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而且還要証明是業主本人居住的;二、要有-
份理由,要 因被逐出而遭受的損失爲標準。所以,以自用爲理由而請 把樓宇收回是供給業主所生年齡已在十八歲以上的兒女居 租處收屋的,除了要受一定的管制之外,而這種管制根本 佳;三、業主如已身故,要有-
份理由要把房子收回供業 又是一種例外,只適用於一部份人,這一部份人只限於從 主的配偶,或其十八歲以上的子女,或業主本人的父母親 一九四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就一直是該樓字業主的人, 居住。所以,因自用收回樓宇的範圍並不是很廣濶的,而一但如果是在一九四六年九月一日以後才買下這座樓宇的業 且還只限於業主本人和他極有限度的親屬,如果租庭方面主,便不能以自用爲理由而申請收屋了。
認爲不是「合理的需要」,是不會核准的。比喻說,業主 如果有另營金屋藏嬌之想,要把樓宇收爲自用,對於 這一點理由,當然是不許可?因爲業主還未死,連給妻子 居住也不可能,又何况是業主的妾侍或外室。還有許多限
有些是例外的
空着太可惜,於是他决定把房屋租給別人了,在這種情况 下業主是不能把房屋收回的,因爲那住客租屋的理由,只 是租給那人看屋,雖未經業主的書面許可,亦可以轉租給 別人~不過,這是一種有限度的例外,而且是有一定限制 的,首先,這種做法只是適用於住宅樓宇,商業樓宇是沒 有可能的,但不知他所指的旅行是什地方,如果只是 新界住一個時期,這是不能算是離開的7一定要到外去 才算,而且在時間方面也有多少限制,離開的時間不能太 租務管制一方是保障了住客,免受迫遷,另一方面對 短,也不能太長,照規定是最短要超過三個月,最長不能 住客的賃租,也有多少限制的,分租,就是其中限制之 超過九個月,所收的租金是不能多過他本人所繳交的,他 一。限制的原則是這樣的:凡是得業主的書面同意,而寶 原來是交二百元的,就不能收取別人二百零一元,否則便 自將屋宇分租與人,可由業主向租庭申請把住客迫遷,但 失去了保障,這種轉租法,雖可以不需業主的書面同意, 在這原則中,亦有些住客是例外的,如果這是一層住宅樓█但最好亦能在口頭通知,除非業主故意拖延,不作表示, 當業主以自用理由向租庭申請收屋獲准之後,當然住
但這點丼沒有影响的,如果是照上述的條件去把房屋轉租 宇,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以前就已有分租情形的? 客是非遷走不可了,但業主收回的樓宇,是不能立即租出 那麼,分租的住客,是可以免於迫遷的,又或者是在一九與別人,業主是不能迫遷的,回港之後,仍可繼續居住7 的,在租庭判决之後,對該樓宇是會有一個時期受到管制 | 四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以後是取得業主同意,而分租的三房 假使住客回港後,不想再繼續居住,那新住客亦不能繼 客,也可免於迫遷。由於有濕兩個例外的規定,使許多三】續住下去的,業主便可以將房屋收回了,假使新住客不肯 房客,都受到保障。不過,在遇到這類糾紛時,業主往往遷出,在租務法例當中,那新住客是沒有保障的,這樣: 連同1房東和三房客一起告在內的,而三房客欲免於迫遷業主和那舊住客也可以無條件地叫他遷出 「就非提出種種證據不可,因爲分租不但要有業主的書面
制的
收屋後受到管制
不輕的罰則
爲何要對業主收回的房屋作管制呢?這就是因爲業主 收屋的理由是自用,或是供自已的近親使用?所以,當局 就要對這些房屋作很多限制,這種限制是有限期的, 上定爲十二個月,是從租務法庭批准之日起計,在判决後 同意,如果住客本身不是在屋裡同住的,這也可能會被迫 的十二個月內,業主是不能將收回的房屋轉讓或分租給人 遷,因爲二房東與三房客都是提出證明他們和業主的正式 在租務法例中的規定看來,可見業主與住客條例,不 的,除非是得到租務法庭的許可,否則業主便是違法了。 租賃關係,這並不是一件易事,有許多房東是不發給租單 但是管制租金與限制迫遷的租務管制法例,同時也有多少 瀨用意是很顯明的,因爲,迫遷差不多成爲租務糾紛中最 給三房客的,即使是有租單的話,在業主要想收屋的時候 是一種刑法,其中有些違例是可罰款的,因此,租務的糾 普遍的一種,也是租務管制的要點之一,因此不能不防止 不論是二房東或是三房客,决不會把租單拿出來作爲證 就分開了工作:關於收租收屋的等等是屬於租務管制範 有等業主以收屋自用爲藉口,企圖脫離管制,把原有住客 物,因爲這是對住客自已不利的,所以,業主要能够圍内的案件,都是歸租務法庭受理,這個地方現設在高等 逐出,然後再租給租金較高的住客,而且從中還可以多 明居住房屋的人,表面上有了更換,就算是證明了,住客】法院大厦内,其次如因租務問題而涉及刑事的如非法收取 一些額外的收入,假使租處發現業主在收屋以後而又未經 如果再提不出相反的證據,那麼,業主的表面證據便會生超額租,非法的頂手費等,則屬於裁判署的管轄。 租務法庭的批准,在未滿十二個月期限内,便將轉租給效,租庭是可能把住客逐出的。
儘管是租例定了又修改,或再創新例,但總不能把租 人,如經當局查出,是有權下令業主對原有住客作適當的 有些住客,他全家將要離開到別處旅行,或者只是一 務糾紛完全了結的,而事實上亦沒有可能,因爲香港的人 賠償的,至於賠償的數額多少,是不一定的,是以該房客一個不長不短的時期,又不想把房子交還給業主,但讓屋子 [數根本上是太多了,一百幾十人同住在一起,早晚相見, 香港年鑑 第十五 居住須知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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