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第七條。凡遽盤下列附目之規定付交撈網船長合格証書試費用,應適用推表一 第七章(規程第八十七條除外)之規定辦理。
徵費表
申領合格証書攷試費 (甲)撈網船長港幣二十元。(乙)撈網船長(簽註限 制者)港幣拾五元。查一部份科目覆攷,不論口試筆試港幣拾元。依目表一規程第 六十二條規定個別舉行打訊號攷試者港幣五元。附註:攷生獻瞒不合格者,其已交上 項費用,得向海事處長申請退費,扣除港幣三元
附表第一號——海撈網船長(簽注限制者)合格証書攷試科目(畧) 附表第二號———撈網船長合格証書攷試科目(譽)
附表第三號———表格一爲撈網船長(簽注限制者)合格証書表式(畧) 。表格二 爲撈網船長合格証書表式(畧)
一九六零年食品防腐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年七月十九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六〇年公共衛 生及市政事務條例第五十五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〇年食品防腐規則,並由一九六〇年公共衛生及市政 事務條例施行之日起付之實施。
第二條。(一)本規則除內文另有表示者外,所 「定息酸」包括安息酸鹽;
「進口商」包括任何人,不論以貨主、受托人、代理人或經把人身份而持有或有 攡管有或控制自外地運抵本港之食品者,至所程「輸入」,照此義加以解釋;
「防腐劑」指能防止,延緩、或阻止食品發酵、酸化或腐化作用或足以隱匿食品 腐敗表現之質素,但用作食品調味之食鹽(氯化鈉)硝酸鉀、硝酸鈉、糖、乳酸、酸 醋、甘油、酒精、植物、蛇蔴子、提煉素、香料、精油、或用薰炙保藏食品而加入之 物質,均不包括在内;
[一氧化硫]包括硫化物。
(二)爲實施本規則之規定(甲)其百分率;照攝計;(硫化物),應 視爲二氧化硫之化合物,安息酸鹽則爲安息酸之化合物。
第三條。無論何人對於加入防腐劑之食品;不得輸入或製造出售或售賣。但有下
香港年鑑 第十四间
法規新編
列情形情形者除外——(甲)第一號附表所列食物,得按照該表所定性質及分勛,加 入防腐劑;(乙) 第一號附表所列食物(不屬於第四項者),當用以配製另一食物時 得加入所需防腐劑,但所含防腐劑分量,不得超過該表規定分量;(丙)凡遇有下 列情形者,不適用本條之規定,藉以禁止在肉類以外之任何食物中加入二氧化硫 (一)該項食物不屬於第一號附表所列食物,惟用以配製表內所列食物者;(二)該 項食物屬於水果或果漿以外表列食物,在準備出售或陳列待售前,先加處理,俾能符 合攙雜二氧化硫之規定者;(丁)凡遇有下列情形者,不適用本條之規定——(一) 藉以禁止火腿或醃肉加入硝酸鈉或硝酸鉀;(11)藉以禁止用含有硝酸鈉或硝酸鉀之 火踞或醃肉配製食物而使該項食物亦含有硝酸鈉或硝酸鉀者。
(11) 第二號附表第一項所列食物,如含有第一號附表所列許可加入之防腐劑者 則下開規定,應爲有效——(甲)凡陳列零售該項食物時,應照第二號附表之規定 ,加貼標紙,或在當眼處黏貼通告,俾類客易於閱覽; ( 乙 ) 凡出售該項食物與購買 人,代理人或經紀人,於交貨時,須將遵照上述規定之標紙,黏貼於各該物品之上 但——(一)凡零售或交與酒店,飯店或其他在該處食用之場所者,則本項(甲) 欸及(乙)歎之規定不適用之;(二)凡零售或在出售場所或販枱售給顧客而經遵照 本條(甲)款規定貼有所需通告者,則本條(乙)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三)無論何人不得輸入或製造出售或售煑熱之鹹肉,以供人類食用,但含有 硝酸鉀之火懇醃肉,而所含硝酸鈉玭超過一百萬分之二百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一)無論何人不得出售任何物品而所盛鐵罐或容器刻有標標識或貼有 標紙,聲明該物係用爲食物防腐劑或各該標識或標紙所用詞語足以引致有作下開用途 者......(甲)其用途係足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乙) 凡未依照本規則第二號附表 所列規程規定黏貼標紙者。
(二)無論何人不得出售任何物品而其有關廣告、傳單或通告爲說明該物係用爲 食物防腐劑,或描述該項物品用途之辭句,足以引致違反本規則規定之用途者。 第五條。本規則關於取締食物使用附腐劑,及關於若于食物必要黏貼標紙與作爲 防腐劑出售之規定,對於輸入後再行輸出之物品不適用之。
第六條。無論何人不得將防腐劑加入牛奶之内。
第七條。凡依據本規則規定進行訴訟之事件,如証明會將物品加以處理面有還反 本規則之事實,答辯人希望援引本規則或例外之規定,如供客當塲食用或準備再行 輸出,其人應負舉証之實,証明各該食物確係當場食用或準備再輸出者。 (第三篇) 八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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