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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十五囘 日用參攷

注册結婚規則

(第九篇) ┃

理婚姻注册。

4在教堂行婚禮 (一)香港有許多教堂,獲准爲舉行婚禮場所。(二)凡 欲在特准教堂舉行婚禮者,乃須依照普通手續呈報婚姻註冊處,婚姻註册官在法定期 間十七天期滿後,即以証書發給當事人,此項証,必須交與該教堂神父或牧師,憑 此証始得主持婚體,如無此証者,不得舉行婚禮。(三)在教堂舉行婚禮所有其他手 續,當事人必須預先與該堂神父或牧師商定,與婚姻註册官無涉。(四)舉行婚後 神父或牧師即以結婚証書一份交結婚人,並將其副本轉呈婚姻注册官存貯備案。

一般應知事項 (一)男女雙方,及準備登記注册結婚前,如欲明瞭對方 之過去曾否在本港結婚者,可申請查閲卷宗,惟每次須繳納小額費用。(二)結婚後 ,隨時可向婚姻注册處申镪結婚証書抄錄本,惟須繳交小額領証費。(三)凡曾離婚 者,如欲遵照香港法例結婚,於未舉行婚禮前,必須以証明其身份之適當文件呈交婚 咽註册官。

A 改訂結婚費用 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政務會代書正宮佈告,總會在政 務會執行第一八一章婚姻條例第三十七條所授權頒發命令,將婚姻條例第二條黴費表 修正,其費如下:(一)結婚通知書一元,(二)核准結婚証書一元,(三) 第 二十七條規定檢查册籍費二元, (四)條例規定必要文件本簽証費二元,由港外地 方郵寄申請書另加額外費一元,補發記錄(甲)不逾十年期間者五元,(N) 十年以上期間者十元,(六)依第十條規定訓令登記官簽發証書執照費三十元?(七 依第十二條規定特別執照費一百五十元,(八)在登記處舉行結婚十元。

補領結婚證書手續

關於補領婚書之手續,甚爲簡單,只要以前確曾在本港婚姻注册署註冊登記者, 最好能記憶登記結婚之日期,以便利署方人員翻查肥錄。辦理補領手續,須往高等法 院婚姻註册署,每份証書費用兩元,分數並無限制,約一週後,即可領取,無須夫婦 同去,甚至委托他人代領亦可。

住在九龍區之居民可往九龍婚姻注册分署辦理手續?不過該分署辦理代向香港 婚姻註册 領取,時間當較直接往港署爲久,如在戰前結婚者,該署之紀錄可能因戰 時而失去部份,或將無法

婚姻 修正 法例實施

「一九六〇年婚姻(修正)法例」,於一九六〇年一月廿日在立法局二、三讀 過開始實施,在婚姻註冊署結婚的各界人士,均可採用新例辦法進行。

新例辦法,包括有婚禮儀式進行可全部用華語(或其他言語),要注册官認定 其本人,一對新人及兩名証人均能聽懂華語(或其他言語)便可。

新例中又指出各界人士可舉行集團結婚,同時婚姻注册官,可以出外主持証婚, 例如,可以前往醫院去証婚。在結婚旺季裏;新例對注册官每天主持婚禮的時間延長 了,平時是上午十時至下午四時,旺季是由上午九時至下午七時;至於在教堂結鮮時 間,以前是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新例改爲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

各區分處註册地點及手續

當局爲方便郊區居民註冊結婚,分別在筲箕灣、香港仔、荃、大埔、元朗、長 洲等地區,設立婚姻注册分處,上述分處,屬指定部份時間辦公,除辦理註册手續 外,並可舉行結婚儀式,在指定辦公日期内,辦公時間規定爲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 下午二時至四時,茲將各區婚姻註册分處地點及辦公日期列下: 筲箕灣┅箕灣道筲箕灣街坊福利會(逢星期一)。

香港仔→東勝道七號香港仔街坊[利會(逢星期二)。

荃灣靑山道荃灣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大厦二樓(每日均辦公,但舉行婚禮 在星期三舉行)

大 埔————大埔墟西貢北約鄉事委員會(逢星期四)。 元朗元朗民府(逢星期五)。

長 瀕---長洲商會(每個月之第一及第三個星期四)

上述各分處之注册手續,顧須帶備身份証及注册費用十二元即可,在申請註册登 記之前,首先辦理一項宣背手續,當事人在宜事官,用華語或英語宣誓,宣灣後, 轉到注册處註册,出示身份証,如年在廿一歲以下的,需要父母或監護人簽署証明,

註册後,即公佈在佈告板上或報章上,十七日內無人反對,才可在婚姻注册處堂舉 行軀體,至於費用,作爲通知婚一元,結婚証書一元,在婚姻註册處舉行婚證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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