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叁拾 (禁附表弍所列食品)。(一)除輕署長書面許可者外,無論何人 對於第式號附表所列食物,不得出售、招售、展售、持有待售或用以配製任何食品以 備出售。但本項之規定,對於在署長依一玖六年新界小販規則第四條第式項指定地 區販售鸏鴨之小販不適用之。(弍) 依本條(一)項規定所發許可證:(甲)係給 予申請人而其人經有署長依下列規則規定所發有效牌照營業者,其在各該牌照有效 期內,應予免費,例如——(一)依本規則規定領有牌照者,(式) 依一玖六年新 界牛奶規則規定領有牌照者,(叁) 依一玖六年新界冰凍糖品規則規定領有牌照者 , (四) 依一八年新界小販規則規定有牌照者;(乙)如係給予甲請人而其人 ——(一)經由署長依一玖大叁年新界公共市場規則規定批租市場權,爲該販承 批人者,或(式) 依一玖陸叄年新界私立市場規則規定爲該市場販東主者,應予免 費,並於承批期内發生效力;(丙)發給申請人之許可證如不適用本項(甲)款亦不 適用(乙)歎之規定者,應於每年叁月拾一日期,並須按照第弍號附表第叁欄所 列適當費用上期繳納,但於每年拾月一日或以後所發許可證,照原定費用折半微收。 (三)署長滿意認定依本條規定所發許可證遭受遺失或毀棄時,於遽繳費用弍元後, 得補發副本一件。(四)爲釋疑起見,本條之規定,不得視爲有特許任何人免遵本 規則或其他施行規則關於領牌必要條件之規定。
第四篇 若干飲食業申發牌照
第三十一條 (飲食業領牌)。(一)無論何人除領有及遵照署長依本條規定所發 脾照辦理之外,不得經營下開飲食業務(甲)食品廠而非屬於牛奶廠或冰凍糖品 廠者;(乙)飯店館;(丙)味味店;(丁)新詳糖食店。(二)爲實施本 條及第三號附表之規定,所稱「食品廠」指有關製造或配製食品而售給人類飲食 之食品業,但餐館或枱不包括在內;「新鮮糧食店」指關於售新鮮或凍藏牛肉、 羊肉、猪肉、魚(包括海鮮魚)、家禽(包括活生禽鳥在内)、鮮菓或榮蔬等之食物 菜,但餐館,市場販檢或小販所營業務等不包括在內「冰凍糖品廠」指符合一九六三 年新界冰凍糖品規則意義規定關於製造冰凍品之食品業;「牛奶廠」指符合一九六 三年新界牛奶規則意義規定關於加工製造再造奶之食品業;「驚館J指供應客餐食 或非原揜不含酒精飲料之飲食業,但小販販抬除外;「燒味與鹵味店」指零售燻味 味之食品業,但餐館飯店或小販所營業務除外。(三)在不妨害條例内載有關牌照規 定之下,依本條規定所發牌照,應附有一項條件,是即可以禁止或限制在領有此種牌 照之地方塲所兼營各該牌照指定以外任何種類之食物或其他業務。(四)依本條規定 所發牌照,臨時牌照除外,每年應按照第三號附表所指定之日期換領新牌照。(五) 發給或換領牌照,須按照第三號附表指定各種牌照應徵牌費上期繳交政府。但' (一)在下半年度所發牌照,應照原定牌費折半收;(二)臨時牌照爲期不過七日 者收費五元。(六) 署長滿意認定所領牌照業已遺失或毀棄時,於繳費用五元後, 得補發副本『件。
第三十二條(申領牌照)(一)申領第三十一條規定之牌照,須向署長提出申請
陈 者逄年馁 第十七周
法規新編
書,並須附牌照有關之食品樓宇塲所(攤位除外)全部地方圈一式三份,按照比 例尺度繪成之;價就其業務性質,在可能適用範圍内,此項圖則須併包含下列各詳細 事項|(A)鋼作烹飪,配豉處理露天食品之地方;(B)劃作存貯各種露天食 品之地方;(C)作顧客就食枱位之地方;(D)劃作洗滌,晾乾或貯放應用器皿 之地方;(E)衛生設備與排水渠之裝設;(F) 衣櫃、通路與空曠地方;(G所 有進出口與內部交通;(H)所有窗或流通氣孔穴,如有機動通風設備,則列明 此項設備;(I)所有屬於主要及固定性之傢俬與裝設所在處,包括配製食品機,烹 飪爐灶系列,冷藏器,冰凍設備,固定食蠣、盥手盆、冲洗盆、晾物架、水箱及其 他相同配備在內(J) 貯放與處理垃圾工具。(二)依本條(一)項規定之圖則
·須附說明書「份,列舉(甲) 申領牌照種類;可能應用者,如——(乙)煮 熱器之式樣與所用燃料,(丙)擬裝置空氣調節機之式機及其製造國份。 (三)凡由 署長核准之圖則或修正圖則,每份須由署長或其代表簽署之,其中一份發還申請人, 餘兩份由該署長保留之。
第叁拾叁條 ( 發給牌照條件)(一)凡申請第叁拾一條規定之牌照,署長對於領 牌塲所,除滿意認定有下列情事時方予發給之——(A)規則第叁拾弍條所指闖經 署長批准而塲所亦已邀照辦理者;(B)塲內除專供貯物以外各部地方所設通風 設備,無論爲天然或機械或局部天然局部機械之通風設備,係足以保障在同一時期最 多人數在該部份地方之所需者;<C)所裝衛生設備,並不下於一玖伍玖年甲第七陸 號公佈之一五玖年建築(衛生設備水管渠澤工事及水廁標準)規則規定之標準者, 但對於不適用該規則規定之場所,如鑑於該處在公共衛生上及其環境情形,認爲有-
份理由時,得批准將此項標準放寬之;(D)場內按駁公用自來水;及設有-
足儲水 箱而適合保障坭產蚊蚋之侵入者,但署長認定接駁自來水仍不該塲所用時,得宜 决定,在顯及公共衛生之下,批准採用其他認爲-
足之用水;(F)食物開不得裝愛 臺躪器或直接通連於設有糞嚴之房室;(F)食物間之樓板及高柒尺以上之內牆 表面,須用平滑淺色不透水物料 砌之,而脚與樓板接連處須造成彎曲形;(G) 食物間天花板,以不染塵埃者爲準;(H)對於配製食品或供應客龛所用配備及器皿 , 須經長就該處所營飲食業性質而滿意係有-
足洗滌設備者爲準;(I)除在任何 他方另有-
足設備之外,須供設適當-
足杯及貯衣間,以備貯存場內或從事處理食 品人員在工作中不用穿着之衣物。但本項之規定————(一)對於並無露天食品需待處 珮之場所不適用之;(二)得用署長以書面通告而將之免除或修改之;(J)凡屬茶 樓餐館,其畫作——(一)厨房,及(二)調製食品與決滌用具之地方,不得小過第 四號附表各指定劃作供應顧客飲食座位所佔地方之比例率;(K)規則第拾七條所指 傢具,其表面應有光線,以不少過撕枝燭光者爲準,而烹飪系列爐灶之頂板光線,以 不少過六枝燭光者爲準,毋論爲天然或人造,或局部天然或局部人造之光線;(L) 其煑熱配備或所設空氣調節機,須有正裝並注意所在樓宇之性質,以不至發生危 "險者爲準。(二)申領此等牌照之場所而屬於船隻之類者,應並適用本條(一)項之 規定,至於要修改者,應予以適當改正。
(第三篇)
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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