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1 — Page 178

華僑年鑑 All

·遵照民事訴訟法第廿五節之規定請仲裁。

建築(升降機)規則

(六)政府徵付公司款額旣經最後裁定,憑自接管日起至付日止由政府給付利 息與公司,利率照百分之四(四)計算。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第二十九條(通知) 。(一) 凡由總怪在政務會,政府7主管官,或政府機關 發交公司之通告或其他通信,得按照公司注册地址送交瑊以普通郵遞寄交公司,於送 交或寄交後,即作正式送達論。(二)凡由公司送發總督與政務會,政府,主管官或 政府任何部門之通知書,得專役或以郵遞送致下亜屭畢道政府合署受件人,即作爲依 本條(!)項規定正式送達論。

一九六〇年教育(修正)規則

(轉氣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〇年二月十六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二年三號 教育條例第四十三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案。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〇年敎育 (正) 規則。

第二條。一九五二年三三號敎育條例附表二號一九五二年教育規則 (下稱原規則 )第八十七條(六)項宣告廢除,易爲下文第(六)項,並加入(六甲),(六) 及(六丙)各項

(六) 無論何人如未於事前十四日以上將任何採作課本之文件詳細名稱,作者及 出版人姓名地址煙教育司所需要之其他詳細事項送呈教育司核准者,不得在學校作爲 任何班級授課之用。

(大甲) 教育司得以書面指令學校監錖校長將所有依上述(六)項規定送教 育司之文件本一份照合內指定期限呈交教育司存檔,

(六乙 ) 教育司得以書面指令學校監或校長,自令內指定之日起,不得將令內 所列文件在學校任何班級或令内指定之班級作爲授課之用。

(六丙)無論何人對于違反本條(五)項規定所頒命令或違反本條(六乙)項規 定發所指令之文件,不得採用之。

第三條。原規則第九十一條(一)項有關罪行與刑項下第一及第二欄,序編 入下列兩柱;第八十七條(六)項———校長及教師。第八十七條(六丙)項 -監督 校長及教師。

香港年鑑 第十四间 法規新橋

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五年六 八號建築條例第二十六條所授權立一九五九年建築(升降機) 規則。

第一篇 緒

第一條(命名與實施)。本規則定名一九五九年建築(升降機)規則,並由一九 六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條(詮釋)。本規則除內文另有表示者外,所稱

「批准一指由建築主管官所批准;

「抗重衡」COUNTERWEI GHT 即館,指供作均衡每一升降機卡廂及 該機一部份準負重量或其各系列之重度者;

「抗火時間」FRP7指遵照英國一九三二年BSS四七六號標準分析法或一九 五11年倫敦郡議會建築(營造)則附表六號所列各規定試驗建造物成份可能抗禦火 力之耐久時間;

控制器」攢升降機或抗重衡於降落中超過預定速度時,其控制安全齒輪之自動 設備; 「通天」指具有下列情形之空間——(甲)垂直而不受遮蓋與障碍之地方;(乙 ) 平面大小尺度在五尺以上者;(丙)四面有圍欄而其水平面積不小過每二尺圍牆 均高度之一方尺者,

「準負重」指升降機之設計,係就其準速度而定其載重者;

「準速率」指升降機在載重滿額時一上一落所能達到最高速度之平均率者;

「安全齒輪」指於運用時即可停止升降機卡廂或抗重衡之機械設備,及保持卡 或抗重衡在導軌上者;

「安全纜」指接在卡廂或抗衡上之燈,而在全部攤攤或其附屬物消失作用時 ,可資運用升降機或抗重衡所設之安全齒輪者;

「雜務升降機」指專供誠意圖專供作輸送貨物之升降機而其準負重不超過五英组 (每搵一百十二磅),其卡廂地板面積不超過九方尺,高度不超過四尺者,

「停機按鈕」及「停機掣」指設計爲開動升降控制綫路之按鈕或機掣,使升降 繼停止者。

(第三篇) 二年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