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法例mm係指租務法例而言。
「法庭」乃依本法例條款而組織成立之任何租務法庭 合凡參閱本條例應參照法庭已頒佈附加於本條例或代 替本條例之法例。
。
自任何關於本細則中所述及之租務法庭主席,係包括 裁判官、或依租務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由按察司授權能使租 務法庭發生效能之人
(二)聲請、覆文、及命令均須加蓋租務法庭之印章 表格
(三)包含在第一類第二部份之表格,均各有其專屬 根據每一案件之特殊情形適應與加添,表上一切文字, 均屬合法有效。
(丁)退還二副本給聲請人。
送 達
(九)聲請者應將蓋有印章之聲請書副本一份送達對 方當事人。
(十)除另有指示,租務法庭認爲合於正當及有其他 便利方法外,聲請書之送達,應交到對方名義下之當事人
(十一)送達不能于公衆例假或上午八時前或下午八 時後爲之。
(十二)邊女人須確認受文者,作爲將來証明該文已 送達,及何人收受該交之証明。
(十三)關于公司之送達,應送達該公司任何一位股 東或全部股東、或任何位于股份業務之主要地,或當時盤
(四)聲請表格可向租務法庭辦事處按規定價格購買 很明顯爲管理或主持其股份業務之人即可生效。該文送達
其總公司並由其合作人中當時管理或主持該公司者收受
(五)凡有關香港及九髗樓宇之所有雜舖及其他事情一即屬有效。 應由香港及九龍之所屬機構辦理之。
聲請之準備
(六)聲請書應備三份及用英文爲之一除以後另有規 定外)並應由聲請人或其委托之辯護人簽署
(七)聲請者應將其理由及支持其聲請之全部事實資 料提供於聲請書中,如聲請表格未能全部盡列,可用相同 於聲請書表格大小之紙張一張或數張補-
於後,連同聲請 表格一式三份並均應簽名 章於每份聲請書中每一紙張之
(十四)非合股性質公司之送達,應交送于其經理或適當及正確之通告。 秘書,始屬有效。
(十五) 如因任何事由,本人之送達在執行上有不便 時,聲請人可向盤講租庭命爲其他送達方法。該項聲請可 同一宣誓書或証明其聲請之事實爲之。 用信函
( 十六 ) 任何送達分租人之文件,如日送達於該樓宇 之一成年人,並已連續三日張貼於其正門入口處地方; 即爲該文件已送該樓宇之部份地方之全部分租人。 (十七) 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於請書送達後兩天内,
(八)請人應送交此三份聲請書之副本予租務法庭以書面將該送達日期通知租務法庭辦事處。 書記,而粗務法庭書記應
(甲)登記其聲請。
(乙)將經請編號
(十八) 租務法庭可直接將一聲請書或回答書送達其 受益當事人。
欲爲抗辯之當事人,應書備答辯提出列明其理由及支持其 抗辯事實資料。
(二十)答辯書之首應註明「反對理由』字樣,且應 用英文(除以後另有規定外)填具與聲請書面積相同之答 辯,並應由抗辯人或其代理人簽署。
(二十一)凡其樓宇租金每月爲二十五元以下者。租 戶之聲請書或答辯書可用中文爲之
(二十二)抗辯人或其辯護人,應於聲請書送達後七 天內,將兩份答辯書副本(已簽署者)送達租務法庭辦事 處。
(二十三)聲請人可于驟請書送達後不少于七天至不 多于十天内,自租務法庭書記處獲得其答辯書之本一份
聆訊日期
(二十四)依第二十二條于答辯書副本送達後三天,
聆訊聲請日期張貼于租務法庭辦事處作爲對雙方當事人之
(二十五)庭訊之日,雙方當事人須帶同各自辯護人 , 証人及証件到庭。
(二十六)當事人一方如已收到聲請書而不依規定日 期,提出如上述之答辯書者,則聲請人可以宣誓書請求租 務法庭証明對方缺席聆訊其聲請。
爲之樓宇之聲請。
(丙)加蓋印章於每一本上,同時
(十九)一已收到蓋有租務法庭印章之聲請書副本而紀錄詳情爲之。
香港年鑑
第十五间
居住須知
開庭
(二十七)租務委員不得聆訊一與其本人有經濟上利
(二十八) 開庭應依據已通告之日期爲之。 台開庭採用公開形式。
(二十九)訴訟程序中之有關各類事情之紀錄應用英
交進行之,或依首席之指示及於其時由証人所提出供之
第七篇、 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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