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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修正) 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七年三六號正第七十章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團條例,是年九月二十五日 公佈施行(原例見法律彙編卷二第一一八至二二〇頁)。

第一條。本例定名香港上海滙豐銀行(修正)條例。 第二條。第七十章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法團條例 (下稱例》第五條(一)項第一 行「於董事管理之下」字樣删除。

第三條、岽例第七條發除,易爲下文————第七條。(一)該銀行資金總額五千萬 元,分爲四十萬股,每股一百二十五元,全數繳足。(二)該銀行資金,得隨時以平 常袂踐案表决地加之。

第四條。原例第八條儒如下修正:(甲)本條(乙)項末端「及」字删除。(乙) 本條(丙)項改爲(丁)項。(丙) 本條(乙)項之後加入下文(丙)項——(丙) 將已繳足股欸之股份改變爲若干欸額之股票,將此項股票復改爲若干欸額之股份。 第五條。例第十條廢除)爲下女———第十條。該銀行除仍須遵照本條 (二)項及第六十五章發行銀行鈔票條例之規定辦理外,得按照立法委員會依發行 行鈔髙條例第五條規定隨時以决案指定之期間內在本港,但不得在他處發行,再復 發行及流通該銀行憑票即付之鈔票。(二)銀行對於發行面值五元以下之鈔票,不 爆超過殖民部長隨時變定之額數。

第六條。原例第十一條爲如下修正——(甲)本條(1)項廢除,易爲下文—— (二)該銀行須時常繳其經殖民部長核定價值不少過三千萬元之保證金交存政府代 理人或殖民部長所委託管人,或部份交存政府代理人另部份交存談託管人,作爲發行 鈔票之保證。(乙)本條(三)項末端『存入外匯基金帳項下專爲賸還此項鈔票之 用J宇樣删除,並易以句點。(丙>本條末端入下文第四項——《四、遵照本條( 二)項規定繳具之保證金,依第六十六章外匯基金條例第四條規定而遵照本條(三 ▲項規定存入外匯基金帳項下之全部欸額,悉視作特別欸項,專供股還所發鈔票之用 如過該銀行結束,則於必要時,即撥歸銀行資產項下計算,但對於各該鈔票持有 人之繼往不生妨害,應與張行其他韁人受同等之待遇。

第七媸。慣例第十二條廢除,易簋下文——第十二條。凡遇該銀行辦結束,每 第十一回 法規新輯

香港年鑑

一股東對於跌銀行之負債與責任,須按照其本人所佔股份,若未繳足之股數付交銀行 1撥入銀行資產項下計算。

第八條。原洲第十六條末段一此項償額依本例規定應由該銀行股東担負之』句關 除,並易爲句點

意外喪生(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七年三七號正第二十二章意外喪生條例,是年九月二十六日公佈施行(

原例見 法律彙編卷一第二二五頁)。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五七年意外喪生(修正)條例。

第二條。第二十二章意外喪生條例第二條廢除,易爲下...... 第二條。本例稱—

「子女」包括所生子,女,男孫女孫,繼嗣子女,不論由於血 統關係或在本港法律上承認爲有效所收育之子女在内。

「父母』包括父與母,祖父母,及繼父繼母,不論由於血統關係

在本港法律上承認爲有效所養育者在內。

「妻室」——(單)對於基督教婚姻成相同民法婚姻,指其合法妻 。(乙)對於其他合法婚姻,指——(一)此段婚姻之合法妻,(二) 有合法妻一人以上者,則(甲甲)其夫本國法律承認之合法原配。( 乙乙)如無合法配,則上文規定所承認之各個合法妻。

第三條。本例修正案,對於本例施行前因任何人死亡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事件不適 用之。

-意外死亡追償補師,對於遺族受益之新規定。

維多利亞公園游泳池細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九月二十五日致務會畫記官佈告,本日立法委員會通過市政局九月三日執行一九 三五年一五號公共衛生(清潔)條例第四條授權所制立之下開細案 第一條。本細則定名一九五七年維多利亞公園游泳池細則。 (第三篇)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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