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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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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看涛年怪 第十七 年輕

規章三(大學盡興)、大學出席會員——( A ) 校長;(B)副校長;(C)代 副校長;(D)財政主任;(E)各學院院長及副院長;(F)校董會董事;(G) 校務會委員;(H)大學當任委任教師及認可講師;(I)大學當任圖書館主任及註 册主任;(J)由校會隨時决定當任大學其他職及若干學院人員;(K)退職及 名譽教授;(L) 大學畢業生及依規章十二條(三) 項規定有在大會名册内登記之 其他人;(M)學生。

燒章四(校長 )、(一)校長出席時憑任大學會議主席。(二)校長得(甲) 嚴求副校長與校董會主席關於大學福利事宜之報告,則校長與校會主席在職責上9 提供此項情報;(乙)按據報告後,愛向校董會提出採取行動之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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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五(副校長)、(一)除第一任副校長之外,副校長之任命,應由校董會於 諮詢小組會意見後予以委任,小組會由校董會主席,各學院院長,校董會舉派之董事 二人及校務會舉派之委員二人組成之。(1)副校長任期,由校董會决定之。(三)副 校長——(甲)在職責上有向校董會提供有關大學政策,財政及行政等事務之意見 ;(乙)對校驚會負責保持大學一般效率與良好秩序確保遵行規章命令與規則之規 定;(丙)負責學生在所屬學院外之風鉅,學生而受停學處分或開除學籍者,並應向 校務會下次會議時提出報告;(丁 ) 向大學大會提出大學狀况之週年報告;(戊)在 代副校長,學科主任教授,研究院院長,註冊主任,圖書館主任等職位臨時虛或暫 行離職或不能執行職務時,有委派一人代行其職權;(已)如因緊急情事,有糍委 派校外典試員。

規章六(代:校長)、(一)代副校長之委任,由校董會徵詢副校長意見後,就 各院院長中任命之,通常應由各院長輪任。(二)代副校長任期二年。

規章七(財政主任)、財政主任由校董會委派,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一任 以三年爲期。

規章八(註册主任與圖書館主任)、(一)注册主任——(甲)由校董會徇據諮 詢委員會之建議按照所定條與條件委任之;(乙)應兼任校董會,校務會,大學大 會,各學科及科學研究組秘書,設覺各個議案紀錄;(丙)負責掌管大學印鑑,及 遵照校餐會行使條例與本規章規定權力所爲指示,在任何文件上蓋戳印鑑;(丁)保 管大學檔案紀錄册;(戊)執行條例與規章所明定及校董會所指定之其他織資。(! ) 圖書館主任由校董會徇據諮詢委員會之建議按照所定條款與條件委任之,並兼任校 董會於徵詢校務會意見後予以指定之職務。

規章九(校董會)、(一)校董會所有提名與選任董事,由提名與選任之日起任期 三年,連選得連任,但依條例第十一條(F)及(H)項規定當選者,於其人終止受 任爲學院管理委員會或校務會委員時,即停止-

任董事職務。(二)提名選任董事 在職亡故或告辭,原來機構得另提名或選派繼任人,其任期以補足現任董事任期爲準 (三)凡依條例第十一條(B)(C), D) (E 及(G)項規定任職之董事,在其受 任原職期內,應攤續-

任校董會董事。(四)校董會應就董事中選任一人爲主席冫

法規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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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四六 任期二年,副主席退職時連選得連任。(五)除受條例與規章規定所限制及在不削弱 一般蘸力之下,茲特明定:(一)校董會賦有下開權力——(A)訂立規章權,但須 俟大學校務會與各學院管理委員會有機會向校董會提出有關報告後方得爲之;(B) 對任何問事在可能獲得授權時頒發任何命令,但須俟校務會與學院管理委員會有機會 向校董會提出有關報告後方得爲之;(C)將大學之現金投資;(D ) 代表大學借款 (E)代表大學買賣交換承批或批租任何動產或不動產;(F)代表大學訂立變更 覆行或取消任何合約;(G)要求學院管理委員會按照所定方式與時間向校會提出 該學院進行工作所需費用之週年預算案;(H)要求學院管理委員會依照所定方式與 時間提出每年之審計帳目;(I)接受公衆捐款作主要與經常費之開支;(J)接受 捐贈;(K)撥給欸項與各個學院管理委員會作主要及經常費之支銷;(L)對大學 所聘用而非屬於學院所聘用之人員及其妻室,寡婦與家屬供設福利事務,包括給予現 金,退休金或其他款項,對於爲各駭人等利益計之慈善及其他基金,捐贈款項;( M)規定學生之風粑與福利;(N)頒授名譽學位之建議;(O)在校務會提出報告 後增學科或將任何學科除,聯合或拆分之;(P)獲得校務會與學院管理委員會 同意後取消或暫行中止教授講師或高級講師之任期;(二)校董會在職責上(A ) 選任財政主任及决定其職責;(B)酌定適當之來往銀行,審計師及其他代理人等 (C)委任學務設計小組會,以副校長及若干學院院長組織之,接納該小組所提出 之報告;(D)設置正當帳册,備載大學一切收支與資產負債,俾可顯示大學之正確 財政狀况;(E)遵照校蜜會所指定在財政年度結算後六個月內將帳目交由審計師審 核後連同審計師報告書送呈香港政府察核;〔F)在校務會提出報告後,接納及批准 副校長對舉辦規章第二十四條規定大學活動中心所需費用之週年預算,八G)接納各 學院管理委員會對各該學院在進行工作上所需支銷之週年預算,與學務設計小組會 洽商後如認爲必要,則將預算案後予以批准;(H)批准規章第二十四條規定大 學活動中心必要供設之樓宇,圖書館,實驗室,塲所,傢俬,儀器及其他設備之主要 費用;(I)接納各學院管理委員會對各該學院及大學在進行工作上必要供設之樓宇 圖書館冫實驗室,塲所,傢俬,儀器及其他設備所需主要資金之預算,如認爲必要 則加以修改後批准;(J)與校務會商討,以便鼓勵與供應大學人員從事學 術之研究;(K)接納校務會報告及檢討大學頒授學位,文憑,證書及其他獎狀有 關之學科與課程;(L)在與校務會商洽後,設立教授,講師與高級講師席,暨徵求 各有關學院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委託各該學院担任此等教授,講師與高級講師職位; (M)設立諮詢委員會及按據校務會建議委任校外專家爲該會委員;〔N按據正式 設立之諮詢委員會所推荐,由校會酌定與條件委任教授,講師、高級講師, 書館主任及注册主任;(O)由校董會酌定條款與條件另委大學所必要之其他任命; (P)對於每一項科目,按照校務會建議委派委任教師一人爲該科目之大學研究院長 ;(Q)按據校務會推荐委任校外典試員;(R)指定大學刋物之印刷與出版;(S) 對校務會所提出之報告加以攷慮,認爲適當時則採取行動。(六)校董會召開會議每 一學年至少三次,如按據校董會主席或副校長賞事五人之書面要求,應另行召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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