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五间
其賠償尺度,即就該照損失部份所投保之價值,照完全損失計算之;(三)凡受損 攤貨物商品全部或一部份運抵目的地照此交貨者,其賠償尺度,如屬確定保額保單 則指定保額,如屬非確定保額保單,則照投保價值,就其運抵當地時完好物與損壞 物價總値之差額計算其賠償金額之比例率;(四)「總值」指批發價而言,如無批發 價,則指估計價,兩者均應連同費,搬運上陸費用與預繳稅費在内;但貨物或商品 通常依約出售者,此須約定售價,那作總值論。「總收益」指實際售價之所得,其一 可出售費用,均由賣家支理者
第七十二條 ( 定價之分配)。(一)凡有若干不同種類之財產作單一估價投保者 此項估價,必須按照非確定保額保單方式,就各個不同種類作投保價值之比例分配 至對於某一種類任何部份之投保價值,即爲此同一種類全部投保價值之比例部份7 二者皆依本例之規定計算之。(二)凡必須作估價分配,而貨物之個別種類或品質主 要成本不能加以核算者,得就其各個種類品質所得價劃分之。
第七十三條(共同海損分攤與拯救費)。(一)除須根據保單明示規定辦理外, 投保人對共同海損業已付交或應負責繳交者,如該投保標的物係就其全部分攤價值投 保,則其全部分攤額,即屬此項賠償尺度,如非將全部分攤價值投保或顧投保一部份 則承保商應付之賠償額,必須就承保部份照比例率減除之,又凡遇特別股應由承 保商負責而必要將此項分攤價值扣除者,須將該分攤額由投保額内扣除,以確定承保 商負責分攤之數。 (二)承保商負責賠償拯救費,其負實程度,須在同樣原則上决定 之。
第七十四條(對第三者之負責)。投保人投買保險,而以明文規定對第三者,其 賠償尺度,除須根據保單明確規定辦理之外,即以其人負責交給或應交該第三者之數 類爲準。
第七十五條(有關賠償尺度通則)。(一)凡投保標的物遭受損失而未經本例上 述各條數明 規定其賠償尺度者,應盡緻遵照可能引,用之各該條款規定核計之。 ( ) 本例關於賠償尺度之規定,對於投買雙重保險之限制規例不生若何妨害,或阻止承 保商作全部或部份利器之反駁,或表証在遇險時,其全部或任何部份投保標的物並非 遭受保單上所保災險者。
第七十六條 (免除特別酶損之保障 。
(一)標的物投保而有免除特別海損之保障者,投保人對於此項標的物一部 份遭受之損失,除共同海損所犧牲者外,不得追償之,除非保單上訂明此種損失應照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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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六 數分派則不在此限,但投保人亦祗可追償其分配部份之全部損失 (二)標的物投保而有免除特別損之保障,無論爲全部或照若干百分率計 者,承保商仍須負實其拯救費,特別費及依據控訴條款與需用人力章則規定所支館之 其他正當費用,使與保險損失劃分計算
(三)除保單另有規定之外,投保標的物而以指定百分率爲免除特別海損之 保障者,共同海損不得併入特別海損内,以計算其指定之百分率。
(四)爲核定是否達到此項指定百分率起見,紙應就投保標的物所受實際損 失核定之。其特別海損費暨由於鑑定或証明損失之一切費用不得列入計算。 第七十七條 ( 接續遭受損失)。(一)除保單另有規定及根據本例之規定辦理外 承保商對於連續遭受之損失,應負責賠償,無論此項損失總額係超過其保險金額者 。(二)對於同一保單,在先受部份損失,並未修整或未修理完好而續後遭受全部損 失者,投保人顧能追償其全部損失。保本條之規定,並不影响承保商依控訴條款與需 用人力章則規定應負之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控訴佈獄與需用人力章)。
(一)保單列有控訴條款與需用人力章則者,其因此而訂立之聘事務, 作保險契約副約論,投保人對於依據上述條款章則所支銷之正當費用,得向承保商追 價之,無論承保商業已賠償全部損失,或此項投保標的物業已免除全部照百分率計 鄧之特別海損者。
(二)本例定義規定之共同海損及分攤額與拯救費,概不得依照上述控訴條 獄或需用人力章則追償之。
(三)凡由於避免或減輕非屬於保單範圍內之損失所支銷之費用,不得依照 上述控訴 歎或需用人力章則追償之。 (四)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對於一切事件,應負有採取適當措施以避免或減輕 損失之責任
承保商賠款後應有權利
第七十九條(承保商續承權利)(一)承保對投保標的物賠償全部損失投保貨 物損失之分配部份後,即有接收投保人對該標的物所剩餘之利益,並由此次肇生意 外遭受損失時起,即繼承該投保人對此項標的物所有糍利與一切補救法益。(二)除 上文規定之外,承保對部份損失依敵賠償,並不取得投保標的物賠或賠償部份所剩 餘之所有權,但對於投保人依本例規定獲得損失賠償之一部投保標的物所有權利與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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