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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第十五

居住須知

請求租庭下令收回該僱員的住屋權的。

業主收回房屋

業主不能收取建築費

(第七篇)

四、任何樓宇冫或其中一部份,只爲管理人或看守 ,二人以下所住的,可以申請收回。

五、任何樓宇或其中一部份,只是工役及其家屬所住

六、任何酒店或旅店執事人以傢俬或供應設備租與該 酒店或旅館住客的,或特設的地方,都可以申請收回。 七、原住地方不數家屬生用,而你出租的地方多過你 自己所住用的時候,也可以呈請租務法庭認可收回的。

八、承租人欠租超過卅天以外的(業主要在事前訂明 是上期租的)狗未有訂明的,如果超過欠租兩月,不論承 租人經營怎麼,亦可以申請收回。

九、承租人倫在所租用的房屋範圍內幹有不道德的行 爲及與犯罪案有關時,也可以申請收回。

十、未經業主同意而轉租給別人,或擅將房屋轉讓, 可以申請連同轉讓的亦一併收回。

業主與佳客之間,對於租約的條款是不違背的,租務 法例雖然是强立了許多的原則,但並不是說業主與住客可 業主收回樓宇,在租務法例中是有規定的,雖然是有一的,亦可以申請收回。 以另外訂立條件,過去已經說過,雙方如同意收取超額租 許多限制,但有種種情形則是例外的,凡是業主收回樓宇 1或雙方同意租約的延續期限,都是在許可之列的,只要 改建足以補助本港繁榮的,都可以無條件向租務法庭申請 是不還背法律的規定,就更加應該許可了,假使一個住客 牧園,或是房屋過於殘舊,不能再繼續居住,或建築物過 是違背了租約上這種條件,也可以成爲迫遷的理由的。在 於簡單,不適合時代性的需要,收回用來改建大厦、百貨 法律上許可的條件是很多,現在只說一下不許可的條件是 公司、公寓、旅館、酒店、戲院、娛樂場所等,總之是能 什謖吧,比方說:如果業主將屋宇租給一個住客,先和那 促進本港繁榮的,都可以向租務法庭申請收回,不論住客 位住客約定要交一筆小費,這筆小費並不是一次過付淸7 有沒有違背租約?只要你把預備建築的計劃,連同所繪的 可以先付一半,入住後再付其餘的一半,換而言之,即是一圖則呈請有關當局批准方可。通常在這種情形下,是不受 可以分期付欸,但是那住客遷入居住之後,那筆小費其餘租務法冽限镧的,經過租務法庭審訊後,替你呈港幣奪 的一半不再付了,這樣,那住客豈不是違背了租約條歎 由港曾作最後判决。住客也不必提出控訴,除非是具有 只可以把他迫遷的但是,這種違約是不能成爲迫遷理由? 極-

份的理由,否則會蒙受很大的損失,因爲屬於靈點的 因爲粗務法庭是禁止業主或二房東收取建築費或任何目的「情形,多數是業主獲得'訴的。

十一、凡因受僱於業主而取得租賃權的住客,及至受 小費的,所以,住客種違背租法,對迫遷是不能起作用 根據租務法例的規定,如屬以下的情形,都可以申請隴終止時,他的租賃權,就跟終止,而沒有承租資格了 的。又有些收超額租的業主7可能他是和住客互訂了租約 收樓宇: 而住客也願意付給他超額的租金,但住客入住不久,他 拒絕再付超額租了,那住客雖然是違背了祖約,但業主 不能將他迫遷,因爲業主和那住客間的合約,在法律上是 不承認的。有些住客雖然是違背了租約,但法律上不承認 他們之間的合約,所以對他們是不能迫遷的但有些是例外

二、凡由業主支付巨資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以後 的,如業主把樓宇租給住客,講好本來是作住家用的,怎 修建適合住居的屋宇,修理費是等於七年租金以上的,就 知住客後來竟把屋宇改了工作塲,而事先又沒有通知業主 可以依法申購收回。不過必要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至 或取得業主的同意,這樣;住客是違背了租約了,還是可 一九四七年五月廿11日這一個時期內沒有人居住的空屋 以成爲被迫遷理由的。有一種是根據職務關係而取得房屋[在一九四七年五月廿二日始修建爲適合住宅的才有這個 的居住權的,但解職之後,業主也可以收到他的住屋權。 利,這一點不可疏忽,免卻時受到不必要的損失與麻煩。」於這一類的管制不嚴,很可能是會發生流弊的。當局准許 使他迫遷。總之,僱主和僱員間的關係,也是和普通的業 三、凡業主在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一日以後將房屋出租一以自形爲理由而收尾的情形,是只限於住宅樓宇爲限,對 主與住客關係一樣,但法例給了這種租賃關係,作了特別訂期七年以上之營業處所, 在租約期滿時, 亦可申請收 於商業樓宇是不適用的,况且住宅樓宇,也要符合幾個原 例外的規定,僱員不論是自由辯識或被解罐,主也有權

一、凡未有建築永久性的地產或是塞地面積多過建築 物的面積,都可以申請收回,例如建築物只是平房或是蓋 搭鋅鐵木板的場所,不論生各有沒有違背租約,一樣可以 申請收回。

即使是對方提出反對,也是無效的

住宅樓宇收回自用

有些業主,因爲自己收到的租金不多,而且房子也是 自己付差餉地稅的,於是想把房屋收爲自己用,其實,租 一務法例對於這種情形,並不是沒有規定,不過,這是屬於 迫遷收這一類,有關當局對於這種情形雖是許可,但同 時也有限制,因爲自已要用房屋的理由,現在已成爲很普 溫,因當局預防有些業主利用這一點,把自己的房子收回 7又轉租給別人,說不定可以得到一點好處,假使法例對

則、一、業主一定要有極-

分的理由,需要將屋宇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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