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訂貨物進出口微費表
第十二條,凡無合法權力或熱得而撰入治療所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 科五百元罰金之處分。
第十三條。監督或所内其他人員收受病人或巡視委員所提出之上訴通知盡後,須 由監轉呈上訴局主席機套
第十四條。(一)上訴局主席收受病人,巡視委員或監督之上訴通知書後,須於 十四日內召開會議,舉行研訊。(二)上訴局會議,得展期研訊,其延展日期,由受 理上訴第一日起,總共不得超過二十八日以外。
附
表
表
表格第一號——請求人所戒毒申請書表式,由病人自行提出者(異)。
表格第二號——請求入所戒毒申請書表式,由病人父母或監護人提出者(譽) 表格第三號——償付治療費具結保據表式(署)。
表格第四號———保証病人繼續接受治療保單表式(畧) 。
表格第五號——召喚証人傳票表式(畧) 。
八、綜合來源證(送應用)申請盡(工商處表格】六〇甲號) 九、綜合來源證(商業樣本用) 申請書(工商處表格一六〇甲號) 十、綜合來源證(郵寄定)申(工商處表格一六〇甲號)······· 十一、提貨上証明書·
十二、貯存保稅公會貨物損毀或短少証明書:
十三、官方粑錄正確謄本撮要正確騰本証明書(任何法規另有明定者除外)五元 十四、除本表特別規定証件以外而不需工商處長簽署之証件: *----*----*ĦR 五元 十五、物主個人行李或傢具作爲行李運入大不列顛或北愛爾蘭或英聯邦任何地方 應要納稅之申報·
五元 十六、由貨物進出口申報書攝錄之統計資料(官方紀錄)每頁或不滿一頁...五元 十七、由貨物進出口申報書撮錄之統計資料(非官方紀錄)每頁或不滿一頁十元 十八、除本表特別規定以外而關於商品檢運進出口或作個人或行號商業用請求簽 署或請發文件者
十元 十九、稅務人:徇據此會人士要求出任緝私正常職務以外之勤務(工商業管理處 長有全糍决定):
稅務督察——每小時(最低額十元)十元。每日八小時八十元,每月二千元。 稅務副督察——每小時(最低額十元 ) 六元。每日入小時四十八元。每月一千二 百元。
五元
五元
五元 十元
十元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〇年九月十三日政務 官佈告,總在政務會執行第五十章貨物進出 口條例第十二條所授權訂定下列徵費表與徵收辦法,由一九六〇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以代替一九五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甲第入號公佈,一九五九年四月十日甲第二一號公佈 及一九六〇年六月三日甲第四九號公佈之規定。
高級稅務官、稅務官及副稅務官———每小時(最低額十元)三元。每日八小時 四元。每月六百元。
徵費表
一、申領禁止、限制或統制進出口貨物之進口或出口執照
免費
一元
二、進出口商依 (貨物進出口)登記規則規定鏞統計用所呈之聲明書 三、貨物原產地(工商處十六號表格)證明書,綜合來源證(工商處一六〇號, 一六甲號,一六乙號,一六丙號及一六丁號表格)証明及証明文件
四、連署聯邦特惠稅證,其他來源證及關於貨物來源:
五、來源証,帝國特惠稅証申請書(工商處表格一八五號),聯邦特惠稅証,餐
明文件,其他來源証表格。及有貨物來源証等·
·免費
免費
繳費手續
本表上列第五、六、七、八、九及十項規定應徵費用,須用相等價值與附黏申 請書上或在申請書上打印郵票方式爲之。
一九六〇年徵稅商品(修正)
一九六〇年九月十三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〇九章徽稅商 品條例第六條所授權立下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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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綜合來源證申請書(工商處表格一六〇甲號》
十五元
七、綜合來源證(遊客用)申請書(工商處表格一六〇號)
五元
香港年鑑 第十四间
法規新編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〇年徽稅商品(修正)規則,並由一九六〇年十月 (第三辑) 九三
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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