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 1963
108 看诺年馁 第十六
自已所住用的時候,也可以請粗務法庭認可收回的。 八、承租人欠租超過卅天以外的(業主要在事前訂明 是上期租的 ) 倘未有訂明的,如果超過欠租兩月,不論承 租人經營怎麼,亦可以申請收回。
居住須知
收屋後受到管制
當業主以自用理由向租處申請收屋獲准之後,當然住 客是非遷走不可了,但業主收回的樓宇,是不能立即租出 九、承租人假在所租用的房屋範圍內幹有不道德的行的,在租庭判决之後,對該樓宇是會有一個時期受到管制 爲及與犯罪案有關時,也可以申請收回。
裁
(第七篇)
八
房客,都受到保障。不過,在遇到這類糾紛時,業主往往 瀧同二房東和三房客一起告在内的,而三房客欲免於迫遷 ,就非提出種種証據不可,因爲分租不但要有業主的畫面 同意,如果住客本身不是在屋裡同住的,這也可能會被迫 ,因爲二房東與三房客都是提出証明他們和業主的正式 租賃關係,這並不是一件易事,有許多房東是不發給租單 爲何要對業主收回的房屋作管制呢?這就是因爲業主」給三房客的,即使是有租單的話,在業主要想收屋的時候 收屋的理由是自用,或是供自己的近親使用,所以,當局,不論是房東或是三房客,决不會把租單拿出來作爲誕 十一、凡因受僱於業主而取得租賃權的住客,及至受】就要對這些房屋作很多限制,這種限制是有限期的,原則」物,因爲這是對住客自己不利的,所以,業主只要能够 僱終止時,他的租賃權,就跟着終止,而沒有承租資格了 ,即使是對方提出反對,也是無效的。
十、未經業主同意而轉租給別人,或擅將房屋轉讓 可以申請連同轉讓的亦一併收回。
住宅樓宇收回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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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定爲十二個月,是從租務法庭批准之日起計,在判决後居住房屋的人,表面上有了更換,就算是証明了,住客 的十二個月內,業主是不能將收回的房屋轉讓或分租給人如果再提不出相反的証據,那麼,業主的表面証據便會生 的,除非是得到租務法庭的許可,否則業主便是違法了。 效,租庭是可能把住客逐出的。
這用意是很顯的,因爲,迫遷差不多成爲租務糾紛中最 有些住客,他全家將要離開到別處旅行,或者只是一 普遍的一種,也是租務管制的要點之一,因此不能不防止個不長不短的時期,又不想把房子交還給業主,但讓屋子 有些業主,因爲自已收到的租金不多,而且房子也是 有業主以收屋自用爲藉口,企圖脫離管制,把原有住客」空太可惜,於是他決定把房屋租給別人了,在這種情况 自已付差餉地稅的,於是想把房屋收爲自已用,其實,租 逐出,然後再租給租金較高的住客,而且從中還可以加多」下業主是不能把房屋收回的,因爲那住客租屋的理由,只 務法例對於這種情形,並不是沒有規定,不過,這是屬於一些額外的收入,假使租庭發現業主在收屋以後而又未經是租給那人看屋,雖未經業主的書面許可,亦可以轉租給 迫遷收屋這一類,有關當局對於這種形雖是許可,但同 租務法庭的批准,在未滿十二個月期限內,便將屋轉租給別人,不過,這是一種有限度的例外,而且是有一定限制 時也有限制,因爲自已要用房屋的理由,現在已成爲很普人,如經當局查出,是有權下令業主對原有住客作適當的 溫,因當局預防有些業主利用這一點,把自已的房子收回 賠償的,至於賠償的數額多少,是不一定的,是以數房客
·又轉租給別人,說不定可以得到一點好處,假使法例對 因被逐出而遭受的損失爲標準。所以,以自用爲理由而 於這一類的管制不嚴,很可能是會發生流弊的。當局准許 租庭收屋的,除了要受一定的管制之外,而這種管制根本 以自用爲理由而收屋的情形,是只限於住宅號宇爲限,又是一種例外,只適用於一部份人,這一部份人只限於從 於商業號宇是不適用的,况且住宅樓宇,也符合幾個原|一九四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就一直是該樓宇業主的人, 則,一、業主一定要有極-
份的理由,需要將屋宇收回, 但如果是在一九四六年九月一日以後才買下這座樓宇的業 而且還耍証明是燊主本人居住的;二、要有-
份理由,主,便不能以自用爲理由而申請收屋了。 把樓宇收回是供給業主所生年齡已在十八歲以上的兒女居 住;三、業主如已身故,要有-
份理由要把房子收回供養 業主的配偶,或其十八歲以上的子女,業主本人的父母
住客的租賃權
的,首先,這種做法只是適用於住宅樓宇,商業樓宇是沒 有可能的,但不知他所指的旅行是什麼地方,如果只是去 新界住一個時期,這是不能算是離開的,一定要到外埠去 才算,而且在時間方面也有多少限制,離開的時間不能太 短,也不能太是冫照規定是最短要超過三個月,最長不能 超過九個月7所收的租金是不能多過他本人所繳交的,他 原來是交11百元的,就不能收取別人二百零一元,否則便 失去了保障,這種轉租法,雖可以不需業主的書面同意, 但最好亦能在口頭通知,除非業主故意拖延,不作表示, 但這點丹沒有影响的,如果是照上述的條件去把房屋轉租
租務管制一方是保障了住客,免受迫遷,另一方面對與別人,業主是不能迫遷的,回港之後,仍可繼續居住, 住客的賃租權,也有多少限制的,分租,就是其中限制之】假使舊住客回港後,不想再繼續居住,那新住客亦不能繼 親居住。所以,因自用收回樓宇的範圍並不是很廣濶的。 1。限制的原則是這樣的:凡是得業主的瞥面同意,而擅續住下去的,業主便可以將房屋收到了,假使新住客不肯 而且還只限於業主本人和他極有限度的親屬,如果租庭方 自將屋宇分租與人,可由業主向租庭申請把住客迫遷,但遷出,在租務法例當中,那新住客是沒有保障的,這線: 面認爲不是「合理的需要」,是不會核准的。比喻說,業」在這原則中,亦有些住客是例外的,如果這是一層住宅樓業主和那舊住客也可以無條件地叫仫遷出 主如果有另營金屋藏嬌之想,把樓宇收爲自用,租庭對宇,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以前就已有分租情形的, 於這一點理由,當然是不許可,因爲業主還未死,給」那麼,分租的住客,是可以免於迫遷的,又或者是在一九 子居住也不可能,又何况是業主的妾侍或外室。還有許多四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以後取得業主同意,而分租的三房 限制的。
不輕的罰則
在租務法例中的規定看來,可見業主與住客條例,不
客,也可免於迫遷。由於有溫兩個例外的規定,使許多三但是管制租金與限制迫遷的租務管制法例,同時也有多少
租,,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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