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爲實施本條之規定,所稱「政府」包括聯合王國政府在內。 第七條。原例第四十二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四十二條。(一)土地局長對於領購官地有關之書據加以簽証而此項據係遵 照局長所定條件發出,其唯一目的爲將該地官契給予該地業主,照原契同樣方式及盡 可能與原契相同?以換領新契,並於發給新契時即行生效者,上述盡據應予免稅,印 花稅處長按據上述簽証書據繳驗後,須爲背書,經各該書據應依本條規定免徵印花 稅字樣。
(二)土地局長對於領購官地有關之盡據加以簽証而此項摞係 照局長所定條件發出,其唯一目的爲使該地業主將該地交還政府,作爲換領新地之代 價或此項代價之一部份,照原契同樣方式及盡可能與原契相同,以換新契,並於發 給新契時即行生效者?上述書據應予免稅,印花稅處長按據上述簽証據繳驗後, 爲背書,証明各該書機應依本條規定免徵印花稅字樣。
第八條。原例附表爲如下修正:
(A)(一)項目二——讀書,宣誓,宣言盡,法定醤字樣刪除,易爲下文 一,誓書,法定宣誓或當法律授權監誓人員之前提出經過宣誓或願之明書; ( 二)在(已)款之後加入下文(庚),(辛),(千)及(癸)款:(庚)受任政府 公務人員之當書或宣誓;(辛) 地方稅局長爲實施第一一二章地方稅條例規定所必要 之背書或宣誓;(壬)印花稅處長爲實施本例或第一二一章印花稅管理條例規定所必 要之靜書或宣誓;(癸) 遵照英國一九四八年歸化英籍法規定所必要之效忠宣誓; (B)項目三(一)在(丙)末端加入「分期付除外」字樣;(二) 在(甲)款第二欄「一元】湯爲「三元」字樣;
(C)項目三之後加入下交項目三甲———三甲、分期付獄購買契約(甲)五元
(乙)執行後七日,(丙) 出售人;
(D)項八、九及十一7茲告除;
(E)項目十二删除,易爲下文———一二,銀行券:每月由銀行付給印花稅處 111 長(甲)每年鈔票發行平均額百分之一點五,(乙), 1
(丙)發行銀行; (F)項目廿九——「一角」易爲「一角五分」字樣;
(G)項三四———(一)在(四)欸末端加入「或繳銷批的」字樣,(二) 在(五)款之後增人下文六及七——————(六>換領批祖契約或展長期限,(七)轉讓 批租契約;
(H)項目三五」一角」易爲」一角五分」字樣;
香港年鑑 第十五
法規新編
(1)項目三九())欸之前增入下交 -保單,債券及契約(但流通証券而 指定應收印花稅者及委託代理狀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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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項目三九 (二)—「每百元或其數一角」)易爲「每百元或其零 數二角至最多二十元止一;又(七)——「每百元或其 一角」,易爲每百元或 其零數二角至最多二十元止」字樣;
(K)項目四一删除,易爲下文————四一,付滙察或期票通知書(甲)一元 (乙)執行後七日,(丙)公証人;
(L.)項目四四删除,易爲下文———四、(一)人壽保險單,照保費一千元 或其零數二角五分,執行前,保險人;四、(一)人壽保險單以外所有保險單與續 保單五角,執行前,保險人;四四、(三)人壽保險單續保收據,欸額逾二十元者, 得黏貼印花,一角五分,執行前,保險人;四四、(四)保險單副本,照原保單 執行,保險人;四四、(五)轉保保險單,照直接保單稅率,執行前,保險人。
豁免印花稅——(甲)依一九五一年三九號汽車一第三者意外保險)
例第六條(三)項規定所發証件,但以該有關保險單已依環獄壓印花者爲準。(乙) 就依章識貼印花保險單同一事件在一個月內所發通知單。(丙)僱主爲某一組絕僱員 代購保險之集團人壽保險單,但以各個僱員個別給鎖保單並已依章貼印花者爲準。 (M)項目四五、四六及四七刪除,易爲下文——四五,各種委託授權書;五 元,執行後七日,執行人。
豁免印花稅(甲)關於專在港外地方辦理事務授權書,(乙)委派 代表出席會議執行表决授權書或撤回,(丙)特准第三者代領僱員薪金授權書,(丁 ▲對於地方法院涉訟事件由訴訟人委託親友人或代理人代表出庭授權書。
(N)項目四八——(B)欸删除,易爲下文:(B)銀行發與付款人或存 人之收據而該款係開示入其人存教帳内者;(E)欸删除,易爲下文· (E)政府 機關官員收欸所發收據而其個人對於該款並不需鑫者;(H)款刪除,易爲下文: 〔 Hy下列基金或機構接受捐贈或付出款項所發收據——(一)完全由政府公務人員 在職權上所管理或控制者,(一)經印花稅處長認定純粹作慈善或公共福利用途並有 處長所發証書爲憑者;(K>款「第八十條」字樣删除;(M)款之後加入下
C緻———(N)向政府收回按金所發收據;〔O取郵局發出之現金單或郵所發 收據;
(0)項目五(一)——」一角」易爲「二角」字樣。 第三篇! 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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