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3 — Page 184

華僑年鑑 All

工商類

一九六二年輸出(棉織品)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七月十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五十章貨物進出口例第四條 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二年輸出(棉織品)規則

第二條。無論何人除領有及遵照工商業管理處長或其代表所發執照辦理外,對於 完全城主要用棉紗織造之製品而非屬於附表第三欄「例外」項下所列織物者,不得直 接或間接輸往主張直接或間接輸往附表第二欄所列之國家。

第三條。轍出執照須依處長指定之表式,效用及條件辦理。

第四條。無論何人對於申領輸出執照所造具之聲明書及所提出而用以支持申請書 作爲佐証之其他女據,不得造作或主張造作任何虛盤或失實陳述,送呈處長或其授權 人員。

第五條。凡違反規則第二及第四條之規定者,或不遵行規則第三條規定所發出 明示條件辦理者,均以犯罪論,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五萬元罰金及一年徒刑之處

第六條。處長得頒發命令將下列附表修改之。

八月七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八十四章星期日載卸貨物條例 第四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原規則見法律彙編卷二第一四九及一五〇頁。 第一條 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二年星期日載卸貨物規則

第二條。依條例規定所發許可証,應按照海事處長隨時指定表格爲之。 第三條。依條例規定所發許可証,應徵費用,應照附表所指定者辦理。 第四條。(一)依規定所發許可証未有加以應用時——(甲)註明「不用」 字樣;( 乙 ) 由該有關船隻之船長船東租船人或代理人簽証之;(丙)在星期日下一 工作日下午五時繳還海事處。(一)所發星期日許可証經該船於當日收載或起卸貨 物時,不須依本條(一)項規定加以簽註,

第五條。凡違反規則第四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科一千元罰金之處 分。

第六條。第八十四章星期日載卸貨物規則,星期日許可証表格規則及星期日許可 証徵費規則,一律宣传撤銷。

表 徵 費 (依規則第三條規定)

一、注册攤位

附表 (依規則第二條規定

1

聯合王國,海峽群島?人岛

長帶冫織帶,籤條。棉線。布包布袋。 長襪短襪。棉織衣物。手套。。布帳 與布帳附屬品。

四千至五千

11.

美國及其海外屬地 加拿大

手機織造布料

手機織造布料。

§看崚年輕 第十六

法規新編

四百噸以下

四百至七百

七百至一千

一千至一千五百

一千五百至二手

千至三千

三千至四千

I

一四〇元

一八〇元 11110R 二六元 MOOR 三六元 四四〇元

五于以上

五二〇元

KI1OR

二、比率收費:載卸貨物只在——(甲)午夜至上午六時?收費四分之一;(乙) 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折半收費;(丙)下午六時至午夜,收費四分之一。

(第三篇)

一九六二年星期日載卸貨物 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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