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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結婚規則摘要
凡欲在香港結婚者,應遵照香港婚姻法律(即一八七五年公佈之第七號婚姻條例 所規定之事項及手續如下:
標貼訂婚通告 (一)婚禮不論在婚姻注册處或教堂舉行,事前必須在香 港高等法院婚姻註冊處,或九龍婚姻註册處標貼訂婚通告。(二)訂婚者之一方,須 親到婚姻註册處簽署訂婚通告,並將有關雙方之下列各項據塡明:全姓名,爲處男 抑爲鰥夫丿爲處女抑爲寡婦冫抑爲會離婚者,以前曾否遵照中國法律及習慣或其他 式結婚者,年齡,如一方之年齡在廿一歲以下者,則應將准許是項婚姻者之姓名及住 址以及其對未成年訂婚人之關係,如爲父爲母抑爲法律監護人等,分別列明。(三) 填報事項必須詳盡準確,如故意篩報者,將受嚴厲處分。 (四) 是項訂婚通告之公開 及有效時期爲三個月,自發出之日起,婚體必須在此期間舉行,逾期即屬無效,必須 另發通告,始得舉行婚禮。通告一份,須在高等法院婚姻註册處,或九寵婚姻注册處 張貼,張貼時期不得少過十七天,且可在報紙登載,在此期内,任何人在法律上對是 項婚姻必須得其認可者,有權依照下列解釋以書面通知,制止結婚。
可提反對理由V 如有人反對是項婚姻而訂婚者之一方對反對意見發生爭離 時冫則婚姻註册官有權進行查究,如認爲反對理由不能成立,得進行結婚,如婚姻註 册官認爲反對理由得以成立,當事人如有不服,得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但高等法院 之决定即爲最終之决定。
A滿十七日行體 (五)訂婚之雙方,必須於訂婚通告發出並在婚姻注册處 張貼滿十七日後,方得結婚,如訂婚之申請人因事須提早完成婚禮離港者,而必須有
香港年鑑
第十四间
日用參攷
賴登記署所發給的婚証明時,申請者可向港餐示,例外批准提早舉行婚體。至於 結婚日期及時間,如在教堂舉行者,則須先與教堂神父牧師商定,如在婚姻注册處 舉行者,則與婚姻注册官商定。
二十一歲以下 (六)訂婚之雙方年齡不得小於十六歲冫(計算)。 如一方年齡在廿一歲以下(陽曆計算),而又非鳏夫或寡婦,則必須向婚姻註册官 繳其父親之書面許可,如其父親已故,則須繳其母親之書面許可,如父母俱亡者則 須繳合法監護人之書面許可,如未成年之訂婚人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並不居留香港? 足以依法予以許可者,則婚姻註册官,於調查後認爲適當者7則可予以書面許可,此 項許可書之效力與訂婚人之父,或母,或合法監護人所簽署者相同。凡簽署上述許可 醫者,得向婚姻註册處索取許可書表格。任何人明知有取得上項許可書之必要,而在一 未經取得前,擅與年齡未滿二十一歲而又非鳏夫或寡婦結婚者,或協助,縱使他人 與之結婚者,均將受監禁處分。 (七)在結婚前,訂婚之一方必須在婚姻注册官前宣 醤保証履行婚姻法例之規定,及保証是項婚姻並無合法障碍存在。
註册處行婚禮▶ 本港可以注册結婚的地方有三處:(一)香港高等法院的 婚姻註册處。(f) 九龍旺角彌敦道六六四號滙豐銀行大廈四樓的香港政府婚姻註册 處九龍分處。(三)銅鑼灣裁判署大廈六樓。此外另有各區街坊會及新界鄉事會之巡 迴辦公處。地址及時間參閱另段。普通市民婚禮每日由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11 時至四時,(星期六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依照與婚姻注册官預先所訂定之時間準 時到達,並到負實成年人二名到塲簽字作畫,婚姻註册處舉行婚禮場所,全部僅能 容十人左右,所以除結婚當事人外,在場人士,只以証人兩名及少數親友爲限。(四 )結婚雙方之父親其姓名及職業必須填報。(五)行婚禮時,隨結婚人之意,得用 一枚或一枚以上之指環。 (六)新娘、新郎及紅人須簽署結婚証盡二份,正本交由新 娘、新郎收轪江本由婚姻注册處保存。(七)婚禮完成後乃在婚姻注册聲辦事處辦 在册結婚規則 (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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