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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第七篇

其他規定、刑罰及廢除

第四十條(上)。

(一)凡不服主管官依本規則規定所爲裁定者,得於主管官通告此項裁定後十四 日內或總在政務會寬限期內具狀向總督在政務會提起上訴,而在可能範圍內,上述 定應暫緩執行,候總督在政務會審上訴予以夾後爲止。

香港年鑑 第十四间

法規新福 (二)瘓用的士或租用汽車竣事後,其駕駛人,或租用汽車而未供駕駛人者, 餓在未竣事後接收際車之人,均應立即小心内有無意外下之財物,如未能立 即查看,須於事後迅即爲之。

第三十五(失物之處置)。

(一)發見的士或租賃車內遺物之駕駛人或接收此項失物之人,須於大小時內將 此等財物照原來狀况送交警署保存,贊誠實報告其發見經過。但此項遺物旋即由失主 索取及提示其所有權之後,應即交還原主,而不用送交警署。

(二)凡依本條(一)項規定交存警署之財物,應遵照第二三二章察條例第 三十五、三十六及三十八條之規定處置之。

該車之人,均以犯罪論。

(第三篇) 四大

(三)凡犯本條所指罪行者,初犯應受五百元網金及三盤月徒刑之處分,再犯成 續後犯有此項罪行者,應受一千元罰金及六個月徒刑之處分。

第四十三條(車輛交通規則若干部份廢除及訂)。

(一)香港規則(一九三七年版)第二卷第七二三至八一大頁內戰一車輛及交通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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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下第一一九、一五一、一五二、一五、一七四甲及一七七條茲宣告廢除。 (二)規則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 四、五十五、六十八、一〇二、三、四、一一大段一一七條或各該規則第 一)項所稱「公共汽車」項下之規則,對於的士或租賃車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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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督在政務會按據上訴,得維持、修改或變更主管官之裁定。

第四十一條 (檢查力)。(一)警察以上階級而穿制服之警官,得在合理時 間內檢查任何的士與租賃車及該車輛在非出租時經常停放之地方。(二)消防局長發 局長畫面授權之消防局人員,得在合理時間內檢查的士或租賃車在非出租時經常停放 之地方。(三)無論何人對於警官或消防局人員執行本條(一)(二)項規定所授 權力時,不得阻撓之。

第四十二條(罪行與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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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犯規則第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 十八、二十九、十、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條、第六條 (二) ( 三)項,第八條(三)項,十五條 (四),十七條(二)項,十八條(二)項,二 六條(二)項,三十三條(二)、(三)或(四)項冫三十九條(一)項或四十一條 (三)項之規定者,即以犯罪論。

(二)汽車依本規則規定必要遵行任何條件或準則,或必要供設,裝置,戲或 使用任何配備、設計、標誌、工具或事物,該汽車依照所領牌照內戰普通或特定條 件之規定禁止使用任何地方或時間者,如遇有此項情事而該車寬在街道上或在路上行 車而有違反上述規則或各該條件之所爲,則該事之註册車主、駕駛人或在違例時管理

士不得載送旅客來往新界的士停車處與九龍或新九龍任何地方,

附表第二號 ・ ( 依規則第十一、十二及十三條之規定)

計程汽車(的士)停車處。指定之計程汽車(的士) 停車處。新界計程汽車(的 士)停車處——此停車處祗准新界計程汽車(的士) 使用。此停車處之計程汽車(的 士)祗准租用前往新界,惟九龍不包括在内。

附表第三號 的士收費(依規則第二十六條(一)項之規定)

一、香港的士(包括注册作的士及貨車之兩用車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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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牌限戲三名以下乘客 -第一哩一元,以後每五分一二角。 (二)領牌載四名或以上乘客————第一一元五角,以後每五分一

二、九龍的士(一)注册胝作的士用——————第一哩一元7以後每五分一哩二角。 (二)註册作的士及貨車用——第一哩一元五角,以後每五分一哩三角

三、新界的士(包括注册作的士及貨車之兩用車在內)

(一)頜牌限戰三名以下乘客——第一八角,以後每四分一二角。

(二).領牌五名或以上乘客————第一哩一元,以後毎四分一喱角五

附表第一號

的士(計程汽車) 限制地區

(依規則第六條規定

香港的士

香港本島

九龍的土

九龍及新界

新界的士

(一)新界(新九龍除外),(二)新界的士停車處。但新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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