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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候時刻

·的士受僱停候時期百五分鐘以後每滿五分鐘四角。 五、加收費用(一)依規則第二十八條(乙)項規定攜帶行李————每件五角。 (二)依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帶鳥獸———————每頭五角。

(三)僱車渡海另加所需費用。

信執照

附註:據政府宣佈?上述收費表將有修改,請讀者注意政府今後關於此事之佈告。

一九六〇年香港航空

(機場徵費)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九六〇年三月二十八日輔政司奉令佈告,總督執行一九五五年殖民地航空令第 五十二條所授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〇年香港航空(機場徵費)正規則,並由一九六〇 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第二條。一九六〇年甲第一二號公佈之一九六〇年香港航空(機塲費)規則第 一條末端句點易爲支點,並加入下文一段——但規則第七條暫不施行,俟至一九六〇 年五月一日方予實施之。

按————乘飛機出境旅客,每名繳費五元,自五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六〇年無線電信(修正) 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

一九六〇年四月十二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〇六章電信條 例第三十一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原規則見法律彙編卷一第二七一至二七五頁)。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〇年無線電信(修正)規則。

第二條。第一〇六章無線電信規則 ( 下原規則) 第二條廢除,易爲F文—— 第二條。郵政司,以下稱發牌主管官,得發給規則第十五條(一)項目表第一欄 斯列執照。

第三條。凡依本規則規定所發執照,除該執照另有明示指定者外,於繳納規則第 香港年鑑 第十四间 法規新編

十五條(一)項目表第二欄所列費用換領執照期内,應(續生效,但須受規則第八條 1 規定之限制。

第四條。原規則第十五條(一)項表執照費末端加入下一段——感無線電 黴費五十元 發牌日起一週年

第五條。原規則格式表第四號甲之後入第四號乙 ——感應信執照表式及條件 七項(雾)。

危險藥物(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〇年一〇號修正第一三四章危險藥物(毒)條例,是年二月二十二日公

佈施行(原例見法律彙編卷三第一九至二六頁)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〇年危險藥物(修正)

第二條。第一三四章危險藥物條例(下稱原例)第二詮釋,爲如下

(甲)『監督」一定義之後,增入下開一新定義「吸毒所」指開設或作下列 用途之地方,即(甲)出售危險藥物而在該處吸食,吞服或注射者; ( 乙) 供應危险 藥物冫以資吸食,吞服或注射而收取費用或代價或直接間接由該處主事人獲取任何利

(乙)『轉返証明書」一定義之後入下開一新定義——「顛茄酚甲酸」指左旋 性顛茄酚甲酸,包括顛茄酚甲酸衍生物而可用工業方法使之復原者;

(丙)「海洛英吸毒館」一定義刪除

(丁)「印度大蘇」定義之後加入下開一新定義———『注射」或「打針」指用 注射器或其他方法將危險藥物注入人之身體者:

(戊)「鴉片烟館」一定義删除

第三條。原例第三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三條。(一)爲實施第一號附表之規定———(甲) 液體製劑之百分率,除本例 施行規則另有規定者外,某一製劑所含某種物質百分之一,指在一百毛之製劑中,其 所含物質如係固體,則含有一克之份量,如爲液體則含有一毛之份量,百分率較大或 較小,應依此比率伸算之;(乙) 如屬鹽類,應照無水酸基準計算其百分率。

(二)本例關於製造、輸入、輸出及批發危險藥物之規定,對於第一號附表第二 部列載之藥品或物質及其鹽類均適用之。但本項之規定,對於此種藥物或物質之零 (第三篇) 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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