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1 — Page 245

華僑年鑑 All

一部份封閉,不

香港年鑑

第十四瓜

法規新編

日起施行。

第二條。第一〇九章稅商品規則第二號附表末端第五項刪除,易爲下文 五、在保稅公會或領照貨倉值勤徽收費用表

稅務督察

稅務副督察

高級稅務官及正稅務官

每小時(最小十元)十元 每日八小時

MIP

八十元 二千元

四十八元

廿四元

一千二百元

六百元

改訂利息免稅率立法會決議案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政務會代書記官佈告,本日立法委員會依第一一二章地 方稅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通過下開決議案,即讓决爲實施該例第二十八條但書(甲 )項之規定,其特許豁免利息稅之利率,由一九六〇年十月一日起,應以每年三 百分之三)計算者爲準。

附註:由政府或銀行所付或應付之利息,原日照遇息二厘半計患者免稅,由】 九六〇年十月一日起改訂爲照三種計息者免稅

一九六〇年游泳塲施行細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

一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政務會代書記官佈告,本日立法會通過市政局八月11日 執行一九六〇年三〇號公共衛生及市政事務條例第一〇九條授權所制立之下開細則案

第一條。本細則定名一九六〇年游泳塲施行細則,並由一九六〇年公共衛生及市 政事務條例施行之日起付之實施。

第二條。本細則祗適用於市區地區。

第三條。本細則除内文另有表示者外,所稱「游泳塲」指上述條例第四號附表所 列及座落市區之海灘泳場;『局一指市政局

第四條。市政事務署長除仍須遵照市政局指示辦理外,爲潔泳塲及蒞塲泳客衛 生或安全利益計,於體察情形後認爲必要時,得酌定期———(甲)將骸泳塲或任何 〔乙) 限制該泳塲或其一部份之使用, (二)封閉我限

制使用泳塲,須在該場當眼處標示此項通告。

第五條。無論何人不得在泳場上1

(第三) 九四

......(甲)有足以危害,阻碍或喧擾塲他人之 行爲;(乙)有足以損害污損泳場或所設事物或擾亂秩序或獨處附近水之所爲

第六條。除得市政局書面許可(遵章納費),或依據地契或官批及遵照上述許可 盡地契或官批所列條件辦理者外,無論何人不得在泳塲上構築任何建築物,帳或其 他事物。但該局得在場內標示通告特許在某一時間及某一處地方臨時建設帳幕以供私 人所用

第七條。( 一 ) 除與該局或政府所訂合約辦理之外,無論何人不得在泳場內 出售,招徠,展售,租賃或經營下列事物———(甲) 各種圀傘,椅桌或其他泳塲配備 (乙)船艇或泳客應用事物或配備;(丙)釣竿、釣線、魚义、漁網、魚餌或其他 捕魚配備;(丁)食物飲料衣物毛巾泳衣玩具或其他各種物品。(二)凡出租泳衣或 毛巾與泳客者,須於每次租用後用沸水消毒三十秒鐘以上。

第八條。除得市政局或市政事務署長書面許可及遵照許可盡內列條件辦理者外, 無論何人不得在泳場內標貼,或散發招紙傳單或通告。

第九條。( 一) 除得市政局或市政事務署長書面許可之外,無論何人不得攜帶下 列事物入泳塲 (甲)車輛7小兒車除外;(乙)獸類。 (二)泳場內或其一部設 有公路或通路供車輛來往者,本條(一)項之規定,對於駛人各該道路之車輛不適用 之。

第十條。( 一) 市政局得劃定泳塲附近全部或一部海面專供泳客游泳之用。(二 ) 該局對於本條(一)項規定劃定之海面,須酌定適當方法指示該處界線,俾泳客易 於注意。但全部海面作上述劃定者,則在塲內當眼處標示通告,在法即爲-

分。

第十一條^(一)除得市政局或市政事務署長書面許可之外,無論何人如無適當 理由或宥恕,不得將任何船艇,獨木舟,滑板滑屐等帶入泳塲或在第十條(一)項規 定劃作專供游泳之海面使用之。(二)本條(一)項之規定,並不包括氣漲膠艇或其 他脹氣事物在内,但用發動機槳𢃇足踏或杆柱推進者除外。

第十二條。除由市政局書面許可演奏音樂或歌唱之外,無論何人不得在泳塲内用 任何樂器演奏音樂,包括唱機或無線電收音機,或歌唱,以致喧擾塲内泳客。 第十三條。除得市政局書面許可之外,無論何人不得在泳塲内作公開演講或祈禱 舉行或參加討論,會議或遊行。

第十四條。無論何人不得在泳塲內行乞取藉身體傷殘求人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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