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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第十五條。無論何人不得在泳堪内人甲唾涎;(乙)穢語;(丙)猥 體;(丁) 有不寧靜,不莊重及不守秩序行爲;(戊)遺棄字紙垃圾(但放入該局專 供此項用途之籍者不在此限);(已)故意抛掷或放置玻璃、瓷器、鐵罐、貝壳 、利器或足以傷害泳客之其他事物;(庚)拾取爛布、殘骨、垃圾或類似物品。

第十六條。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以犯罪論,繼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五百元罰金及 十四日徒刑之處分,如屬連續犯罪,証明屬實時,法庭得加科每日十元之罰金—( 甲) 違反細則第五、六、七、八、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各條,第九條(一)項 第十一條(一)項之規定者;(乙)無適當理由不遵守第四條(二)項規定標示之通 告者。

第十七條。在不妨害其他法例關於起訴刑事罪行之規定暨總檢察官對起訴此等。 行權力之下,其依本細則規定對犯非行爲提起控訴,得以市政局名義行之。

一九六〇年遊樂塲施行細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政務會代書記官佈告,本日立法會通過市政局八月二日 執行一九六〇年〇號公共衛生及市政事務條例第一〇九條授所立之下開細則案

第一條。本細則定名一九六〇年遊樂塲施行細則,並由一九六〇年公共衛生及市 政事務條例施行之日起付之實施。

第二條。本細則與適用於市區地區。

第三條。本細則除内交另有表示者外,所稱「局」指市政局;「管理人」指依上 述條例第一一一條規定受任爲遊樂傷管理人之人;「遊樂塲」指上述條例第四號附表 所列及座落市區而非屬於海灘泳塲之遊樂塲。

第四條。市政局長得隨時指定遊樂塲或其一部開關之日期與時刻,以供公衆遊樂 並於每一處門口當眼處標示通告,但本條之規定,對於法律上規定骸局於某一時日 將各該場地或其一部關閉時,不得稅爲必須開放之。

第五條。民衆在遊樂塲依本細則第四條規定不予開放時,如非由該塲管理人授權 或代行此項權力之公務人員所准許,不得進入或停留塲内。

第六條。凡進入遊樂塲之人,必須自檢,不得有不守秩序,不自莊重或衣着不正 當之所爲。

香港年鑑 第十四间 法規新編

第十五條。

第七條。凡進入遊樂塲之人,不得——(甲) 故意段過失敗或檢汚場內牆構, 建築物冫籬欄,杆柱,座位,界石或各種結構或裝飾物;(乙)攀登場內牆綮欄柵树 本機柱或其他結構物之上:(丙) 故意或過失拆除場內所設工具配備。

第八條。凡進入遊樂塲之人;不得在下列塲地行走坐立

(甲)標示通 告禁人行近之草地或其他地方;(乙)花圃、草叢、樹木或培植花木之地方。 第九條。凡進入遊樂場之人,不得——(甲)移動或伐樹木坭草;採摘或損害 花朶樹葉或損害樹木之一部份。

第十條。凡進入遊樂場之人,不得......(甲) 在裝飾風景之池塘溪耀或儲水處沐 浴洗濯;(乙 ) 故意或過失污濁上述各處之水;(丙)捕捉損毀或企圖捕捉或損毀池 魚或故意擺害水鳥;(丁)故意移置擾害或毀棄鳥卵或雀巢;(戊)捕捉或傷殺雀鳥 或機網或使用納罟或其他機械器具捕捉或傷殺雀鳥;(已)故意干擾踵躪或虐待塲内 蓄養之鳥雀。

第十一條。無論何人不得任令所蓄或歸其管理之大或其他變性口撼入遊樂塲或 在塲內停留,但在正當管東或有效禁制使免干擾他人或侵擾獸鳥或侵入水中者則不在 此例。 (二) 遊樂塲貼有通告,除牽引外禁犬人塲或停留塲内者,無論何人不得違犯

第十二條。無論何人不得將牛羊豬牲口或現重獸類進入遊樂場,但遵照市政局所 訂合約或獲得批准而行使其合法權利者不在此例。

第十條。(一)除執行合法權利者外,無論何人不得駕駛任何車輛貨車單車 三輪車或有事物之車進入遊樂場。但市政局調定供任何車輛使用之部份地方,則本 條之規定,不得視爲有禁止此項車輛自塲口沿直接通路駛入上述部份地方之所需。

(二)本條(一)項之規定,對於專供載運兒黨或殘廢病人而用人力推動之鑰椅 小兒車或轎等不適用之。

(二)凡駕駛車輛入遊樂場者,不得在下列地方駛過或停——(甲 ) 花圃、草 叢、树木或培植花木地方;(乙)市政局在塲內當眼處標示通告禁止車輛駛過或停車 之地方。

第十四酇。除經市政局書面許可及遵照所定條件爲之者外,無論何人不得在場內 樹木,建築物園襴座位或其他結構或裝飾物之上標貼招紙傳單或通告

。除細則第十七條所規定者外,無論何人不得在遊樂場內故意或過失抛 擲或用投射器,故實彈槍、風槍、弓矢、石等或其他機巧事物。 (第三篇) 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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