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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十二回
法規新韓 廿九條規定,輔政司有權批准任何人,有權洗滌停泊市政局停車場範圍以外之車 輛,但以領有洗車執照爲限,而收費不得超過輔政司之規定,至于車輛因而遭受損失 政府概不負寶。
新法例之第五部,乃有關處罰闊題,據指出:任何人違犯第三、五、六、九、十 三、十四、十五、廿七、廿八條及第七條第二節,第十六條之第一節,第十七條之第 (二節~第廿三條之第一及第六節,第廿五條之第二節,第廿九條之第三節,將被控訴 可能被判罰款五百元。
茲將新例規定之收費辦法及時間錄下
表三:停車處(按:即普通而沒有收費鏢者)收費
種類——私家車
表三多層停車場收費
五角
時間——兩小時
(一)(甲)由星期一至星期五日(翌日非公衆假期者),車輛於下午六時半後 至翌 入時前離開;或(乙) 由星期一至星期五日(翌日爲公衆假期者),車輛於 下午六時半後停至下一日(非公衆假期)上午八時前離開;或(丙)星期六日下午二 時後停放車輛至下星期一日上午八時前離開(如星期一日爲公衆假期,停至下一日之 非公衆假期日)。最初兩小時半收費五角,全段時間超過兩小時半收費一元。(二)
·如停車及離開之時間,非列在第(一)欸內者:兩小時 |五角;五小時—— 一元;七小時半——一元五角;十小時——二元;十五小時————三元;二十小時 四元;廿四小時————五元。(三)月票每張四十元。
(第三篇)二
袋租與及供應之:(甲) 在維多利亞郵政總局九龍中央郵局租用信箱——大箱六十 元,小箱四十元,郵袋三十六元;(乙)在其他郵政分局租用郵箱——大箱四十八元 小箱三十六元,郵袋三十六元。(二)租用郵箱或供應郵袋,由開始日起至少以一 年爲期,續後由郵政司决定其續租期及供應期——(甲)每次以十二個月爲期,並在 滿期七日繳本條(一)項所定年租;(乙)每次以三個月爲期,並在滿期前七日鑑 繳本條(一)項所定租顆四分之一。(三)無論何人如經郵政司許可,得由二人飛多 人共同租用郵箱,費用照本條(一)及(二)須規定黴收百分之七十五,由共同租用 者每人各別繳交。 (四)(甲)郵政司對於私用郵箱,應配給租用人每箱鎖匙一件,如 帶用多件而提出請求者,每匙加收費用五元,所有郵箱,不得配用郵政司供給以外之 鎖匙。(乙)私用郵袋申請人,須自備郵袋兩個,每個各配一鍰,並多配一匙送交郵 政司備用。(五)私用信箱所鎖匙,均屬郵政司所有,租用期滿,須即交通,至供 郵袋所配之匙,亦爲供應人所有,郵政司按據要求或於期滿時交還原供應人。(六) 在信箱租用期內過有要求改配箱鎖者,郵政司對於——(甲)按據畫面請求;(乙) 繳納費用十五元;及(丙)繳回原領各匙,如不交回,則繳交每匙代價五元者,郵政 司得另換箱鎖,免費配給該箱鎖匙一條
一九五八年額外輪渡
(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八年郵政局(修正)
三月十八日政務會鏞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〇四章輪條例第五條所 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十二月二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九十八章郵政條例第三條所 授權制立下開規則案(原規則見法律彙編卷二第二十三至二二六頁)。
第一條 本規則定名一九五八年郵政局(修正)規則,並由一九五九年一月一日 起施行。
第二條 環規則第十五條寢除,易爲下文————第十五條(一)無論何人如遵守本 規則各項規定辦理,於提出申請及上期繳納下列年費後,郵政司得將私用信箱或信
一、本規則定名一九五八年額外輪濂(修正)規則。
二、一九五五年甲三五號公佈之一九五五年額外輪渡規則第二條但書「一九五八 年」,易爲「一九五九年」字樣(按香港油地小輪公司行走大埔塔門輪渡准予延展 一年期)^
一九五八年額外輪渡(馬鞍
山至何東樓)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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