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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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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結婚規則摘要

欲在香港結婚者,應遵照香港婚姻法律(即一八七五年公佈之第七號婚姻條例 ) 所規定之事項及手續如下:

A 標貼訂婚通告 (一)婚禮不論在婚姻註册處或教堂舉行,事前必須在香 港高等法院婚姻注册處,或九龍婚姻注册處標貼訂婚通告。(二)訂婚者之一方,須 親到婚姻註册處簽署訂婚通告,並將有關雙方之下列各項據實填明;全姓名)爲處男 抑爲餓夫,爲處女抑爲寡婦,抑爲曾離婚者,以前曾否遵照中國法律及習慣或其他 式結婚者,年齡,如一方之年齡在廿一歲以下者,則應將准許是項婚姻者之姓名及性 址以及其對未成年訂婚人之關係,如爲父爲母抑爲法律監護人等,分別列明。(三) 眞報事項必須詳盡準確,如故意僞報者,將受嚴厲處分。(四)是項訂婚通告之公開 及有效時期爲三個月,自發出之日起,婚必須在此期間舉行,意期即屬無效,必須 另發通告,始得舉行婚禮。通告一份,須在高等法院婚姻注册處?或九龍婚姻註冊處 張貼,張貼時期不得少過十七天,且可在報紙登戲,在此期内,任何人在法律上對是 項婚姻必須得其認可者,有權依照下列解釋以書面通知,制止結婚。

A可提反對理由 如有人反對是項婚姻而訂婚者之一方對反對意見發生爭議 時,則婚姻註册官有權進行查究,如認爲反對理由不能成立,得進行結婚,如婚姻註 册官認爲反對理由得以成立,當事人如有不服,得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但高等法院 之决定即爲最終之決定。

A 滿十七日行禮

(五)訂婚之雙方,必須於訂婚通告發出並在婚姻注册處 張貼滿十七日後,方得結婚,如訂婚之申請人因事須提早完成婚禮離港者,而必須有

香港年鑑 第十五

日用參攷

賴登記署所發給的婚書証明時,申請者可向港層呈示,例外批准提早舉行婚禮。至於 結婚日期及時間,如在教堂舉行者,則須先與教堂神父或牧師商定,如在婚姻注册處 舉行者,則與婚姻註册官商定

二十一歲以下

(六)訂婚之雙方年齡不得小於十六歲,(計算)。 如一方年齡在廿一歲以下(陽麼計算),而又非夫或寡婦,則必須向婚姻註册官 繳其父親之書面許可,如其父親已故,則須呈繳其母親之盡面許可,如父母俱亡者則 須繳合法監聽人之書面許可,如未成年之訂婚人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並不居留香港1 足以依法予以許可者,則婚姻注册官,於調查後認爲適當者,則可予以書面許可,此 項許可書之效力與訂婚人之父,或母,或合法監護人所簽署者相同。凡簽署上述許可 書者,得向婚姻註册處索取許可書表格。任何人明知有取得上項許可書之必要,而在 未經取得前,擅與年齡未滿二十一歲而又非國夫或寡婦結婚者,或協助,或縱使他人 與之結婚者,均將受監禁處分。(七)在結婚前,訂婚之一方必須在婚姻註册官前宜 保証履行婚姻法例之規定,及保証是項婚姻並無合法障碍存在。

注册處行婚禮 本港可以注册結婚的地方有三處:(一)香港高等法院的

處。(二)九龍旺角彌敦道六六四號豐銀行大廈四樓的香港政府婚姻註册 處九龍分處。(三)銅鑼灣裁判署大廈六樓。此外另有各區街坊會及新界鄉事會之巡 廻辦公處,地址及時間參閱段。普通市民婚禮每日由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 時至四時:(星期六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依照與婚姻注册官預先所訂定之時間準 時到達,並同負責成年人二名到場簽字作証,婚姻註册處舉行婚禮塲所,全部僅能 容十人左右,所以除結婚當事人外,在塲人士,只以証人兩名及少數親友爲限。(四 >結婚變方之父親其姓名及職業必須填報。 (五)行婚禮時,隨結婚人之願意,得用 一枚或一枚以上之指環。 (六) 新娘、新郎及証人須簽署結婚証盡二份,正本交由新 新郎收執,副本由婚姻註册處保存。 (七)婚禮完成後乃在婚姻注册署辦事處辦 注册結婚規則

(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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