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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 奢涛年馁 第十八回

法規新編

第二篇 律 師 第三條(法院批准律師權力)。(一)法院對於英籍人民遵照本例規定具有資格 獲得批准爲律師者,得依照正按察司所定手續批准其人爲香港高等法院律師。(二) 律師爲出席法院正式人員,並受第四章高等法院條例及本例規定管轄之限。(三) 除須受本例規定限制之外,法院或法官對於批准執業之律師,得執行同樣管轄,一 如英倫高級法庭及上訴庭,或分院法庭或法官根據英國一玖五七年律師法第五十條( 11) 項規定對批准執業律師或法律代理人所能行使之管轄權辦理。

第四條(適合批准資格)。(一)無論何人除由法院認爲有下列情形者外,不得 登錄爲律師——(甲>其人已完成師約所定服務條件並經考試及格,或提示規定證件 證明其人在聯合王國任何邦國已獲准登錄爲法律代理入或律師,而在依本例規定申 請登錄時並非受除名或停止執業處分者;(乙)其人適合爲律師者。 (二)無論何人 不得僅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喪失登錄爲律之資格——(甲)其服務律師在其人學習 律師所定全部或一部份服務期內,由於疏忽或遺漏而未有領取執業證書者;或(乙) 其服務律師在其人服務一個時期已由律師登錄册内除名者。 1

第五條(律師登錄名册)。(一)經歷司須設置法院依第三條規定批准登錄之律 師名册,對於該名册及一切有關証件加以保管,並在辦公時間內任人查閱,不收費用 。(二)經歷司按據正按察司簽署之批准證,在其人向經歷司及律師公會繳納正按察 司所定費用後,應將其人姓名在律師名册内登錄之。(三)按察司認爲適宜,得隨 時令經歷司將業已除名之律師姓名在册內恢復登記。

第六條(律師執業證書)。

(一)經歷司准據律師在任何一年之十一月份按照正按察司指定表格及遵繳所定 費用提出申請書,及由該申請人提示下列各證件,滿意認定申請入辦安所定手續,應 發給其人執業證書者,須就正按察司規定之表格,發給其人律師執業證書一件,由中 請日起以後之一月一日起,有效期爲一通歷年,此項證件,計——(甲) 表示申請人 繳付律師公會當年公費之收據;(乙)如屬適應,則理事會依第八條(四)項規定在 申請人提出申請書前十五個月內所發之證明書:(丙)申請人或律師行股東之一之申請 人而其人或該律師行已獲特許免遵第七十二條規定制立之規程辦理者,則由其人依照 正按察司指定表格提出之法定聲明書一份。

但——(一)經歷司得權宜决定及在需要情形之下,准予在任何時期依本項規定 申領執業証書,如按據此項申請,得並發給該申請人執業證書,以不超過一年而 至是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滿期者爲準;(二)律師而在律師登錄名册内除名者,該律師

之執業證書,即自動停止生效,已繳費用或其一部份,不得退回;(三)經歷司徇據 律師公會依照正按察司所定手續及理由提出書面要求時,得拒絕發給執業証書或另附 條件准予發給之。

(二)經歷司在政府公報刊佈領有執業証書律師之姓名地址而列明其執業期間者 ,即爲各個列名之人依第七條規定適合資格-

任律師及依本條規定領有所列期間執榮 之表面證據,其在名册上未有列名之人,即爲其人不合資格之表面證據。

第七條(律師執業資格)無論何人如未具備下列情形者不得-

任律師——(甲)其人 姓名當時已在律師名冊上登錄者;(乙)其人並非被停止執業者;(丙)其人領有現行有 效執業証書,如遇依第十條或十四條規定被停止執業時,此項證並非視作無效者。 第八條(會計師證明書)。

(一)所有以私人名義執業律師行股東一份子之律師,須於每年十月卅一日止 理事會指定另外日期以前將每十二個月期間之會計師證明書一份,由會計師簽證列

具下關事項,送呈理事會,但經理事會認爲有特殊情彩不必爲之者則不在此限( 甲)會計師爲遵照本條之規定及遵行理事會指定條件辦理,會稽核該律師或律師行在 證書上所列會計年度之簿册帳目據等;(乙)會計師對於核此項册帳目書與 取所提出之情報,是否滿意認定律師或律師行在上述會計年度所造報之帳册已遵 照理事會規定之必要條件辦理;(丙)會計師對上述帳目有不滿時,即說明其表示不 滿之事項,如有意外錯漏,即說明此項錯悞已改正,及對此項鏜悞性質提示詳盡 報告。

(二)爲適應會計師證明書目的起見,所謂會計師年度,除受理事會另行指定者 所限制之外,即爲——()自上次會計年度屆滿後開始,而上屆會計年度有會計師 證明書送發在案者;(乙)其期間不少過十二個月者;(丙) 其終止期間在送發證明 書之前不超過十二個月或理事會指定之較短時日者;(丁)在可能範圍內,係與上述 甲、乙、丙各欸不生抵觸而與該律師或律師行平常結算帳目期間或連續期間符合者。 (三)律師若不遵行本條之規定或不遵照理事會指定有關帳目之必要條件者

·任何人得向理事會或法院提出告訴。

(四)理事會對於律師業經或未曾向該會提出會計師證明書,或業已或未曾提供本 二條規定或該會指定之必要證件所發證書,如無相反證明,即爲此項事實之-

分證據。 第九條人委任懲戒會委員)。(一)茲設立一個懲戒委員團,團員中以有公會會

員十一人以上而均在本港執菜達十年以上之律師-

任,由正按察司與公會洽商後委任 之。(二)公會按據有關律師、律師僱員、學習律師或登錄研究生行爲告訴時,或理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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