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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附表第三號 的士收費(依規則第二十七條(一)項之規定)

一、香港的士(包括註册作的士及貨車之兩用車在內):(一)領牌限載三名以 下乘客——第一唯一元,以後每五分一二角。(二)領牌載四名或以上乘客————-第 一唯一元五角,以後每五分一哩三角。

二、九韻的士:(一)注册作的士用——第一哩一元,以後每五分一哩二角 (二)註册作的士及貨車用——第一哩一元五角,以後每五分一哩三角。

三、新界的士(包括注册作的士及貨車之兩用車在內):(一)領牌限戰三名以 上乘客......第一哩八角,以後每四分一哩角。(二)領牌載五名或以上乘客————第 一唯一元,以後每四分一喱二角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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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饃時刻:的士受儷停候時期首五分鐘以後每滿五分鐘四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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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收費用:(一)依規則第二十九條一項乙款規定擕帶行李——每件五角。 。(三)僱事渡海另加所需費 )二)依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携帶鳥——每頭五角 。

工商類

九六四年商標(修正)規程

XXXXXXXXXXXXXX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四年二月十八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驚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四年四七號 商標條例第九十條所授權立下開規程,定由三月一日起實施

第一條。(一)本規定名一九六四年商標(修正)規程,由三月一日起付之實 施。(11)無論本條(一)項或一九五四年商標規程(下稱原規程)第九十三條有若 何之規定,其在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或以後或在本規程實施前,因注册商標於本 規程實施之日以後期而按照商標表格—————第二十七號表式請續期者,應照新訂徵 費表繳納費用。

第二條。原規程第四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十八

法規新編

第四條。申請註册之商標,不得表現下列各項特籤———(甲)像家或帝國紋 掌或酷似而使人誤會者;(乙) 像矗家或帝國舉冠或國旗者;(丙)任何文字,例 如「矗家」或「帝國」字樣,或所用文字或設計,有使人附會其人以前或最近獲得 蜜光顧域授權,無論是否確有此項情形者,(丁)具有「澳洲及新西關軍團」字樣

第三條。原規程第九條(二)項首段廢除,易爲下文:(二)所有申請書須附 商標表格第四號表式之法定聲明書一份——(甲)依照規程第一〇六條規定辦理,及 (乙)受規程第九十六條規定限制,並由申請人本人而非由代理人提出之。

第四條。原規程第十八條「一個月」易爲「兩個月」字樣。(對注册官拒絕註册 提出議發限期)

第五條。原規程第二十四條乛一個月」易爲「兩個月」字樣。(對他人反對注册 提出駁嘅限期)

第六條。環規程第二十五條「一個月」易爲「兩個月」字樣。(反對他人注册提 出證件限期)

第七條。原規程第二十六條「一個月」易爲「兩個月」字樣。(申請人對他人反 對注册提出件限期

第八條。 規程第二十七條『十四日」易爲「兩個月」字樣。(反對人提出証據 駁激注册鄺請限期)

第九條。原規程第二十九條「所有呈堂證件之副本或印本」,易爲「晶堂每一說 件副本或印本一份」字樣

第十條。原規程第三十條(二)項末句「研訊終結後三十日內」刪除。

第十一條。原規程第三十七條「注册』英文白宇之勘正

第十二條。既規程第六十三條末句「不識印花申請書副本一份與陳述書副本一份

由注册官寄交註册所有人」字樣刪除,易爲下文———不印花申請書副本二份與陳述 書本二份,注册官須按照注册所有人在册上所登錄之業務地址將各該副本寄達其人 另有送達地址登記時,應併按照該址寄發之。

第十三條。原規程第八十條除,易爲下文·

第八十條。在册內登錄注册使用權人,須註明該申請書登錄日期,此日即爲其人 鞋册爲使用權人之日期。並列明注册使用權人之業務地址,其依商標表格————第三十 號表式提出申請另與送達地址而獲得批准者,即並註明該地址。註册使用權人之註 (第三) 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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