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四囘
法規新編
(第三篇) 八四
犯罪論,想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二千元罰金及三個月徒刑之處分 附表所列份量之金屬物者;(乙)第二號附表所列金屬物者。
(甲)超過第一號
一九六零年商航(撈網漁船
船長證書)規程
附表第一號:食品含金屬物最高許可緻—砷(照氧化砷計),固體每百萬之一 點四份,液體每百萬之點一四份。錫(照磅計),固體每百萬之六份,液體每百萬之 一份。鎘,食物飲料,每百萬之二有三十份。
附表第二號:食品禁含金屬物—銻、鎘、汞、鉻
一九六零年食品藥物(混合
製成及標籤)規則
一九六〇年七月十九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六〇年三〇號 公共衛生及市政事務條例第五十五條所授權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〇年食品藥物(混合製成及標籤)規則,並由一九六 〇年公共衛生及市政事務條例施行之日起付之實施。
第二條。本規則除内交另有表示者外,所稱「裝戲一包括所有裝載物品之各種箱 盒樽體包裹,但不包括專爲附寄所用之外裝包裹;「准許色素」指一九六〇年食品加 色規則第一號附表所列之色素或其混合色素;「賣」包括兜售,展售或持有待售在 內。
第三條。第一號附表所列食品藥物之混合製成標準,即爲該附表所列之標準 第四條冫第二號附表所列食品及藥物,須照該表所列方法標記及標籤。
第五條。(一)無論何人刊登廣告出售,售賣或製造出售不符合第一號附表所列 關於混合製成必要條件之食品或藥物或不依第二號附表所列方法加以標記或標籤者, 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二千元罰金及三個月徒刑之處分。(二)關於刊登廣 告犯有本條(一)項規定罪行之訴訟事件,其經營出版事業或接登廣告之被告人 提出証據,証明係在普通業務上而接登此項廣告,作爲辯護根據。
附表第一號第一部——牛乳與牛乳產品以外食品及藥物混合製成品成份表計共八
第二部———牛乳與牛乳產品製成品計成份表計共十六 (畧)。
附表第二號————食品藥物之標記及標籤方式(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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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〇年八月二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三年一四號商 航條例第九十一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程。
第一條。本規程定名一九六〇年航(撈網漁船船長証)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除內另有表示者外,所稱......
「撈網漁船船長合格証書」包括簽註「限制」字樣之撈網漁船船長合格証書在內
「目表一」指一九五三年由第一〇八號公佈之一九五三年商航(船長船副証) 規程第二條所指之一號目表。
第三條,凡申領撈網船長合格証書,除申請人具備下開條件之外,不予核發之—— - ( 甲) 年齡達二十一歲者;(乙)依目表一第二三條規程規定稔眼及格者;( 丙 ) 持有符合目表一第11條規程意義規定之有効初步救急証書者;(丁)如屬申領簽註 「限制」字樣之撈網船長合格証書申請人,則(一)曾在出海船上服務侮員四年以上 而其中有一年以上在撈網船上服役者,又(二)對本規程第一號附表所列科目攷試及 格者;(戊)如屬申領並非簽註「限制」字樣之拶網船長合格証書申請人,則(一) 曾在出海船上服務诲員五年以上而其中有二年以上在撈網船上服役者,又(二)對本 規程第二號附表所列科目攷試及格者。
第四條。拜表一第二章之規定,對於申領撈網漁船船長合格証書試之申請書 在可能適用範闗之內,應予適用之,但須遵照下列之規定——(甲)其簽註「限制」 字樣之撈網船長合格証書,須依本規程第三號附表表格一方式爲之; ( 乙 ) 其並非簽 註「限制」字樣之撈網船長合格証書,須依本規程第三號附表表格二方式爲之。
第五條。(一)除受本規程規定所限制之外,自表一第五及六章之規定,對於中 領撈網船長合格証書之敬試,在可能適用範圍之內,應予適用之。(二)爲各科 及格計,放生對本过程附表各部份科目,必須獲得積分百份之七十以上爲準,及爲 試合格起見,攷生對於每一部份科目必須及格。
第六條。凡發給撈網船長合格証書簽証副本,須受目表一規程第十九條規定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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