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4 — Page 210

華僑年鑑 All

面多一錄 通數校,

議。(七)校還會會議,須由注册主任先期七日書面通知應受通知之人,並附列巖案 錄,會議時議案未有列明之事務,如經主席出席董事二人反對,不得處理之。 八 ♪ 校董會會議,爲適當處理事務起見,得訂立儀事常規,規定在會議中,得採用單純 多數表决法將原議案修改或撤銷,但此種修改或撤銷擬議,須由註册主任預先七日書 面通知各董事。 (九) 校董會會議,以有董事十人出席爲足法定人數。

規章(財政制度)、(↑ 校董會應將財政年度加以指定。(一)校資會應委任一 財政小組委員會,並得由校董會以外之人-

任小組會委員,遇有歸校資會管轄範圍而 涉及重要財政關係之情事,應移交財政小組會處理之。(三)財政小組委員會,須於 財政年度開始前草擬歲出歲入預算案送校董會審議,此項預算案經校董會酌加修正 後,須在該財政年度開始前由校董會批准之。(四)校董會在該財政年度期内,仍得 將預算案修改之。(五)預算案必須顯示是年大學之歲出歲入及其盈虧額。預算支銷 費用,應就各個項目下列明之。各該項目支銷額有變更時,須由校董會核定之。預算 案棡目之間有調動時,須經財政小組會之批准。至於項目間之調動,則由副校長與財 政主任批准之。 (六)財政年度終結後,應迅速將結算帳目表連同收支帳送交審計師 審核。(七)經審計師審核之帳及其對此項帳之評議,應送呈校績會察核。(C 日本條規章之規定,不得對校董會隨時將剩餘款項投資之權力加以剝奪。

規章十一(校務會)、(一)凡依條例第十六條(甲)、(乙)、(丙)(丁) 、(戊)及(庚)項規定任職之校務會委員,在其受任原職期内,應繼續-

任校務會 委員。(二)選任委員由當選日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其人終止受任爲各該學 院講師,高級講師或認可講師,或出任大學研究院長時,即停止-

任校務會委員。選 任委員亡故被辭職,或終止受任爲各該學院講師,高級講師或認可講師或改任大學研 究院長者,各該學院得另選派繼任人,其任期以補足原任委員之任期爲準。(三)除 受條例及規章規定限制之外,校務會賦有下列權力與職責 (A)提倡大學人員從事 研究工作;(B)檢定學系收容學生與學生上課之管理;(C)指定及管理課程教授 法暨主持學位文憑證書與其他獎狀等攷試事宜;(D)在學系方面提出報告之後,訂 立一切規則,俾有效實施課程與試有關之規章與命令;(E)在學科研究組提出有 關報告後委任校外典試員;(F)在學科研究組提出有關報告後向校董會荐任校外典 試員;(G)建議頒授學位(名譽學位除外)及頒給文憑證書與其他優異獎等;(H 並接納捐助人所定條件,議定學生選大學獎學學額、助學金、獎品之時日,方法與 條件及頒發此項獎賞事宜;(I)向校董會建議設置,取消或中止教授講師或高級講 師之職務,及委託學院担任此等職位;(j)按照規章第十大條(三)項規定組織之 諮詢委員會所建議,頒授一認可講師J榮銜;(K)向校董會建議任校外專家爲諮詢 會委員;(L)選任校務會委員爲條例第十一條(H)項規定之校董會董事;(M)將 郜立及擬予更改之一切規章,命令報校葷會;(N)向校董會報告校務;(0) 商 討大學有關事務並將意見報告校董會;(P)向校董會呈報所委辦之事務;(Q)考 有關大學活動中心費用預算案及向校董會提出報告;(R)製定或更改大學分科計 劃,及指定其所屬課目,向校董會報告應在任何適當時期添設其他學科或將任何課

9% 近年僅、第十七周

法規新編

立或:

十或議出

官廢棄聯合或分;(S)設立,變更或廢棄任何學科研究組,及指定其職權;八T ▲對圖書館與實驗室加以監酬管理;(U)根據學業理由瀟令肄業生或學生中止學業 ;(V)指定(一)學年,以連續不超過十二個月爲一學年,(二)學期,將每一學 年分作若干學期;(w)遵照校董會命令行使其他權力與職務;(X)對學生實施管理 (四)校務會召開會議每一學年至少三次,如按據校務會主席或委員五人書面要求 ,應另外召開會議。〔五口校務會會議,須由注册主任先期七日通知應受通知之人 並附列議案錄,會議時議案未有列明之事務,如經主席或出席委員二人反對,不得處 理之。(六)校務會會議,爲適當處理事務起見,得訂立議事常規,規定在會議中, 得採用單純多數表决法將議案修改或撤銷,但此項修改或撤銷擬議,須由注册主任 預先七日書面通知各委員。(七)校務會會議,以有委員十人出席爲足法定人數。 規章十二(大會會議)、(一)大學大會會議,以所有在大會名册上列名之人組 成之。(二)所有大學畢業生應列名於大會名册内。但領受名譽學位者,不得僅因此 故而後-

會員,但得由大會選任之。(三)凡在大學成立學年期內領有專上學院聯合 會所發統一文憑者,應列名於大會名册內。(四)大會應就會員中選出主席一人主 席一人,任期由大會决定之。非經常在港居住者,不得獲選爲主席或副主席。退休主 席或副主席,連選得連任。(五)主席或副主席職位虛鯀時,由大會另選會員一人繼 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來任期爲準。(六)註册主任兼大會秘書及保管大會名册。(七 v 校董會指定一日期,由大會選出會員三人爲校董會董事,但在大學國學院任職者 國各學院管理委員會委員,均不得獲選-

任。(八)大學大會一年至少召開會 議一次,並在會前四星期發出會議通知。會員提案,須以書面列明動議方式,於會前 三星期以上送致秘書。(九)出席大會會議法定人數,由校董會 按據大會報告明 定之。

規章十三(學科)、(一)除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學系之外,應並設一商學系及社 會學系。(二)副校長及各學院院長任每一學科之當然教授。(三)大學所有委任 師與認可講師,於在職期內,應由校務會指派爲某一科教授。(四)各學科教授須 依照校務會所定方式,手續與任期互選一人爲該科主任教授。(五)在學科主任教授 仍任該科教授期内,得再被選連任。(六)各科有權對論該料有關事務,並向校務會 表示意見。

規章十四(科學研究組)、(一)科學研究組在職責上須就其對該科之觀感範 內受校務會諮詢關於委派校內與校外典試員及其他情事提供意見。(二)每一科學研 究組以下列人員組織之——(甲)副校長爲當然委員;(乙)各學院院長爲當然委員 ;(丙)有關課目所有委任教師及認可講師;(丁)其他課之委任教師與認可講師 而經校務會認爲大有助於攻談有關學科課程之學生者。(三)每一科學研究組應就 會員中任職大學研究院長之會員一人爲該組主席,任期由校務會指定之。

規章十五(教職員)、大學教職員,以下開人員組織之——(甲)副校長;(乙 )各學院院長;(丙)各學院副院長一人;(丁)任職教授,講師與高級講師之委任 (第三篇) 四七

Page 210Page 211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