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63
年箜 第十六同
法規新編
入下文但一項——但對於刊登廣告而犯有本條規定罪行之訴訟事件,其經營出版事 業或接登廣告之被告人,得提出証據,証明係在普通業務上而接登此項廣告,作爲辯 護根據。
第五條。規則第伍「防腐劑」之後加入「防酸劑」字樣
項
1.
11
食物
防酸劑
食用肝油酯,不論是否硬質者,及維他命油與維他命濺煉油
供製造用途牛油
精油,包括味素
第八條。原規則第二號附表爲如下修正:(甲)原標題刪除,易爲下文——含防 腐劑或防酸劑食物及防腐劑或防酸劑加貼標紙;(乙)本表第一項末端「酒」字之後 加入「及含有防酸劑食物」字樣;(丙)本表第二項末端加入下交第二項————二甲
·上述食物而含有防酸劑者,須附貼印明下列兩款之標籤:(子)防酸劑之正確種類
;(丑)明示防酸劑含緻單位一百萬份之最高巖(照重蠹計);(丁)本表第三項末 端加入下文第三項甲———三甲,(一)凡以防酸劑名目出售之物料,須附貼印明下列 方式之說明書或總督在政務會批准而含有相同意義之其他方式說明書之標籤(標式 )。(二)上述說明書須註明所含防酸劑之比重百分率及所含其他物質或質素之正確 說明;(戊)本表第七項『防腐劑」之後加入「防酸劑」字樣。
精神健康(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
一九六一年四〇號修正一九六〇年三五號精神健康條例,是年十月十二日公佈施 行
第二條。一九六〇年五號精神健康條例(下稱原例) 第四十六條(三)項「或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二年精神健康(修正)條例。
(第三篇)
·第六樣。原規則第六條「防腐劑」之後加入「防酸劑」字樣。
第七條。原規則第一號附表爲如下修正——(甲)本附表改編爲「第一部」;( 乙)在第一部未端第三十項之後增入下交第二部:第二部——食物含防酸劑及每項食 物所含防酸劑之種類與份緻
化學藥物名目()
BHA
BHT
BHAB及HT合劑
化學藥物名目()
BHT
BHA及BHT合劑 化學藥物名(畧)
ATA
BHT
BHA及BHT合劑
第五十四條(三)項字棣删除。
含量單位一百萬份(照重量計)
100
1100
1100
1100
一六〇
1 KO
1000
1000
1000
1000
第三條。原例第五十二條(四)項「監獄署長」之後加入「社會福利署長」字
第四條。原例第五十四條(三)項「遵照規定」易爲「遵照(一)或(二)項之 規定一字樣。
第五條。原例第五十四條(一)項「七日」易爲「十四日」字樣。
第六條。原例第五十七條(三一項之後加入下文(四)項———本條之規定,對於 總誉宣示英女王意旨下令將判罪而患有瘋癇病之人另用他法予以拘禁之一般權力,並 不有所削減。
第七條。原例第四篇第五十七條之後增入下文第五十七條及五十七條乙——— 第五十七條甲。凡依本規定在精神病院拘留之人,應適用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辦 第五十七條乙。總督按據醫務監督所學報告,認定遵照醫院命令予以 第 五十七條規定所頒命令移交拘留之人無再受精神病治療之必要時,總督得下令,將 其人移送監獄署由監獄長監督之7其期限以不超過醫院命令所列期限以外,或侯英 女王再頒下宣佈令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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