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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第十五回

法規新編 九五六年道路交通(車輛註册及領牌)規則規定領牌作的出及貨車用之車輛除外:

附表 汽車種類及應繳稅率(依第三條規定)

一、車輛,但—————(甲)依一九五六年道路交通(車輛注册及領牌)規則規定領 取的士車陣之車輛;(乙)依照任何法例規定根據特許專利權經營某一路線交通所專 用之公用車等除外 .百分之十。

二、電單車·

·百分之十。

三、三輪汽車...

百分之十。

貨客兩用車,但依一九五六年道路交通(車輛注册及領牌)規則規定領牌作 的士及貨車用之車輛除外..........百分之十。

印花(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一年一六號修正第一一七章花條例,是年四月二十八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一年印花(修正)條例。

第二條。第一七章印花條例(下稱原例)第三條詮釋爲如下修正——!!

(甲)「租船契約」定義内遇有「船舶」二字之後加入「或飛機一字檬i (乙)「辦房支據」定義之後加入下文一定義 —————「買賣定單」指由經紀或 代理人或以買賣作業之人通知原主或買主或賣主已代購人或代寶出或向原主或買主要 賣主建議出售或購買任何股份或市面流通証券之通知單;

(丙)「賣據」定義之後加入下文一定義————「依法黏貼印花」對於應用於 書據上者,指該書據已附貼鈐識不少過正當金額之印花並係遵照本港當時現行法律 規定貼用此項印花者;

(丁)「抵押據」一定義刪除,易爲下———————「抵押據」指將貨物、股份或 市面流通証券所有權証件交存銀行,用作向該銀行抵押款項之書據;

(戊) 「保險單一一定義末端加入下文——又「保險」包括保証;

(己)「保險單」定義之後,增入下文一定義—···「授權書」指聘任律師代 理訴訟事件聘任狀除外而授權某一指定之人代行其本人所應執行之事務之書據;

(第三篇) 六 (庚) 定購股份單」一定義删除,易爲下文一定義

或用以航行之其他種類船隻,又「船舶」包括非用槳機航行之各種船隻在內。 第三條。涼例第十五條(一)項(丙)款删除,易爲下文(丙)該銀行係於 每年一月七日或以前臘於每年七月一日或以向印花稅收處處長繳納截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以前或六月三十日以前未識印花支應繳或已收稅款者。

第四條。原例第十八條(六)項删除,易爲下文——(六)本條所稱「法庭」指 地方法院。

第五條。原例第二十八茲宣告廢除。

第六條。原例第四十一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四十一條。(一)凡由政府或代表政府或由公務員在職權上因公事所簽訂之書 據,由政府或該公務員負責繳納此項據之印花稅者,但依本條之規定,政府或 公務員均應免繳此項印花稅。

(1)政府或行使職權之公務員對於各該書據係爲唯一負責繳納此 項印花稅者,無論第十四條(三)項有若何之規定,印花稅處長得在該書據上籤印 表示免稅,不需黏貼法定稅費之印花。

(三)本條(一)及(二)項之規定,對於下列人員所簽訂之書據 不適用之:(甲)執行下開職權之公務員——(一)遺產管理官;(二)破產接背 ;(三)公司接管官;(四)破產清理宮;(五)託管官;(乙)遵法庭令狀辦理之 公務員;(丙)日本敵管理官

(四)下開書據應就所列限度免繳本例規定之;花糖-(甲)所 有變賣7轉讓或以他法處分任何船隻或其一部份利益、股權或財產,不論是否完全出 售或出於抵押者,均應全部免稅;(乙)所有有關座落本港以外地方之財產而非屬於 股份或流通証券之書據,均應全部免稅;(丙)所有由一九四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一 1 九四五年九月一日止在日本佔領香港期内經依日本施行之印花規則規定正式壓印花 之書據,均憑全部免稅;(丁)所有代表政府發給之租約或批約,均應全部免稅;( 戊)所有由住屋主管官爲實施一九五四年一八號住屋條例規定所簽訂之書據,均應全 部免稅;(已)所有由總熱依第三十三章合作會肚條例第五十五條(一)項規定特許 豁免之書據,均應全部免稅;(庚) 所有依第六章破例第一二五條規定特許豁免 之書據,均應全部免稅;(辛)所有依第三十二章公司條例第一〇五或二六六條規定 特許豁免之盡據,均應全部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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