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5 — Page 175

華僑年鑑 All

XXXXXXXXXXXXXXXXXXXX

司法類

XXXXXXXXXXXXXXX)

XXXX

外地司法判决(互惠執行) 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四年一三號修正一九七〇年一三號外地司法判决(互惠執行)條例,是年 五月七日通過,假期公告施行(原例見本報一九六〇年第二十二及二十六期,並經 九六一年第七號條例修正在案)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四年外地司法判决(互惠執行)修正條例,並由總督另 定日期在政府公報刊發公告付諸實施。

第二條。一九六〇年一三號外地司法判决(互惠執行) 條例(下稱例)第二條 (一)項「判决」一定義删除,易爲下交:「判决」指——(甲)法庭對民事訴訟所 爲判决或所頒命令;(乙)法庭對刑事訴訟事件判令賠償受害當事人補償費或損失費 金額所爲判决或所頒命令。

第三條。例第九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九條。(一)總在政務會得頒發命令,飭令本例之規定,應適用於英聯邦國 家暨各該邦國高等法院所爲判决,一如適用於外國及外國高等法院之判决者辦理;在 頒發此項命令後,第九章判决(便利執行)條例之規定,對於各該聯邦國家即終止生 但在頒令之日各該邦國仍適用該例之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二)總督在政務會頒發上項指令後,如並依本例第三條規定頒命令,將本例 規定適用於適應該第九章判决(便利執行)條例規定之某一聯邦國家者,則該聯邦 家:(甲)對於後述條例之規定應終止適用之;(乙) 對於本例之規定應爲有效,一 若——(一)所稱「判決」係包括仲裁事件所作裁定在內,一如此項裁定乃爲該地浤 庭依照當地現行法律規定所爲判决,予以同樣方法執行者辦理;(二)事實上,其在

§ 看瘡年馁 第十八回

法規新編

頒發此項命令前之判决,自不能阻止其適用本例之規定,但此項判决之登記期限,以 在判决後十二個月內或高等法院寬限期內者爲準;(三)凡在頒發此項命令前依第九 章判决(便利執行)條例規定經由高等法院登記之判决及以前依例或法院規程或適 應各該規例所作任何情事,均應視爲係依本例或各該適應規例規定辦理者論。

律師業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四年一六號修訂律師及其僱員與公證律師之批准及登記等規定,一切有 關情事條例,是年五月廿一日通過,另定日期施行。

第一篇 定名與詮釋

第一條(定名與實施)。本例定名一九六四年律師業條例,並由總餐另定日期在 政府公報刊發公告將各個條文分別付諸實施。

第二條(詮釋)。本例除內交另有表示者外,所會計師証明書」指遵照 第八條規定送發之證明書;「師約」指在本例施行前或以後簽立書面合約,因而使任 何人受拘束而以律師書記身份服務爲學習律師者;「狀師公會理事一指香港狀師(即 大律師)公會理事;「狀師」指在狀師登錄名册上列名而當時在實質上並非被停止執業 者;「事主」對於非爭訟事件除外,包括作爲百事之人或代表他人延聘或聘任或行將 延聘或聘任律師之人負責支付律師費用之人在内;『理事」指依律師公會組織章程 選任之理事會理事;「調查委員會」指依第三十四條規定委任之調查委員會;「爭 事件一包括律師在法庭辦理之任何事件,無論係以律師辯十資格爲之者;「費用 」包括一切公費,支鈴及報酬費在内;「徵費委員會」指依第七十四條規定委任之徵

收費用委員會;「院」指高等法院;『懲戒委員會」指理事會遵照第九條規定委任 之懲戒委員會;「注册學員」指依正按察司指定手續注册爲學員之人;「非爭訟事件 」包括有關一切買賣,批租,按揭及其他地產買賣交易事務在内;「證律師」指在 公証律師名册內登記而當時在實質上並非被停止執業者;「執業証書」指經歷司依第 六條三十條規定所發證;「公證律師登記册J指經歷司遵照第四十一條規定所保 營之登記册;「經歷司」指高等法院經歷司副經歷司或助理經歷司;「廢除條例已 指第一五玖章律師業條例;「律師登錄名册一指經歷司遵照第五條規定所保管之名册 ;「狀師登錄名册一指經歷司遵照第二十跌條規定所保管之名册;「公會一指成爲註 册法人之香港律師公會;「律師」指在律師登錄名册上列名而當時在實質上並非停 『止執業者;「不合資格者」指非執業律師之人。 (第三篇)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