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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第十四同

日用參攷

注册結婚規則

(第九篇) 二

理婚姻注册。

人在教堂行婚禮V (一)香港有許多敎堂?獲准爲舉行婚禮場所。(二)凡 欲在特准敎堂舉行婚禮者,乃須依照普通手續呈報婚姻註册處,婚姻註册官在法定期 間十七天期滿後,即以証書發給當事人,此項証書,必須交與該教堂神父或牧師,憑 此証始得主持婚禮,如無此証者,不得舉行婚禮。(三)在教堂舉行婚禮所有其他手 續,當事人必須預先與該堂神父或牧師商定,與婚姻注册官無涉。 (四)舉行婚禮後 ,神父或牧師即以結婚証書一份交結婚人,並將其副本轉至婚姻注册官存貯備案。

一般應知事項> (一)男女雙方,及準備登記註冊結婚前,如欲明瞭對方 之過去曾否在本港結婚者,可申請查閱卷宗,惟每次須繳納小額費用。 (二)結婚後 ,隨時可向婚姻注册處申铒結婚証書抄錄本,惟須繳交小類領証費。(三)凡曾離婚 者,如欲遵照香港法例結婚,於本舉行婚禮前,必須以証明其身份之適當文件交婚 姻注册官

A改訂結婚費用V 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政務會代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 務會執行第一八一章婚姻條例第三十七條所授權頒發命令,將婚姻條例第二條徵費表 修正,其繳費如下:(一)結婚通知書一元,(二)核准結婚証書一元,(三) 第 二十七條規定檢查册籍費二元,(四)條例規定必要文件謄本簽証費二元,由港外地 方郵寄申請書另加額外費一元,補發記錄——(甲)不逾十年期間者五元,(乙) 十年以上期間者十元~(六)依第十條規定訓令登記官簽發執照費三十元,(七 ) 依第十二條規定特別執照費一百五十元,(八)在登記處舉行結婚十元。

補領結婚證書手續

關於補領婚書之手續?甚爲簡單,只要以前確曾在本港婚姻註册署注册登記者, 最好能記憶登記結婚之日期,以便利署方人員翻查紀錄。辦理補領手續,往高等法 院婚姻註册署,每份証書費用兩元,分數並無限制,約一週後,即可領取,無須夫婦 同去,甚至委托他人代領亦可。

住在九龍區之居民,可往九龍婚姻註册分署辦理手續,不過該分署辦理代向香港 婚姻註册署領取,時間當較直接往港署爲久,如在戰前結婚者,該署之紀錄可能因戰

時而失去部份 或將無法和查。

婚姻(修正) 法例實施

「·一九六〇年婚姻(修正)法例」,於一九六〇年一月廿日在立法局二、三躪通· 過開始實施,在婚姻註册署結婚的各界人士,均可採用新例辦法進行。

新例辦法,包括有婚禮儀式進行可全部用華語(或其他言語),要注册官認定 其本人,一對新人及兩名証人均能聽懂華(或其他言語)便可

新例中又指出各界人士可舉行集團結婚7同時婚姻注册官,可以出外主持証婚, 例如,可以前往醫院去証婚。在結婚旺季裡,新例對註册官每天主持婚禮的時間延長 平時是上午十時至下午四時,旺季是由上午九時至下午七時;至於在教堂結婚時 闢,以前是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新例改爲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

各區分處註册地點及手續

當局爲方便郊區居民注册結婚,分別在筲箕灣、香港仔、荃灣、大埔、元朗、長 洲等地區,設立婚姻註册分處,上述分處,骶指定部份時間辦公除辦理註册手續, 外,並可舉行結婚儀式,在指定辦公日期内,辦公時間規定爲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 下午二時至四時,茲將各區婚姻注册分處地點及辦公日期列下: 筲箕灣—筲箕灣筲箕灣街坊福利會(逢星期一)。 1

香港仔...——東勝道七號香港仔街坊福利會(逢星期二)。

峑 鑿||靑山道荃灣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大厦二樓(逢星期三)。

大 埔 大埔墟西貢北約鄉事委員會(逢星期四)。

元朗————元朗理民府(逢星期五) 。

長 洲......長洲商會(每個月之第二及第四個星期二)。

上述各分處之註冊手續, 須帶備身份証及注册費用十二元即可,在申請注册登 記之前,首先辦理一項豈手續,當事人在宣事官,用華語或英語宣撕,宣誓後, 轉到注册處注册,出示身份証,如年在廿一歲以下的,需要父母或監護人簽署証明,

注册後,即公佈在佈告:上或報章上,十七日內無人反對,才可在婚姻注册處禮堂舉 行婚禮,至於費用,仍爲通知書一元,結婚証書一元,在婚姻注册處舉行婚禮之手續 費十元,如在教堂舉行婚禮者,則不用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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