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例定名一九五七年印花税管理(正)條例
第二條。第二111章印花税管理例(下稱原例)第二證釋「微發』一定義 竊除,易爲下文————「徵稅」指第一一七章印花橅例第二條規定委任之印花稅徵 收員或助理徵收員。
第三條。原例第七條之後訂下文第七條甲及第七條乙
第七條甲。(一)除有及遵照本例規定所發執照辦理者外,無論 何人不得使用打印機,在需要微收印花稅據上壓印花。 (二)凡違 反本條(一)項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五千元罰金及六個月徒刑之 處分。但被控犯本條(一)項規定罪行之人得提出證據,作爲辯護,證 明其本人有適當理由,相信使用此種打印機,係領有及遵照本例規定所 發執照而遵行辦理者。(三)凡起訴犯本條(一)項規定罪行,經證明 被訴人持有此項打印機時,除有相反證明之外,即以被訴人曾經使用該 打印機在需要徵收印花稅據上截壓印花綸。(四)凡犯有本條本(一 ▲項規定罪行之打印機,裁判司按據申請,不論有無人犯判罪在案,得 判令將之沒收-
公。
第七條乙。(一)總督任政務會得湖立規則,規定下列事項——( 甲)規定在需要徽收印花稅交據上 壓印花而使用打印機者,發給或取 消所發執照事宜。(乙)規定使用打印機作上述情事者加以管制(丙) 規定上述執照與申領執照之表格及條件。(丁)規定上述打印機之印模 及打印之顏色。(二)依本條規定開立之規則,得規定違反某條規則者 1即以犯罪論,並明定其刑罰。但所定刑罰,不得超過五千元罰金或六 個月徒刑。
九五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二)詮釋。(三)凡有任何掘與工作或障礙,在六十碼 之距離,而車輛駕駛人士,無由清楚若見者,則必須說聲指定型式之標誌。如有此種 情形發生,則警告標誌,必須在六十碼前設置。(四)將所有危險性之掘坭工作地點 加以離題,採用指定方法,設置標誌及燈光,並規定標誌之型式,以及所用之警告燈 光。(五)警務處長若認爲某種燈號適用時,可授權使用之。(六)當路上有障礙物 或有洞穴時,其負責人需整日放置指示牌號及晚上於日落後半小時至日出前半小時之 期間,點上燈號,其牌號及燈號供符合規定,若障礙物或洞穴,其高度超過四呎, 長度逾十二呎,則需用燈號於夜間指示其調度及高度。(七)合格的牌號需有中英 文字,紅地白字日間看得清楚,又要用一種在夜間足使文字符號反映來車光線的 材料造成。(八)不准用紅色以外的攢示燈號。(九)由於有地穴或障礙物的存在, 道路(非單程路)在一百呎以上的距離内,或在來車司機視線被阻的情况下,祂餘不 足十八呎的濶度可用,則負實人應在該地穴或障礙物的兩端安放牌號,以防意外 ( 十)及(十一)署。(十二)達例的負責人初犯者,經審判定罪後,可受劉五千元, 初犯後在三年內再犯者,可受罰五千元,及入獄六個月。(十三)及附表一、二、三 、四號 均從異】
緊急措施 (拘留令)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七月三十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二四一章緊急措施條例第二 條所授權制立下關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五七年緊急措施(拘留会)修正規則。
第四條,依本例第三條規定增入環辦之第七條甲,暫時不予執行,直至總督指定 日期在政府公報刊發公告之日方予施行之。
第二條。一九五六年甲第一〇四號公佈之一九五六年緊急措施(拘留合)規則( 見本報去年第六十一期第九及十頁)第一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二條。(一)總督在政務會認定———(甲)任何人依第二四〇外國人放逐出
車輛道路交通(掘路加設燈號 境條例規定應予遞解出境者,(乙)對該人不能或不可能有效執行所預選解合者,一
護衛) 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七月三十日政務會衆官佈告,糖幣在政務會執行第二二〇業車輛道路交通例 第三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一)本規則定名一九五七年車輛道路交通(堀路加縠燈號南)規則,並由一 第十一
法規新輯
香港年鑑
丙)任命其人在本港居留,即有達反公衆利益之虞者,得對其人頒發命令(下稱拘留 令),飭令將其人拘留。(二)凡對任何人頒發拘留而其人並經受外國人放逐出境 條例規定所頒遞解分處分,其遞解令仍屬有效者,則此項遞解令在拘留令生效期內, 應視爲暫行停止執行。
香港油蔴地小輪公司 (航運) 令
(第三篇)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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