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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间 香港年鑑
法規新編 第十六條。市政局得在遊樂塲當眼處標示通告,限制或禁止放風箏、模型飛機 氣球或其他機巧事物。
第十七條。(一)市政局如劃定遊樂塲某處地方,在當眼處標示通告,指定爲某 種遊戲之用,由於此項遊戲之規例或其表演方式,或爲避免塲內之人有危險或不方便 起見,需要將此部地方在此項遊戲繼續期內專供參加之人所用者,無論何人不得在塲 他地方作此種遊戲,使非作此種遊戲之人不能在各該他處地方作他種遊戲。
(二)無論何人到遊樂塲參加本條規定劃定某部地方專供某種遊戲運動者,其人 不得......(甲)在該處作他種遊戲;(乙)在預賽或表演遊戲時故意或過失干預他人 正當使用該塲地;(丙) 在他人使用塲地時未經許可而加入遊戲;(丁) 未經該局許 可擅在草坪上作遊戲;(戊)除該局特許事供遊戲比賽之場地其本人爲參加一份子之 外,如經他人通知接用而繼續使用該場地|一小時以上。
(三)爲實施本條之規定,所内『遊戲』包括各種體育訓練及隨時由市政局核定 之其他運動在
第十八條。無論何人對於市政局劃定作某種遊戲之場地,如因該地現狀或以其他 原因而不適於用,並經在當眼處標示通告或警號禁止使用者,不得不使用該地或在此 參加遊戲。
第十九條。無論何人不得在遊樂塲(甲)除以下另有規定者外,構築欄柵、帳幕 、柱合,建築或其他結構物,但經該局特許者除外;(乙)暴晒衣物;(丙)出 展售或出租任何商品或物品,但遵照該局所簽立之合約或行使其合法權利,獲准在該 塲出售或出祖此項物品者不在此例;(丁)除由該局特許扎營暫住者除外。
第二十條。無論何人不得在遊樂塲故意阻撓或干擾正當使用該塲之人或該場管理 人或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或場內僱用之職工等,又無論何人不得擅入,停留闖進該 局在場內關在倉庫,辦事所或工廠之地方。
第二十一條。無論何人不得在遊樂塲内用穢語侵擾他人
第二十二條。無論何人不得在遊樂塲內......(甲)唾涎;(乙)遺棄字紙垃圾< 但放鷇專供此項用途之罐桶者不在此例;(丙)衆足於座椅之上;(丁)在椅上鑰 或在建築物內區臥;【戊)拾取爛布殘骨垃圾或相同事物
第二十三條。市政局指定任何遊樂塲或某一部地方爲兒童場地時,得在當眼處標 示通告,禁止通告內開列之入與用途加以使用。
第二十四條。除由市政局書面許可演奏音樂或歌唱之外,無論何人不得在遊樂塲
(第三篇) 九六
內用任何樂器演奏音樂,包括唱機或無謅電收音機或歌唱冫以至喧擾場內客人。 第二十五條。污垢滿身之人不得進入停留於遊樂塲。
第二十六條。無論何人不得在場内行乞或藉身體傷殘求人資助。
第二十七條。除由市政局書面許可之外,無論何人不得在遊樂塲內作公開演講或 祈禱,舉行或參加討論,會議或遊行。
第二十八條。(一)無論何人如未獲准,不得擅入紀念碑址地或踏上該處草墀。 (二)無論何人不得在紀念碑步級上坐臥。(三)無論何人不得在紀念碑地基上遊蕩 第二十九條。凡有下列情事之所爲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五百元
金及十四日徒刑之處分——(甲)違反細則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十四、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四、甘五、廿六、七、八各 條或第十三條(一)(三)項、第十七條(一)或(二)項之規定者;(乙)在遊 樂場內駕駛車輛由該場管理人或執行職務公務人員以警號示意而拒絕或故意不停車者 ;(丙) 不遵行細則第十六二十三條規定標示通告所定條件者。
第三十條。在不妨害其他法例關於起訴刑事罪行之規定暨總檢察官對起訴此等罪 行權力之下,其依本細則規定對犯罪行爲提起訴訟,得以市政局名義行之。
第三十一條。凡在遊樂塲違反本細則之規定或依上述條例第一一〇條所立之規 程或本細則第十六二十三條標示通告之條件者,如屬於下列事件,得由管理人或數 局授權之公務人員驅逐出外——(甲) 由各該管理人或公務員擊其事而其人姓名住 址不詳者;(乙) 由各該管理人或公務員目擊其事,及由此項違例性質與所得報告, 有理由相信如任令繼續停留場內必至再犯域將之驅逐出外7在正當管理上有其必要者
一九六〇年清糞施行細則
我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政務會代書記官告7本日立法會通過八月二日市政局 執行一九六○年三○號公共衛生及市政事務條例第十五及二十九條所授權所制立之下 開細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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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細則定名一九六〇年清蘆施行細則,並由一九六〇年公共衛生及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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