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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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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近年輕 第十六

註册結婚規則摘要

凡欲在香港結婚者,應遵照香港婚姻法律(一八七五年公 佈之第七號婚姻條例)所規定之事項及手續如下:

A標貼訂婚通告 (一)婚禮不論在婚姻注册處或教堂 舉行,事前必須在香港大會堂高座婚姻註册處,或九龍婚姻註册 處標貼訂婚通告。(二)訂婚者之一方,須親到婚姻註册處簽署 訂婚通告,並將有關雙方之下列各項據實填明:全姓名,爲處男 抑爲餓夫,爲處女抑爲寡婦,抑爲曾離婚者,以前曾否遵照中國 法律及習慣或其他儀式結婚者,年齡,如一方之年齡在廿一歲以 下者,則應將准許是項婚姻者之姓名及住址以及其對未成年訂婚 人之關係,如爲父爲母抑爲法律監人等,分別列明。(三)填 報事項必須詳盡準確,如故意爲報者,將受嚴厲處分。(四)是 項訂婚通告之公開及有效時期爲三個月,自發出之日起,婚禮必 須在此期間舉行,逾期即屬無效,必須另發通告,始得舉行婚禮 。通告一份,須在大會堂高座婚姻註冊處,或九龍婚姻註册處張 貼,張貼時期不得少過十七天,且可在報紙登戲,在此期内7任 何人在法律上對是項婚姻必須得其認可者,有權依照下列解釋以 書面通知,儷止結婚。

A 可提反對理由 如有人反對是項婚姻而訂婚者之一方 對反對意見發生爭議時,則婚姻注册官有權進行查究,如認爲反 對理由不能成立,得進行結婚,如婚姻注册官認爲反對理由得以 成立,當事人如有不服,得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但高等法院之 决定即爲最終之決定。

A滿十七日行禮> (五)訂婚之雙方,必須於訂婚通告 發出並在婚姻註册處張貼滿十七日後,方得結婚,如訂婚之申請 人因事須提早完成婚禮離港者,而必須有賴登記所發給的婚 証明時,申請者可向港督呈示,例外批准提早舉行婚禮。至於結 婚日期及時間,如在教堂舉行者,則須先與教堂神父或牧師商定

日用參攷

如在婚姻註册處舉行者,則與婚姻注册官商定。

在二十一歲以下望 (六)訂婚之雙方年齡不得小於十六 歲冫(陽曆計算)。如一方年齡在廿一歲以下(陽曆計算) 又非酥夫或寡婦,則必須向婚姻注册官繳其父親之書面許可, 如其父親已故,則須呈繳其母親之書面許可,如父母俱亡者則須 繳合法監護人之書面許可,如未成年之訂婚人其父母或合法監護 人並不居留香港,足以依法予以許可者,則婚姻注册官,於調查 後認爲適當者,則可予以書面許可,此項許可書之效力與訂婚人 之父,或母,或合法監護人所簽署者相同。凡簽署上述許可繼者

·得向婚姻註册處索取許可書表格。任何人明知有取得上項許可 書之必要,而在未經取得前,擅與年齡未滿二十一歲而又非鰥夫 或寡婦結婚者,或協助,或縱使他人與之結婚者,均將受監禁處 分。(七)在結婚前,訂婚之一方必須在婚姻註册官前宣誓保証 履行婚姻法例之規定,及保証是項婚姻並無合法障碍存在。

A注册處行婚禮V 本港可以註册結婚的地方有三處:( 一)香港大會堂高座二樓婚姻注册處(電話:三〇kok、IIC 七一五、三〇七二五)。(一) 九龍旺角彌敦道六六四號滙豐銀 行大厦四樓的香港政府婚姻注册處九龍分處(電話:八四二九大 f)。 (三)銅鑼灣裁判署大廈六樓(電話:七〇四五九五)。 此外另有各區街坊會及新界鄉事會之巡辦公處,地址及時間參 閲另段。普通市民婚禮每日由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 四時,(星期六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依照與婚姻注册官預先 所訂定之時間準時到達,並偕同負責成年人】名到塲簽字作証, 婚姻注册處舉行婚禮場所,全部僅能容十人左右,所以除結婚當 事人外,在場人士,只以証人兩名及少數親友爲限。(四)結婚 雙方之父親其姓名及職業必須填報。(五)行婚禮時,隨結婚人 之願意,得用一枚一枚以上之指環。(六)新娘、新郎及証人

註册結婚規則摘要 (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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