規程)第十六條要求本或攝錄每七十二字 收費「五角」,改收「七角五分」。
第三條。原規程第十二條之後入下文第二十二條甲]
第二十二條甲。(一)品稟人在入稟前須向接管官交存按金三百元,作爲支消費 用之用,如不繳驗按金收據,登記官不接受。(二)县察人並須遵照法庭准據接 管官聲請隨時指令加繳上述用途之按金。 (三) 接管官須負責將按金發還,不數時, 由公司資產項下按照規程第一七九條(一)項規定優先秩序歸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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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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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尼西林(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四年一四號修正第一三七章盤尼西林條例,是年五月八日公佈施行(原例 見法律彙編卷三第三五頁,並經一九五五年五八號及一九六一年二三號各條例修正在 案)。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四年盤尼西林(修正)條例。
第二條。第一三七章盤尼西林條例(下稱原例)第四條爲如下:
(甲)本條(一)項(甲)歎之後增入下文(甲甲)——(甲甲)凡非登記醫 師根據一九六三年二七號醫療所條例第八條(五)項規定在此種情形之下行醫之人, 而其人並非純因此項行醫所爲至犯有第一六一章醫業登汜條例第十四條一九五七年 二五號醫業登記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之罪行,而其售給此等物質或配劑,亦顧爲在該 所治療或指示治療病人之用者
(乙)本條(三)項(丁)删除,易爲下文————(丁)售給開設醫院,診療所 療養院或其他供證醫藥,外科或牲畜治療設備機構之當事戚主持人者。但本款之規
(第三篇)
定,對於必套依一九六三年二七號醫療所條例登記之醫院,診療所,療養院或其他機 構不適用之,但已依例舉辦登記者則不在此限;
(甲用
第三條。環例第四條甲(二)項(甲)歎之後,加入下文(甲甲) 第四條(一)項(甲)款所指之人。
附註:凡非醫業登記或豁免登記而獲許在醫療所行醫之人,准予售給及供應盤尼 西林條例規定之藥物。
配劑及毒藥(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四年一五號修正第一三八章配劑及毒藥條例,是年五月八日公佈施行(原 例見法律彙編卷三第三八頁,並經一九五四年第二號及一九六一年三八號條例修正在 案)。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四年配劑及毒藥(正)條例 。
第二條。第一三八章配劑及毒藥條例第二十條(一)項(甲)之後增入下女( 甲甲)欸——(甲甲)凡非登記醫師根據一九六三年二七號醫療所條例第八條(五) 項規定在此種情形之下行醫,爲治療起見而供應之藥物,而其人並非純因此項行醫所 爲至犯有第一六一章醫業登記條例一九五七年二五號醫業登記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之罪行者,但以在所內作治療用途而供應此種藥物者爲限。
附註:凡非醫業登記或豁免登記而許在醫療所行醫者,准予供應酊劑及毒絛 例規定之藥物。
醫療所(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
一九六四年二弍號修正一九六三年二七號醫療所條例,是年七月廿四日公佈施行 (原例見本報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三日第四十四期第十至十二頁),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四年醫療所(修正)條例
第二條。一九六三年二七號醫療所條例第二條詮釋「醫治」一定義之後,增入下
-女一項定義——「處所」包括一切地方7無論是否屬於樓宇者,贊任何車輛或船隻, 無論是否機動者在内。
附註:一九六三年醫療所條例規定,凡在任何樓宇開辦擬辦診療所,必須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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