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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多層停

場調整收費並發售月票

香港年鑑 第十二间 法規新輯! 車」之後加入「營業車」字樣,又(丁)本附表第二條(丙)項廢除,易爲下文——— 作一般運輸用之貨車、的士車或營業車之注册標識爲黑底白字而不易消滅其字體者 又(戊)本附表第11條(戊)項宣告廢除。(已)本附表第三及四條遇有「租賃巴士 車的士車或公用車」,易爲一租賃巴士車」字樣。(庚)本附表末端增入下文第七條 ——七(一)規則第九修甲所指號牌 (甲)如屬的士車,應照第四圖樣,綠底 白字而字體不易消滅者,(乙) 如屬營業車,應照第五圖樣,紅底白字而字體不易消 滅者。(二)除仍應遵照規則第九條用之規定辦理外,汽車標示此項號牌,以得處長 滿意者爲準。(三)各該號牌所有字體,其高度須爲一寸,每個字體寬度爲一寸之五 分一,每字所佔位置,除「1」字外,爲一寸·(四)號牌之數目字,即爲遵照規 則第十九條所定座位數量,所有各該數目字,以高度二寸又四分一,濶度一寸又半爲 準。(五)號牌所有字體與數目字,應適用本附表第二條(已)項之規定。

一九五八年香港飛機場

(障碍物管制)修正令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三月四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七年二七號香港飛機塲( 障碍物管制)修例第三修所授權頒佈下開命令。

一、本令定名一九五八年香港飛機塲(障碍物管制)修正令

二、一九五七年甲第一〇二號公佈之一九五七年香港飛機塲(障碍物管制)令第 二條「(座落九龍,新九龍與新界)一字樣删除,易爲下文————(座落九龍、新九龍 、新界及港島公巖半島與歌連臣角之一部份地方)。

管理停車場新例

(轉載華僑日報港聞版 共分五部:所有車輛在路上如何停駐與 等候,停車場所如何管理,違犯規定者 如何懲罰,均有訂定 為停車者所宜知 頭停車處設 費鏢两點鐘五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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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二二

一九五八年十二於十二日政府公報發表:根據一九五七年道路交通法案第五段所 賦予之權力,港督會同行政局現制訂新法例如下:

骸新法例將命名一九五八年車輛與道路交通(停泊及等)法例,上述新法例之 内容,劃分五部,第一部乃有關法例所載字義之解釋,即侍應生乃指根據廿二條受委 在停車場服務之人,停車場乃指根據第十九條指定停泊車輛之場所,清理執照乃指根 據第十六修所發出之執照,月票乃指根據第廿三條所發出之許可證等。 新例之第二部,乃髒于道路停車及等候之限制問題,包括 限制路上停車等候 任何人均不得在距離巴士站五十尺之地點停泊或等,停 泊及等候必須依照各該所竪立之規定辦法等,上項限制,消防車、車、軍用或救傷 車等則例外,此外,除指定之場所,任何地方營業車均不得停泊等候,倘違反規定 警官有權將非法停泊之汽車駛去安全地點扣押,直至釋放令頒發爲止。上述釋放令 ,將由警務處長、法庭或裁判署負責,假法庭認爲須補償執行上項法令之消費時,則 車輛必須照法庭規定繳納若干費用,始獲釋放,此例更規定,凡被扣押之車輛,由 押日起三個月內,無人認領,警務處長有權將之拍賣或毀滅。新例更有一項指出, 將來警務處長有權在任何道路竪立限制停泊及等候之標誌。

新例第三部,乃有關管制停泊車輛場所之問題,據指出2 管制停駐車輛場所 任何經由港督指定作爲停泊車輛之公地,警務處長有權設 立收費鏢,以便向停泊之車輛收取應繳之費用,停車收費之時間規定如下:星期一至 星期五,每日由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表星期六由上午八時至下午二時,公衆假期不 包括在內。除上述一點,新例規定停泊在此種停車場之車輛,不得就地修理,除非 證明過不加以修理,則無法移離停車場。此外,非領有警務處長頒發之執照,不得 在此種場所清潔汽車,申請清潔汽車執照,可由申請者直接向警務處長辦理,每次繳 費五元,此種執照,規定一年爲限,有此種執照者,經主正式委托,始得在停車 場所淸掃汽車,但不得在該場所內遊蕩,同時,未得車主許可,駕駛任何車輛或阻碍 該車輛之行駛。上項執照,必須隨時攜帶,以便呈閡,違例者即屬犯法,而警務處長 有權隨時取銷各該執照,至于停泊在此種場所之車輛,停泊超過兩小時,該車輛可 能被遷移扣押。

新例第四部,乃有關停車場之指定問題,有關此種停車場

指定停駐車輛場所

之指定,將由醫務處長在憲報發表,此外,新例之第廿

另有如下規定:

(一)除非屬於車場管理人、警員、駕車停泊停車場者,車上之乘客,嘩命掃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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