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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十五间 法規新編 (丁)表格十五號躪除,易爲下文:格五一九五五年建築條例第 十一條規定請求進行建築樓宇或街道工事換領許可証申請書表式(畧) 。

府官修改上述圖則之規定辦理者, 三、原規則末端增入下文第三條

(戊)表格十六號除。

(已)十七號劉除、易爲下文··格 —————依一九五九年建築(管理 ) 規則第二十條規定聘任註册營造商,營造商之承諾及工事與工呈報發表式()。 (庚)表格十八號剧除,易爲—文:表格八——!依一九五九年建築(管理 )規則第二十一號規定聘任註册升降機或電梯營造商呈報書表式(畧)。

(辛)表格二十號刪除,易爲下文:表格二————依一九五五年建築條例第 十二條規定部份建築工事竣工証明書及牆發臨時入伙許可証申請書表式(異)。 (壬)表桜廿四號蠣除,易露下文:表格二十四————一九五九年建築(營 理)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升降機或電梯工事竣工証明書表式(署)。 (癸) 表 十五號除,易爲下文,並入五號甲:表格五 一九 五五年建築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所發新建樓宇部份地方臨時入伙許可証表式(暑)。表 格五號甲一 一九五五年建築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撤銷新建樓宇部份地方臨時入伙 許可証通知書表式(畧)。

(第三篇) 二六

三、原例第四、七、九、九、九乙、九、十二、十四、十五、十九、及二〇 甲條,依原例規定創立之施行規則各規定,對於座落新界地方下列房屋有關改建或 拆卸等工事不適用之—————(甲)在一九五三年六月六日以前建成或當時開始興工者; (乙) 係作學校用,但除拆卸之外,在工事完成後亦將作爲此項用途者;一丙> 其高 度或於改建後之高度,自原有或改建後之屋頂斜坡尖端或平面屋頂處計不超過廿五英 凡者

52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9.

稅務

05325252525252525252525;

汽車(初登記稅)條例

一九六一年建築法(適用於

新界)修正規則

(轉戰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一年三月七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六〇年二七號建 築法(適用於新界)條例第四條所授權製立下開規則案。

一、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一年建築法(適用於新界)修正規則。

一九六〇年甲第一四二號公佈之一九六〇年嫩樂法(適用於新界】規則(下 稱原規則)第二條爲朗下修正:(甲) 本條末端句點易爲华文點;(乙)本條末端加 入下文第三項————(三)任何房屋或於成或改建後之房屋係用作或將作爲學校之用 ,並係遵照或將來依照工務司所繪就之亂則或遵照新界民政署長,代署長或任何理民

MOTOR VEHICLES (FIRST REGISTRATION TAX) ORDINANCE.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一年二四號規定對某種汽車第一次登記課稅及其有關情事條件,是年六月 二十三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定名)。本例定名一九六一年汽車(初登記稅)條例。

第二條(詮釋)。本例除内文另有表示者外,所

「車」指汽車而其構造或使用祗限於戰運九名以下乘客及其行李之用者; 「兩用車」指遵照一九五六年甲第一〇六號公佈之一九五六年道路交通( 造及使用)規則規定所造或作爲運載旅客貨物或其配備之用;

【初次登記 』脂遵照一九五六年第八九號公佈之一九五六年道路交通(車 輛注册及領牌)規則定之初次登記;

「電單車一指兩聯汽車而車身重量不超過六英組,不論是否設有帶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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