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停

場調整收費並發售月票

香港年鑑 第十二间 法規新輯! 車」之後加入「營業車」字樣,又(丁)本附表第二條(丙)項廢除,易爲下文——— 作一般運輸用之貨車、的士車或營業車之注册標識爲黑底白字而不易消滅其字體者 又(戊)本附表第11條(戊)項宣告廢除。(已)本附表第三及四條遇有「租賃巴士 車的士車或公用車」,易爲一租賃巴士車」字樣。(庚)本附表末端增入下文第七條 ——七(一)規則第九修甲所指號牌 (甲)如屬的士車,應照第四圖樣,綠底 白字而字體不易消滅者,(乙) 如屬營業車,應照第五圖樣,紅底白字而字體不易消 滅者。(二)除仍應遵照規則第九條用之規定辦理外,汽車標示此項號牌,以得處長 滿意者爲準。(三)各該號牌所有字體,其高度須爲一寸,每個字體寬度爲一寸之五 分一,每字所佔位置,除「1」字外,爲一寸·(四)號牌之數目字,即爲遵照規 則第十九條所定座位數量,所有各該數目字,以高度二寸又四分一,濶度一寸又半爲 準。(五)號牌所有字體與數目字,應適用本附表第二條(已)項之規定。

一九五八年香港飛機場

(障碍物管制)修正令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三月四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七年二七號香港飛機塲( 障碍物管制)修例第三修所授權頒佈下開命令。

一、本令定名一九五八年香港飛機塲(障碍物管制)修正令

二、一九五七年甲第一〇二號公佈之一九五七年香港飛機塲(障碍物管制)令第 二條「(座落九龍,新九龍與新界)一字樣删除,易爲下文————(座落九龍、新九龍 、新界及港島公巖半島與歌連臣角之一部份地方)。

管理停車場新例

(轉載華僑日報港聞版 共分五部:所有車輛在路上如何停駐與 等候,停車場所如何管理,違犯規定者 如何懲罰,均有訂定 為停車者所宜知 頭停車處設 費鏢两點鐘五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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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二二

一九五八年十二於十二日政府公報發表:根據一九五七年道路交通法案第五段所 賦予之權力,港督會同行政局現制訂新法例如下:

骸新法例將命名一九五八年車輛與道路交通(停泊及等)法例,上述新法例之 内容,劃分五部,第一部乃有關法例所載字義之解釋,即侍應生乃指根據廿二條受委 在停車場服務之人,停車場乃指根據第十九條指定停泊車輛之場所,清理執照乃指根 據第十六修所發出之執照,月票乃指根據第廿三條所發出之許可證等。 新例之第二部,乃髒于道路停車及等候之限制問題,包括 限制路上停車等候 任何人均不得在距離巴士站五十尺之地點停泊或等,停 泊及等候必須依照各該所竪立之規定辦法等,上項限制,消防車、車、軍用或救傷 車等則例外,此外,除指定之場所,任何地方營業車均不得停泊等候,倘違反規定 警官有權將非法停泊之汽車駛去安全地點扣押,直至釋放令頒發爲止。上述釋放令 ,將由警務處長、法庭或裁判署負責,假法庭認爲須補償執行上項法令之消費時,則 車輛必須照法庭規定繳納若干費用,始獲釋放,此例更規定,凡被扣押之車輛,由 押日起三個月內,無人認領,警務處長有權將之拍賣或毀滅。新例更有一項指出, 將來警務處長有權在任何道路竪立限制停泊及等候之標誌。

新例第三部,乃有關管制停泊車輛場所之問題,據指出2 管制停駐車輛場所 任何經由港督指定作爲停泊車輛之公地,警務處長有權設 立收費鏢,以便向停泊之車輛收取應繳之費用,停車收費之時間規定如下:星期一至 星期五,每日由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表星期六由上午八時至下午二時,公衆假期不 包括在內。除上述一點,新例規定停泊在此種停車場之車輛,不得就地修理,除非 證明過不加以修理,則無法移離停車場。此外,非領有警務處長頒發之執照,不得 在此種場所清潔汽車,申請清潔汽車執照,可由申請者直接向警務處長辦理,每次繳 費五元,此種執照,規定一年爲限,有此種執照者,經主正式委托,始得在停車 場所淸掃汽車,但不得在該場所內遊蕩,同時,未得車主許可,駕駛任何車輛或阻碍 該車輛之行駛。上項執照,必須隨時攜帶,以便呈閡,違例者即屬犯法,而警務處長 有權隨時取銷各該執照,至于停泊在此種場所之車輛,停泊超過兩小時,該車輛可 能被遷移扣押。

新例第四部,乃有關停車場之指定問題,有關此種停車場

指定停駐車輛場所

之指定,將由醫務處長在憲報發表,此外,新例之第廿

另有如下規定:

(一)除非屬於車場管理人、警員、駕車停泊停車場者,車上之乘客,嘩命掃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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