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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十一
法規新韓
第二條。本細則對於港島維多利亞公園游泳池應適用之。 第三條。本細則除内交另有不同意義表示者外,所
「招待員』指維多利亞公園游泳池僱用之侍應員。 「游泳池」包括兒童戲水池在內。
第四條。無論何人不得在游泳池之内或該池場地有下列情事之所 (子)除 吐在市政局供之痰盂或其他容器内,不得隨處吐涎。(丑)個人須保有寧靜,端正 及秩序行爲。(寅)不得做作足以危害,阻撓,使人不方便或騷擾任何之行爲。(四 )除放在市政局供設之箱桶之外,不得隨處棄擲字紙或垃圾。(辰)不得傷毀,污垢 或損害墻壁,建築物,欄柵,座位間板,跳板,其他設備,用具或地方,或弄污清 水。(巳)移動或干涉任何救生器具或配備。(午) 不得無理大呼叫,意禸警攔截 米7招待員或泳者。(未)不得在泳池或池旁路上,跳板或接近泳池之其他設備上吸 菸。( 申 ) 除經授權招待員許可外,如未穿泳衣,不得下池或在池旁路上行立。(酉 )除經授權招待員許可者外,不得將肥皂,衣巾2圓球】玩具艇玩器帶入池内,或 將坐椅,傘幕,樂器,無線電收音機,其他同類事物,飲食物品或任何牲畜撈入泳池 塲地。(戌)除在更衣室之内,不得裸露身體,隨處遊行,至妨礙公共端正行爲。 第五條。除經市政局書面許可者外,無論何人不得在泳池塲地內售賣冫出招 或展售或招租任何事物或服務,或求資助或募捐贈品或慈善捐金。
第六條。除經授權招待員許可之外,年齡十四歲以上之人如非攜帶兒童,不得擅 進專供或撥給兒童所用泳池之内。
第七條,年齡十二歲以上之人,不得進入異性所用更衣室或其他房舍。 第八條。(一)無論何人如未事先冲衣濯足,不得下池(二)凡明知患有傳染病 之人,不得入池游泳。
第九條。市政局傷指定泳池開閉時刻,並指定將泳池或任何一部份停止公用,以 便進行修理或其他工事,或作舉辦習泳競賽,運動或同類娛樂之用。
第十條。(一)除仍須遵照本條下文規定辦理之外,入塲游泳者,每次須向市政 局繳納下列費用——(甲)十四歲以上者每人五角。(乙)十四歲以下者每人三角。 (二) 年齡十八歲以下青年集團而經市政局批准之團體所舉辦與照料者,得減免本條 (一)項所列費用,或商洽包帳費。(三)凡依細則第九條規定停止泳池公用,以便 舉辦習泳丿競賽冫運動或娛樂時,市政局得酌量明定舉辦人或觀衆入場應徼費用,如 傑私人擧辦者,得商洽包帳費,另外,並將其人所收公衆入場費酌量加以限制。
(第三)三〇
第十一條。(一).市政局得隨時由秘書簽發爲實施游泳池正當管理所必要之輔助 命令,包括指定塲內售賣飲食物品價格在內。(二)依本條(一)項規定所發命令, 須將騰本一份在冰池場地內顯明地方標示之。
第十二條。凡阻撓抗拒授灦招待員執行職務,或不遵行各該招待員爲有效實施 本細則之規定,或依細則第十一條規定頒發命令所爲指示辦理者,以犯罪論,應受五 十元罰金之處分。
第十三條。(一)凡違反細則第四,五,六,七或八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 受五十元罰金之處分。(二)凡違反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所頒命令者,以犯罪論,應受 五十元罰金之處分。(三)凡達犯本條(一)項所列細則或(二)項所列命令者,除 依本條規定科罰外,得由游泳池授權招待酸飭令離場,如不遵令辦理,必要時7得施 用武力驅出場外。
游泳池(修正)細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九月11十五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本日立法委員會通過市政局九月三日執行一九 三五年一五號公共衛生(清潔)條例第四條授懼所制立之下開細則案。 第一條。本細則定名一九五七年游池(修正)細則。
第二條。游泳池細則第十五條末端句點刪除,並加入下文一段——『香港政府 』字號。
民事訴訟法 (政府涉訟)修正 規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十月一日法規委員會正按察司何遏按察司顧德和,諸葛勞士及委員臨亞利好打 執行第四章高等法院條例第三十七條及一九五七年一八號政府訴訟條例第三十條所授 權制立下開規程案(民事訴訟法規程見法律彙總卷一第四二至一〇五頁)。 第一條。本規程定名一九五七年民事訴訟法(政府涉訟)修正規程。
第二條。民事訴訟法規(下稱原規程第一節第二題「訴訟原因」之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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