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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看涛年锚 第十七周

法規新編

第十三條。(一)聘任狀師之訟費,除法官認爲適當之外,應不批准之。(二) 聘任狀師出庭一方當事人勝訴得訟費,而所聘狀師之費用不獲批准者,得照聘任律 師出庭費補償之

第十四條。(一)當事人及証人因出庭所支銷之費用,不論已支付,得由登記 官酌定合理金額而批准之(二)凡按照第二、三或四類訟費計算表評定費而表上未 有此項轉別事項之規定者,登記官得就合理者批准之。

附表一號

訟費計算表(依規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一、本表計分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類。二、案標的金額應適用之類表如次 :五十元至二百元者——第一類計算表。二百元至五百元者——第二類計算表。五百 元至二千元者——第三類計算表。二千元以上者!——第四類計算表。(各類計算表定 費從畧

附表二號

訟費定額(依規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第一部 ——起訴㥽戶及第三戶傳票與送達傳票收費。第二部——訟案判决收 費。第三部 ·執行判决收費(各收費表畧)。

附表三號 訟費評定(依規程第三條第三項乙款規定) 除堂費,補給証人費用外,代表當事人律師分類收費計算表:第二類(二百至五 百元)...定費五十元至一百元。第三類(五百至二千元)——定費七十五至二百 元。第四類(二千元以上)-定費一百五十元至三百元。其他民事訴訟事件 十 元。(乙)鄺請上訴——十元。

二、共同或重發傳票(包括送達,定期開審及研訊)————三元。

三、請求裁定負實人傳票(包括送達,開審與下令):索還財產價值五百以下 11元。索還財產價值五百至二千元————五元。索還財產價值二千元以上——十元 。附註:由原告估定價值,登記官有權重行估定之。

四、强制出庭傳票及謄本,包括送達,每一類人:要求索討五百元以下——一元 。要求索討五百至二千元——二元。要求索討二千元以上元。其他民事訴訟事 件(非由法官或登記官下令行之者》——三元。

執行令狀事件

五、〔甲)執行債務州决令狀(包括送達):判償債務五百元以下三元判 償債務五百至二千元——五元。判償債務二千元以上————十五元。(乙)民訴事件其 他令狀之執行......十元。

大、禁制令或扣抵第三者債務人財產令及晤本(包括送達)-六元。又多一醛 本——三元。

七、在判决前請求逮捕被告人或扣押財產拘押菜,包括緻!!十元。

(第三篇) 一六 八、第三者扣押令狀及謄本,包括送達——十元。簽具担保及存檔———四元。 行判决清償款而解除第三者扣押證明——五元,登記智查抄財産令————...五元。 九、聲請執行平衡法委任接管人———十五元。

一〇、依第三十八章合夥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鄺請扣抵財產或申請取贖購受 合夥股東財產————十五元。

傳票申請及命令等事件

一、請求發出法官傳票,傳喚或請求缺席審判或動議通知書之存檔,必要時包 括送達,及各該命令之存檔——————六元。 十二、盤請通知償還——一元。 一三、聲請覆審六元。

一四、草擬上文未有規定之命令及存檔,包括謄本——-四元。每多一本——二元。 一五、將高等法院飭令訟案,反訴或事件移送地院處理或令行地院審理爭議之命 令呈遞登記官——十元。

訴狀爭議及送請審查事件

六、訴狀存檔與謄本蓋印包括登記官加簽——五元。

七、修正訴狀存檔及謄本蘆印包括登記官加簽三元。 一八、特別事件存檔...十元。

一九、爭議書存檔——十二元五角。 二〇、審查賬目及存檔—十五元。

二、發交仲裁令及存檔————七元五角。

二、仲裁所爲裁定而法庭不加干預,請求存檔———七元五角。 二三、依衡平法或特別辯之通知(包括送達)—五元。 附註:飭令以函件提出訴狀者免費。

取錄證據普善等事件

二四、登記處對宣誓或普證事件監語——一元。

二五、誓章或醤書存檔——一元。

二六、在登記處以外地方對宣誓誓證事件監誓 (收監債務人宣誓或菩證事件之 監妻除外)十元。

二七、每一證物加註標記——二角五分。

二八、事前由法官,登記官或其他員更在法院内查訊每一證人,包括監醬在内, 毎日或不滿十日———十五元。

八二九、事前由法官,登記官或其他員更在法院以外地方查訊每一證人,包括監養 在內,每日或不滿一日——二十五元。

三〇、當事人傳喚政府官吏出席地方法院驗或證明任何記錄或文件——————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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