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五 一)項廢除,易爲下文)及增入(一甲)項——
(一)凡在本細則施行時依當時現行而現目宜告廢除之牛奶店及巴士特殺菌 機廠組則規定對售賣牛奶所發牌照,應視作依一九六〇年食物業細則第三十條規定所 發許可証論,其許可証持有人在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就此項牌照論,其人既不適用 一九六〇年食物業細則第三十條(二)項(甲)歎之規定,亦不適用(乙)之規定 者,該持有人須依照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以後所發催收通知單内列限期之日或以前7 將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即依牛奶店及巴士特殺菌機廠則規定到換領牌照日)起 至一九六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即依一九六〇年食物業細則規定該許可証滿期日)出一 季費用繳交庫務司署,其不足一角之數,亦作一角計算,此項費用係依上述一九六 年食物業細則規定賣牛奶許可証所應繳之一季費用。
(一)凡在本細則施行時依當時現行而現日宣传蹶除之牛奶店及巴,特殺 菌機廠細則或現經廢除之食物廠細則規定對加工製造或再造中所發牌照,應作依 本細則第三篇規定所發牌照論,如屬於再造牛奶牌照,就該牌照論,無論本則第三 十八條(一)項有若此之規定,直至一九六二年一月一日方始到期換領新牌照,但該 牌照持有人須依照一九六一年十月一日以後所發收通知單內列限期之日或以前,將 一九六一年十月一日(依上述食物廠細則規定到期換領牌照日)起至一九六一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即依本細則第三篇規定所發牌照黨期日)止一季費用溯交庫務司7 其不足一角之數,亦作一角計算,此項費用係依本細則規定對第三篇規定所發牌照應 繳之一季費用。
第五條。一九六〇年甲第一〇八號公佈之一九六〇年小販施行細劓第七條(一) 項目表一第(六)及第三十五條目表二第六欸內「流動」字樣删除。
第六條。一九六〇年甲第一〇九號公佈之一九六〇年食物業施行細則爲如下修正
(甲)細則第三十條(二)項(丙)欸刪除,易爲下文(丙)發給申請 人之許可証如不適用本項(甲)啟亦不適用(乙)之規定者,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 日滿期,並須按照第二號附表第三欄所列適當費用上期繳交庫務司署,但於每年十月 一日或以後所發許可証,照原定費用拆半徵收;
(乙)則第三十一條(四)項「滿期「易爲「換領」字樣;
(丙)細則第三十七條(一)項末端人下文一段對任何樓宇所發牌照 而該處係用作製造汽水者,該牌照持有人須於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依照該日或以前所
法規新編
(第三篇) 五六
發催收通知單内列限期之日,即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以後之日期將一九六一年一月一 日(即依食物業細則規定到期換領牌照日)起至一九六一年九月三十日(即依本則 規定經營食物業兼營汽水製造業牌照滿期日)止三季費用繳交庫務司暑,其不足一角 之數,亦作一角計算,此項費用係依本細則規定經營食物業牌照所繳之三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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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一九六一年輸出(來源及
英聯邦特惠稔證)規則
EXPORTATION ( CERTIFICATES OF ORIGIN AND COMMO NWEALTH PREFERENCE CERTIFICATES) RE CULATIONS,1961.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一年一月十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五十章貨物進出口 條例第四條所授權立下開規則案
凸
第一條(定名)。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一年輸出(來源証及英聯邦特惠稅証)規則。 第二條(詮釋)。本規則除內文另有表示者外,所稱---
「批准會計師」指工商業管理處處長依規則第三條(二)項規定委任之人; 「授權官」指處長依規則第三條(一)項規定委任之公務員;
証書】指按據証上所列貨品之製造商或加工或生產或輸出各該貨品之人之 求而依規則第六條規定所發之來源証,英聯邦特惠稅証冫佐証書據或其他証書或交 件,輕証上所附事物;
『英聯邦或香港物料成份』指製造物品成本之比率百分率原歸聯邦或香港 所消費,而係遵照倫敦海關稅務司對聯合王國輸入貨物關於聯邦特惠杬項所發第廿 七號甲通告備載之方法與原則計算,並由處長時予以變更或適用者;
「簽署」包括簽証及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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