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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第十一同

法規新輯

(第三篇)六

執行一九五五年三四號工廠及工業條例第五條(二)及(五)項授權所制立之下開特 別規則案。

第一篇 通則

業主與租戶(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七年一四號正第二五五章業主與租戶條例?是年四月二十四日通過,是 月九日超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五七年業主與租戶(正)條例,並由一九五七年四月九 日起施行。

-第二條。第二五五章一九五三年修黼之業主與戶絛例(下稱绷,見法律彙編 卷四第二八至四七頁)第三條甲第三乙,第三條第三條丁及第三條戊,茲特 宣告廢除。

第三條。原例第三十二條(二)項」第三條乙,第三條丙7第三條或」字樣 除 。

第四條。原例第二號附表内載表格第一號,第二號及第三號,一律删除。 目的及緣起:本正案爲規定(一)由一九五七年四月九日起,除業主與租戶 法例第三條甲,第三,第三條内,第三條及第三條戊。官地承批人如根據建 樂契約須負責拆除及其物業者,依照原例第三條甲規定得以收回業主與租戶條例 管制下之樓字,而工務司如認該項契約應當運行及承批人應收回該樓宇,則發給重建 證明書。涼例第三條乙,第三條丙及第三條」規定不服工務司之决定向總餐會同行政 局上訴手續,而第三條成規定軍建證明書之簽發程序。(二)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奉命遷移之住客所受損失,得以獲得補償,但由於工務司根據第三條甲規定簽發之重 建證明書之結果,遷出之住客皆不獲補償。因此兩類奉命遷移之住客,待遇有所參差 ,此項局勢應予補救。(三)政府既無證據以證明業主不亟欲拆除殘蕫樓,而在原址 軍建新樓宇,同時,工務司既能根據新建築法以處理危險樓宇,因此,最佳之補救辦 當爲刪去上述各條,而由業主根據第三十一條規定進行申請豁免管制,以使住客得 以獲取補償費。

工廠及工業(輻射) 特別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七年五月八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本日立法委員會通過四月九日勞工處長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五七年工廠及工業(輻射)特別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稱———「有關工業J指應用或發生電離輻射或工作,製造,存儲 輻射性物質之工業塲所。「電離輻射】包括X射線或由輻射性物質所生之輻射光線在 内。「光亮』指爲商業成製造上起見將發光混合物施用於物面之上成做發光混合物之 手作。「發光混合物」指含有輻射性物質之發光物料。輻射性物質J指含有載有 輻射性化學元素之物質。

第三條。無論何人如未經處長書面許可,不得從事協助任何有關工 塲所執行關 於使用電離輻射之工作或製作。

第二篇 暴露之管制

第四條。有薛工業塲所東主須保持下列各點(甲)所僱工人而暴露於電離輻 射者,須維持在最低限度下,無論如何,不得容許所僱工人每星期暴露於難以抵受而 超過〇・三單位(R A D)之電離輻射。(乙)所僱工人處理輻射性物質應限於最. 少數量,其工作時間並應盡量減短。(丙)所僱工人受電離輻射數超過或足以超過 其容許最高度抵受時,須採取預防措施,包括採用處長檢定之遠方控制及保障簾幕 等。

第五條。有關工業塲所東主須供設處長指定之保障設備,時常保持其良好狀况 並依處長指定方式加以試驗,以决定其效用。

第六條。有關工業場所東主對於應用電離輻射之工作,不得任令所僱工人——( 甲)每星期工作超過四十八小時。(乙)每十二個月必須有三個月以,使之從事非愬 用電離輻射之工作。(丙) 東主如未持有工人在從事此項工作前依處長所定表式餐具 聲明書,表示鞬瞭本規則之規定者,均不得任令其人工作。

第七條。(一)有關工塲所東主須採取辦法,使所【暴露或從事工作至暴露於 電離輻射之工人,開始工作後七日內及關後每隔一個月接受處長安派之醫官檢查其 身體。(二)有關工業場所東主對於暴露或從事工作至暴露於電離輻射之工人,須依 處長所指定者,供給薄片徽章等物與各該工人,而工人則須佩帶之,以養辨識。(三 並處長對於在有關工業塲所受僱之工人,認定其人受電離輻射數量超過規則第四條規 定之容許最高度抵受者,或認定其健康受危害者,得鲩合調任他項工作,該東主須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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