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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63

§看近年俓 第十六周

日用參攷 須簽署結婚書二份,正本交由新娘、新郎收執,本由婚姻注册處保存。(七)婚禮 完成後乃在婚姻注册署辦事處辦理婚姻注册。

A在教堂行婚禮 (一)香港有許多教堂,准爲舉行婚韆場所。(二)凡 欲在特准敎堂舉行婚禮者,乃須依照普通手續呈報婚姻註冊處,婚姻註册官在法定期 間十七天期滿後,即以體盡發給當事人,此項證書,必須交與骸教堂神父或牧師,憑 此證始得主持婚禮,如無此證者,不得舉行婚禮。(三)在教堂舉行婚禮所有其他手 續,當事人必須預先與該堂神父或牧師商定,與婚姻注册官無涉。 (四) 舉行婚禮後 神父牧師即以結婚證書一份交結婚人,並將其副本轉呈婚姻註册官存貯備案。

A一般應知事項 (一)男女雙方,及準備登記注册結婚前,如欲明瞭對方 之過去曾否在本港結婚者,可申請查閱卷宗,惟每次須繳納小額費用。(二)結婚後 隨時可向婚姻注册處申領結婚證書抄錄本,惟須繳交小額領證費。(三)凡會離婚 者,如欲遵照香港法例結婚,於未舉行婚禮前,必須以證明其身份之適當文件交婚 姻注册官。

A改訂結婚費用 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政務會代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 務會執行第一八一章婚姻條例第三十七條所授頒發命令,將婚姻條例第二條費表 修正,其費如下:(一)結婚通知書一元,(二)核准結婚證書一元,(三)依第 二十七條規定檢查册籍費二元,(四)條例規定必要文件本簽證費二元,由港外地 方郵寄申請書另加額外費一元,(五)補發記錄證——(甲)不癒十年期間者五元, (乙)十年以上期間者十元,(六) 第九條規定令登記官簽發結婚許可證費*元 , (七) 依第十二條規定結婚批准之特別執照費爲一百五十元,(八) 在登記處舉行 結婚費十元。

補領結婚證書手續

關於補領婚璨之手續,甚爲簡單,只要以前確曾在本港婚姻注册署註册登記者, 最好能記憶登記結婚之日期,以便利署方人員翻查紀錄。辦理補領手續,須往香港大

·堂婚姻注册署,每份證費用兩元,份數並無限制,約一週後,即可領取,無須夫 婦同去,甚至委托他人代領亦可。

住在九龍區之居民,可往九龍婚姻注册分署辦理手續,不過該分署辦理代向香港 婚姻註册籓領取,時間當較直接往港署爲久。如在戰前結婚者,該署之祀錄可能因戰 時而失去部份,或將無法翻查。

注册結婚規則摘要

(第九篇)

婚姻(修正)法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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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〇年婚姻 ( 修正) 法例 」,於一九六〇年一月廿日在立法局二、三讀通 過開始實施,在婚姻註冊署結婚的各界人士,均可採用新例辦法進行。

新例辦法,包括有婚禮儀式進行可全部用華語(或其他囂糖)7禠要注册官認定 其本人,一對新人及兩名證人均能聽懽華語(或其他言語)便可。

新例中又指出各界人士可舉行集團結婚,同時婚姻註册官,可以出外主持證婚 例如,可以前往醫院去證婚。在結婚旺季裏,新例對注册官每天主持婚禮的時間延長 了,凈時是上午十時至下午四時,旺季是由上午九時至下午七時;至於在教堂結婚時 間,以前是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新例改爲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

各區分處註册地點及手續

當局爲方便郊區居民註冊結婚,分別在筲箕灣、香港仔、荃灣、大埔、元朗、長 洲等地區,設立婚姻註册分處,上述分處,紙局指定部份時間辦公,除辦理注册手續 外,並可舉行結婚儀式,在指定辦公日期内,辦公時間規定爲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 下午二時至四時,茲將各區婚姻注册分處地點及辦公日期列下:

筲箕灣——筲箕灣道筲箕灣街坊福利會(逢星期一)。

香港仔——東勝道七號香港仔街坊福利會(每月第一及第三個星期二)。 荃 蹲——青山道荃灣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大二樓,電話:八八八六八三(每 日均辦公,但舉行婚禮祗在星期三舉行)

大 埔——大埔墟道西質北約鄉事委員會(逢星期二)。 元 朗——元朗大馬路香港上海滙豐銀行(逢星期五)。

長 洲——長洲鄉事委員會內(每月之第一及第三個星期四)。 上述各分處之註冊手續,祇須帶備身份證及注册費用十二元即可,在申請註冊登 記之前,首先辦理一項手續,當事人在宣事官,用華語或英語宣誓,宜醤 到注册處注册,出示身份證,如年在廿一歲以下的,需要父母或監護人簽署証明

注册後,即公佈在佈告板上或報章上,十七日内無人反對,才可在婚姻注册處禮堂舉 行婚禮,至於費用,仍爲通知書一元,結婚證書一元,在婚姻注册處舉行婚悟之手續 費十元,如在教堂舉行婚證者,則不用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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