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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籤 第十一周

法規新輯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本) 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政務會畫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一年一 號香港油蔴地小陰公司(航)條例附表第四條(一)項所授權頒發下開命令。 第一條。本令定名一九五七年香港油蔴地小輪公司(館)会。 第二條。對於下列各項,新訂貨客戲運費如大——(甲)十二匹或以下馬力之載 客汽車,乘客與司機在内,每單程收費二四角,但此項船票每次須向公司鹳取一 本,每本十張,共計四元。 (乙)十二匹或以上馬力之戰客汽車,連乘客與司機在两 每單程收費三元八角,但此項某毎大須向公司購取一本,每本十張,共三十八元

第三條。依第二條規定所發票,不得轉讓他人,並低限於所列車牌號碼之車輛 使用。

第四條。未用及完整船票,得激回公司,照倒退費。

第五條。一九五一年一一號香港油麻地小輪公司(航運) 條例附(見法律 繼卷四第一五三頁)翨費表「十六歲以下兒童......一角」項下加入下列兩項 བ ས ཡན 二區或以下馬力戰客汽車連乘客與司機在内,每單程數銷特發之二元四角船票一張。 十二匹或以上馬力載客汽車連乘客與司機在内每單繳銷特發之三元八角船票一張。

助產婦 (修正)規則

(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七年七月十八日暑輔政司奉令佈告,本日總會批准助產婦管理局本月三日 執行第一六二章助產條例第四條(二)項授權所立之下開規則案(原規則見法律 彙編卷三第一五四及一五五頁)。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五七年助產婦(修正)規則。 第二條。助產婦規則第五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五條。(一)該局對於攷領證書之攷試,由依一九五七年二五 號醫業登記條例規定登記之醫師不少過二人而經該局委派專任攷試事務 者,甄該局另委之助理典試員若干人主持之。(二)每一應試人須繳報 名費十元。(三)試兼用口試及拭,雙依照該局隨時所定科目行之 *(四)典試盡須將應試人攷其積分報告該局。(五)該局得權宜指定 及韬時變更訴考各科目之及格分數,雙指定顯其人對若干科目必要及格

1.始作及格論。(六)考試三次不及格者,不得再參加考試。

車輛道路交通 (構造及使用)修 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文) 七月二十三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二二〇車輛及道路交通 條阕第三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五七年車輛道路交通(構造及使用)正規則,由一九 五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但第三條則至一九五八年一月一日起方付之實施。(原規則 備载本報一九五六年第六十九期三至四十)。

第二條。一九五六年甲第一〇六號公佈之一九五六年車輛道路交通(構造及使用 ▲規(下稱際規則)第五十五條(三)項『十英寸」,易爲「十一英寸」字樣。 ( 註——巴士車梯級踏板,每級升高度,改爲不得超過十一英寸)。

第三條。原規則第一三九條之後,入下文第一三九條甲

-

第一三九條用。(一)所有單車及三輪車,須裝設一璃號鈴,使能 -

分發出該車所在位置成方向之訊號。(二)單或三輪車不得裝响 琥鈴以外之廟號。

第四條。原規則第一四一條(一)項廢除冫易爲下文

(一)單車戲貨———(甲)如在港島,九龍,新九酶依下文(一 甲一項規定由新界民政署長指定之新界公路上行駛之單窜而車前裝有適 當及固定載貨箆架者,其附霰不得超過四十磅,無上述裝置而用

方法負載者,其做不得超過十五磅。(乙)如在新九龍以外新界地方 未經民政署長依 (一甲)項規定所指定之道路上行駛之單車而車前車 後裝有適當及固定載貨徵架者,其附儀量不得超過六十磅,或分車前 與車後竄架之上,其無上述裝置而用其他方法負數者,其儀不得超過 三十磅。

(一甲)民政署長得在政府公報頒發命令,推定新九龍以外新界地 方某等道路適用(一)項(甲)之規定。

第五條。原規則第一六五條(二)項第二行「一三七」之後加入「一三九條甲」

字樣(註——凡犯規則第一三九條甲之規定者,亦以犯罪論,初犯科五百元體攻三 個月徒刑,再犯科一千元或六個月徒刑之處分】4

(第三篇)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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