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四间
法規新編 第八條。凡違反規則第三、四或六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 二千元罰金或三個月徒刑之處分。
附表第一琥 含防腐劑及每項食物所含防腐劑之性質及分配 物 食
一、香腸或香腸肉,其有含生肉,殼類及調味料
防腐劑 含蹴單位一百萬分 二氧化硫
廿一、人造牛油 廿二、蠔油醬 #三丶椒 醬 廿四、番茄汁汁 十五、咖哩難
四五〇
(甲)櫻 桃
二、水果或果漿,用以製果醬或凍膠者,或符合第六第七項規定之果 二氧化硫
廿六、桂林椒醬
000 - III
廿七、海鮮醬
右
11.000
八、蝦醬
(乙) 草
(丙)其他水果
三、乾、 果——(甲)杏、桃、梨、蘋果
右右右
11.000
1. HOO
廿九、魚露
三十、豆豉
七五
附表第二號
(乙)葡萄乾
四、未發酵葡萄汁,及由此葡萄汁所製不含酒精之酒
而依照第二號附表規定加貼標者。
安息酸
五、其他不含酒精或果汁不論加糖或不加糖者
二氧化硫 安息
六、果
七、凍膠或製果子
八、未列於本附表之水果或果漿
九、糖(包括固體葡萄糖)蔗糖漿
十、玉蜀黍粉或其他製成之槳粉
十一、玉蜀黍漿(流質葡萄糖) 十二、魚
十三、碑 酒
十四、蘋果酒
十五、含酒精酒類
十六、加糖之礦水,不用混雜各種飲料
十七、釀造之薑碑
十八、咖啡糖
十九、水果或蔬菜所製成之雜醬料 二十、誕餅乾粉
就
110
二氧化硫
安息酸
仝右
右右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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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舔右右右右有右右右右硫
(第三篇)
八六
安息酸
防腐劑或含有防腐劑食物加貼標紙
右右右右右右右右右
000.11
五〇
KOO
四〇
100
三五〇
100
BHO
1.000
1100
四五〇
OHLI
1110
四五
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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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含有適用本防表所列關於黏貼籤條規程規定防腐劑之食物,係爲肉腸, 醬、咖咖構,雜鹹及醬料及(含有安息酸超過一百萬分之六百以t),提子汁及酒 二、(子)上述食物含有防腐劑者,應依下列方式之說明書總督在政務會批准 而含有相同意義之其他方式說明書之標籤(標式畧);(丑) 上述籤條應將食物名 、佈之。(寅)凡適用本規程規定之提子汁或酒應於籤條内加刊「並非作飲料用」
三、(子)凡以防腐劑名義出售之物料,應依下列方式之說明書或總督在政務會 批准而含有相同之其他方式說明之標籤(標式異)。(丑)凡含有安息酸之物 料,應以「安息酸」字樣代以上述「二氧化硫」字樣。 ( 寅 ) 鱵條上應以該物料內含 有之二氧化硫或安息酸之眞百分率 ( 即七〇 ) 數字出。
四、所規定之籤條應以黑色字體師於淺色底紙並以線條。線條之内,不得判登 其他事物。所用字體高度不得小過八分之一英寸
五、說明書應穩固黏貼於物件上載物件之包裹或濕器上,並應貼於易見之地方 ,如該物件有一籤標貨名,商標或代表該物種類之圖樣,或製造廠或販商之地址 等,則上述之說明書應刋於該籤條之一部份。
六、本附表規定之說明書, (甲)如係香條製造或包裝之食物,應在各項食物容 器或感器上用簡明易中文預發之;(乙)如係輸入香港販賣之食物,而其上中文 條或標記者,應在各該食物容器盛器上標明之。
七、在籤條上或在包裝或容器上不得對所定說明作任何批評或解釋(但關於防 襕之用法說明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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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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