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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90 看港年輕 第十七回

適當物料-

分加以保護免受玷污或變壞之處,不得在暴露於空氣之下將之邏轍或主張 或任令或許可辙運之,但因必要送交或逕由車輛或載器裝卸者不在此限。

第十叁條(使用地方)。(一)無論何人經營飲食業,不得爲此業目的計而使用 或主張或任令或容許使用任何天階、街巷、曠地、天台或露天板合等處地方配製或貯 在露天食品,或作爲配製成供應食品所用配備器皿等洗滌、清潔或貯藏所之用。(弍 ) 本條(一)項之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者,不得作阻止論-(甲)在通天地方配 製食品而鑑於在此項工作情形之下,你不能在他處地方可以適當行之者;(乙)經營 飲食業之枱。但販枱營業,其露天食品不得放置在離地十八英寸以下,然另用他種 方法-

分保障不至有受玷污之處者則不在此例。

第十條(濕冷藏器)。無論何人在經營飲食業時期内,不得將瓶裝飲 主張任令或容許放量浸水或浸濕冷藏器之内,但各該類標垂直放覺而瓶口出器内 儲水之平面英寸以上者不在此限。

第十伍條(食物室清潔)*(一)所有食物窒之綺獻、樓板、門、天花板、木 飾及一切其他結構事物,須保持清潔,完整,完好及良好狀况,使————(甲)易於 澤;(乙)儘可能免有受蟲風侵襲或腐為侵擾之處。(式)凡在本規則施行之後,食 物案如進行有關結構物工事,僅爲拆除一部份結構物者除外,此項工事完成後,應以 屬於下列情形者爲————(甲)易於整測者;八乙) 儘可能免有受蟲鼠侵襲及禽鳥侵 挪之虞者。

第十陸條(撰貯垃圾)。垃圾或發物,無論爲固體或液體,不得放置或准許積存 於食物案之內,但由於正當經營飲食業所不能避免者除外

第十條(工作枱桌)。飲食藥東主對於配製食品所用枱桌、食器,工作或 相同之傢具,其表面常與任何食物接觸或有接觸機會者,如非用平滑硬木或不透水物 料製造,不得用作或任令或容許用作配製食品。

第十八條(禁止坐臥)。無論何人對於任何桌食器工作感或其他傢具而其表 面常與任何食物接觸或有接觸機會者,不待坐臥或企立於其上。

第十九條(毒及存)。從事飲食業之人在經營該業期内,對於配製食品或作 飲食用之碗碟、玻璃用具或其他器皿,在一度用過之後,如未經過下列手續,不得加 以應用主張或任令容許使用之:(甲)以下列方法加以......(一)洗淨,( 式)涇入沸水中一分鐘以上,(三)用蒸汽蒸乾或用淺色深淨乾布抹乾;(乙)除 要再用之外,放在於有防止塵土昆蟲侵襲設備之杯内。

第弍十條八巾布灣课)。從事飲食業之人,對於供食客所用之毛巾抹布,在一 用過之後,如未經洗淨及浸入沸水中一分鐘以上,不得供用之。

第二十壹條(防止衣服污染食物)。從事飲食業之人,不得將並不應用之衣服縣 掛或放置於常與露天食物接觸或有接觸機會之地方,或其懸掛或放置方法係有接觸露 天食物之處,或直接繫於露天食物之上,又無論何人不得在食物室内或放置此等 衣服。

法規新編

(第三篇)

五二 第弍拾式條(身體整)。經營飲食業而從事業食品之人——(甲)須盡可 能,保持其身體上可能與食品接觸各部份之清潔;(乙)竭盡可能,保持其身上穿 辯而可能與食品接觸之衣服,外衣及工作服裝之整潔;(丙)其身體外露部份遇有割 傷或擦傷,須用適當防水布裹扎;(丁)其掌理露天食品或進入食物案時,須戒吸菸 草。

第弍拾叁條(免疫措施)。(壹)無論何人除已遵照下列規定辦理之外,不得從 事或參加飲食業任何部份之工作——-(甲)在前年期內曾經種涼者;(乙)在前 年期內會受預防腸熱病注射者。(式)署長得隨時在政府公報刊發通告,令受僱於 所指定之飲食業或參加其全部或部份工作之人,對通告所列之其他病疫作預防免疫措 施。(叁) 凡不遵照本條式項規定所發通告辦理者,以犯本規則規定之罪論。

第二拾四條(限制僱用患傳染病人)。(壹) 凡從事飲食業而其人身體上外部 份患有傷口、疼痛或耳疾、泄瀉、嘔吐或喉痛等病者,不得參加處理露天食品之工作 。但衛生官認定並不至有危害公共衛生之鍵者,得簽發證書特許其人豁免本項之規定 (f)凡在經營飲食業期内而在食物室,或在供應食品食堂內或處理露天食物而從 事此項工作之人,如徇據衛生官書面要求,須依照所定時日地點報到檢驗身體,衛生 官執行檢查後認定其人患有傳染病或可能將病疫傳染他人時,得以書面通告其人,其 人應即中止工作或參加該處或其他飲食業之工作。(叁)依本條(二)項規定所發通 告,應繼續有效,直至衛生官再發書面通告,宣佈取消前述之通告時爲止。(四)除 遵照本條登項所書之規定辦理外,無論何人不得主張,任命或容許其人參加飲食菜, 以從事處理露天食物之工作,又無論何人明知或有理由相信任何人機獲本條(二)項 規定仍有效之通告者,不得主,任令或容許其人在經營飲食業期內或在食物室或在 食堂内或處理僳天食品而從事此項工作

第二拾伍條 (檢查册)。(壹) 署長得權宜決定給予任何飲食以報告册或 表格,俾供衛生蟒察之用。(二) 由署長供應簿册表格之飲食業東主,須時常將各該 册表存於有關食物店內,備衛生督察到查。(叁)無論何人不得棄此等簿册,亦不 得更改或塗抹其內載事項。

第二拾六條(注射液)。無論何人對於售給人食所宰牲畜禽鳥,不得注射水

·其他液體,氣體或混合氣質於各牲口骸體肌肉或範腑之内,亦不得藏有作此項用途 所特製或適用之工具。

第弍拾柒條(出售馬肉)。凡在經營飲食業期内,招售或展售驟馬肉者,須 用中英文標明「馬肉」字樣,以用-

份大宇顯示客者爲準

第三篇

第弍拾捌條(禁取介魚)。無論何人不得在新界附近海港水域內採集介魚給人

禁止及限制出售之食品

第弍拾玖條(禁售若干食品)。無論何人對於第一號附表所列食品,不得出售、 招售、售,持有待售誠用以配製任何食品以備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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