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令辦理。
第三籬 工塲及配備
第八條。有關工業場所東主須保證下列各項 (甲)施用辐射性物質工塲之鐈 壁,須用平滑不透水物料構造,其設計以易於清潔者爲準。(乙)施用輻射性物質之 拾桌,須以堅固不透水平面物料搆造而易於清潔者爲準。(丙)暴露或至暴露於電離 輻射之工人,須供設有靠背之座位其式樣以易於清潔者爲準。
第九條。有關工業塲所東主,須——(甲)保證用濕水方法施用發光混合物。( 乙未經處長發面許可時,不准用發光粉。
第十條。有關工業場所東主不得任令任何人處理施用粉狀輻射性物質,但在沒有 處長檢定款式之抽氣室予以處理者則不在此例。
第十一條。有關工業塲所東主對於處理輻射性物質並非即刻應用之工具,須供設 工具架,此項工具及架每日須加以清潔。
而担任處理粉狀輻射性物質者,須另加膠手套與蓋,手套毎日至少一次,頭盡 每週洗濯一次改換新頭蓋。
第十八條。有關工業塲所東主對於僱用處理發光混合物之人,須供玻璃或其他 易於透觀物質之屏障,於各該工人手與臉部之間,以有效掩護其面部。
第十九條。有關工業場所東主須供設肥皂》毛巾及指甲刷等洗濯設備,及供設-
足用水,備租任處理輻射性物質工作工人之應用。
第二十條。在工業場所之人,不得將非該塲製作上所需用之物品帶入場内,在 不妨害上述規定之下,不得將食物,飲料,飲食用具,烟具,化裝品用具化裝物質 擲入場內。
第二十一條。有關工業場所東主須保證所僱處理輻射性物質之人不得在工作時使 用口吸水管作任何用途。
第十二條。有關工業場所東主對於場內所用或存貯之發光油或其他發光混合物, 須用容器裝載,以保障工人免受由於破裂或傾卸至發生電離輻射之危險。
第十三條。有關工業場所東主對於用以烘焙發光混合物或施用此種混合物物品之 烘爐,須保持有效通風。
第十四條。 (一)有關工業塲所東主須設置適當儲藏庫,鐺儲輻射性物質之用, 以免失,所有未加使用者,悉避於庫,每次需用時,應取用最小數量。 (二)各 該東主對於此項,須裝通氣洞口,俾流通空氣而時常不受阻塞者。(三)各 該東主須保証由負鑽人用適當容器由庫內提取輻射性物質應用。 (四)各該東主須保 證含有輻射性物質業已製作完成域並非在製作中之物品,必要加以儲存,免受輻射之 危險。
第十五條。(一)有關工業塲所東主對於曾經處理輻射性物質工場內所有輻射性 魔物,須常加清除之,尤其每日工作完畢後清理之。(二)各該東主對於含有或染有 輻射性之物質或廢料,須予以清除,免有©害工塲內外人等健康之處。
第四篇 工人預防措施
第五篇 監工
第二十二條。有關工業場所東主須委派負責人一人監督所有關於電離輻射與處 理輻射性物質之工作,並保證運行一切有關規則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有關工業場所東主須在應用電離輻射塲内各處,標示處長規定之通 告。
第二十四條。 (一)有關工業場所遇有傾卸或遺失輻射性物質,或塲内發生意外 等情事,以至違反本規則之規定,因而影响任何人之安全或健康者,其東主須於事發 後一小時內將各該情形報告處長。上項報告得用口頭或書面為之,低;【報告,須 於事發後二十四小時內提出書面報告。(二)有關工業場所遇有傾卸輻射性物質 事 ,其東主須迅即命令場內一切人等離去,並用濕水方法洗滌該處地方,由處長專 之人到塲監視辦理。東主顧可容許執行洗滌之人進入工場,直至或事後經奉派到塲 觀之人表示滿意爲止。(三)有關工業塲所遇有違失輻射物質情事,處長得採取認爲 必要及實際措施,以保障可能遭受損害之人。(四)有關工業所遇有本(一)項 所列性質之其他體事發生時,其東主須遵照處長指示,採取補救辦法。
第六篇 罪行與
第二十五條。有關工業場所東主違反本規則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十二、 十三段二十四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受五千元罰金之處分。
第十六條。各該東主對於依本規則規定必要施行清潔時,須採用濕水方法辦理, 而所有淸课用具,須加洗滌,用後置於專設之櫃架上。
第十七條。有關工業塲所東主須保證——(甲)塲内僱用工人而担任處理輻射性 物質者,須給予檢定式樣之服裝,此項衣服週至少洗滌一次。(乙)塲內所僱工人 香港年鬱 第十一歲
法規新韓
第二十六條。凡違反本規則第三條》第七條(二) 第二十條之規定者,以犯 (第三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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