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輪汽車」指三輪汽車而車身重不超過六英者,但配有旁車之電單車 則不包括在內;
「汽車」指機動車輛而在路上行使者,但單純在鐵路或電車軌上所用車輛 不包括在内;
「乘客」包括車上所載司機以外之任何人;
「公用車」指在本港地方按照指定路線及預定路程或指定與預定事務分別及 個別收費而停車待儷或往來行車招徠顧客之車輛:
「道路」包括所有公路、交通孔道、街巷、庭院、廣塲、徑里、通路及公衆 可以通行之地方在内,不論爲連續或間斷性通行權或要領取執照,是否屬於政府所 有者;
「停車或行車待」對於汽車,指在路上行駛或停駛,標示標記或訊號或由 司機作此標示,顯示該車全車或部份待儷,不論是否爲預定路程者; 「稅」指依第三條規定應納之稅;
「的士」指停車或行車待僱,收費載客之車輛,而按照計程器收費者; 「計程器一指的士所用之計時或計程器,或時程氣計器而由警務處長當時所 核定者:
第三條(黴稅) 。(一)附表所列各種汽車在本港作初次登記時,除依其他法例 規定應納稅費之外,須按照該車價值就該附表所列車之類別所定百分率繳納稅費。( 二) 凡在本例施行後,任何汽車在初次登記時如以任何原因未納此項稅費,後來因該 車主或另易用途,一 ,一如該車在初次登記時應要納此種稅者,應於此項情事發生時照 納稅。
第四條(車價之計算)。
(一)爲實施本例之規定,汽車價值應照下列計算之———(甲)凡屬運抵本 港之新車,就車之狀况必要作初次登記者,照進口商所付車價連同運費保險費計算之 ;(乙)凡屬運抵本港之新車而車之狀況並不如(甲)款所列者,則就其車價連同所 有材料與工作費併入計算之;(四)凡非新車之汽車運抵本港,照進口商作新車運 所付車價同運費保險費計算,惟按照第一壹二章地方稅條例第八十五條所立規程規 定損耗率與方法將該例第三十七條核計該自中止爲新車之日起至運抵本港之日止之 損耗率減除後計算之;(丁) 凡屬依第三條(二)項規定已納稅費之汽車,就本條( 甲)或(丙)歡唱定計算所握-價;照()所列方法將該自低本港之日起至 香港年鑑 第十五回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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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更易情事之時止之損耗率減除後計算之
(二)爲釋疑起見,茲特宣佈,凡計算汽車價值,應將輪胎、補-
膠輪及 捌零件價值併入計算之。
(三)本條所稱「新汽車」指並未在本港以外地方道路上行駛之汽車,但
由該車廠商或其代理或零售商將之行動者不在此例。
第五條(若于汽車不需納稅)。凡屬英國海陸空軍人輸入本港之汽車,而該車會 在英聯邦國家繳納與本例規定應繳之同類或相同稅費,無論此項稅費係以進口稅或購 買稅方式繳納,在其人繼續流任軍役期內面該車亦爲其人所有者,則各該汽車不需納
第六條(若干事件之退稅)。在不妨害其他法例規定之下,總督對於運抵本港之 汽車,由於車主在港暫行停留不超過三個月,而該車已納此項稅費者,得下令將所繳 全部或一部份稅費退還。
第七條(輔政司對某種事件特許免稅權)。輔政司對於外國政府所有之汽車運人 本港,爲期不超過三個月,係供該國海軍將實專用者,得宜决定,特許該車免稅。 第八條(立法會更改稅率權)。立法委員會得隨時以决案通過變更此項稅率。 第九條(施行規則)。總督在政務會得制立規則,規定——(甲)徽繳稅費;( 乙)有效實施本例之規定。
第十條(開徽汽車初登記稅通告令修正)。一九六一年二月二十八日總督依第一 二〇章保護公共賦稅條例第二條規定所開徽汽車初登記稅通告令,原在一九六一年 三月一日政府公報特號第三四四號公佈發表在案,令内附載之開徽汽車初登記稅法案
·應作如下修正
(甲)該法案第三條(11)項『任何汽車在初次登記時如以任何原因」句, 易爲「任何汽車在初次登記時如於一九六一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之後以任何原因」字 樣;
(乙)該法案第八條之後入下文第九條
第九條(若干汽車不需納稅)。凡屬英國海陸空軍人輸入本港之汽車 而該車曾在英聯邦國家黴納與本例規定應繳之同類或相同稅費,無論此項稅費係以 進口稅或購買稅方式繳納,在其人繼續-
任軍役期内而該車亦爲其人所有者,則各該 汽車不需納稅。
該法案村長準門讓「貨兩用車「字樣之後加人下來一段
第三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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