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一)除經市政局書面許可者外,汲用井水,除採取封密循抽水系統 煙專供冷氣機應用及冲洗水廁或清潔垃圾槽之外,不得爲之。(二)本條(一)項之 規定,對於附表所列地方不適用之。
第八條。(一)除經市政局書面許可之外,無論何人如未遵照一九五五年六八號 建築條例或第一〇二章自來水廠條例之規定獲得批准者,不得擅作供水裝設。(二) 市政局依本條(一)項規定所發許可權,應受該局指定之條例與限制辦理。
二、一九六○年甲第七四號公佈之一九六〇年食物藥物(配製及標籤)規則第一 號附表爲如下修正
(甲)第十五條「除脂肪外固體牛奶百份之廿六一字樣删除,易爲「包括脂肪固 體全奶百份之廿四」字樣;
(乙)第十七條除脂肪外固體牛奶百份之十六」,易爲「包括脂肪固體全奶百份 之二十」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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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除經市政局書面許可者外,無論何人對於該局依則第八條規定批准之 供水設備,不得擅自、主張、任令或容許作若何更改。
第十條。市政局書面授權之公務員,得向任何水井,儲水箱或水池提取水之標本
第十一條。本細則各規定,不得用作或認爲有妨礙一九五五年建築條例或自來水 廠條例規定之所爲。
第十二條。(一)凡有下列情事之一之所爲者,即以犯罪論————(甲)違反細則 第七條(一)項或第八條(一)項或第九條之規定者;(乙)不遵行細則第四條(二 ) 項,第五條(二)或(三)項,或第六條(二)項各規定送發之通告辦理者。
(二)凡遇違反細則第四條(一)項、第五條(一)項或第六條(一)項之 規定者,各該水井,儲水箱或水池所有人或用戶,即以犯罪論。
(三)凡犯本細則規定罪行者,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五百元罰金之處分,法 庭按據證供,滿意認定其連續犯罪者,每日加料十元罰金。
第十三條。 。在不妨害其他法例關於起訴刑事罪行之規定暨總檢察官對起訴此等罪 行權力之下,其依本細則規定對犯罪行爲提起控訴,得以市政局名義行之。 附表:不適用細則第七條(一)項規定之地方——石澳村。
一九六一年食物藥物(配製及 標籤)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一年四月十一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六一年三〇號 公共衛生及市政事務條例第五十五條所授權立下開規則。
一、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一年食物藥物(配製及標籤)正規則
香港年鑑
第十五囘
法規新編
公共衛生及市政事務(各項 細則修正)條例
(轉戰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一年第五號修正市政局制訂之若干施行細則條例,是年一月廿日通過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一年公共衛生及市政事務(各項細則修正)條例,並追 溯由一九六〇年十一月十一日起施行
第二條。一九六〇年甲第一〇三號公佈之一九六〇年清施行細則末端增入下文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一)凡依一九三五年】五號條例附表甲內戰舊清冀細則之規定,應 負責繳付由一九六〇年十月一日起所餘兩季之清黨費者,對於該兩季所供設之情事 務及癒期加收之費用,須繼續負責7一若該舊細則並未予以廢除者辦理。
(二)無論細則第十條有若此之規定,凡已盡付上述清糞事務及癒期加收之 費用者,享用此項清龔事務之供設,直至一九六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爲止,除本條( 三)項所列費用外,不需再付其他費用。
(三) 任何人除於一九六一年四月一日或以前中止需用清事務供者外, 須於一九六一年四月一日或以前將一九六一年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潸費 繳交庫務司署,照本細則規定由一九六一年三月一日起應繳該季清龔費就四月一日至 五月三十一日止按照比率計算之,不足一角,亦作一角計。
第三條。一九六〇年甲第一〇五號公佈之一九六〇年冰凍糖品施行細則第四十條 (二)項但書「四月一日以後」爲「四月一日或以後」字樣。
第四條。一九六〇年甲第一〇六號公佈之一九六〇年牛奶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 (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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