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回 法規特輯 第七十三條。每一坐屋宇之瓦面,成在瓦面之上所架設之小結構,應覆以瓦、或 玻璃、或金屬,或其他無燃燒性之物質,但門屋頂創,或天窗等則不在此例。 第七十四條。瓦面須不滲漏水,又須設備繕邊之水溝及導水管,以免天雨直接傾 落路上或行人道。
第七十五條。瓦面之任何部份,如有通到内部之口徑冫築欄杆或欄杆以保護之 7高度不少過三尺六寸。
第七十六條。如有天花板之建築,則天花板與地板或瓦面之間,須有一位,若 果地板或瓦面是木質的,則該空位須防虫蚊之設備,該空位又須有-
足之通風設備。 第七十七條。鋼架及鋼筋混凝土之結構,或木架之結構,其設計須依照倫敦市府 所頒布之建築細則、條例、備忘錄等
第七十八條。騰,海堤碼頭等之設計及構造,須得到建築當局之滿意 第七十九條。支撑牆應以磚及灰泥結成,或用鋼筷三合土,或用鋼塊打樁" 第八十條。支撑體之基礎是在堅硬之地上用混凝土結成,除非使用鋼塊打樁 第八十一條。用磚砌成之支撑,以士敏土灰結合之。 第八十二條。支撑牆用石砌者,應以士敏土灰結合之。
第八十三條。用碑或石砌成之支撑,其高度超過十二尺者,應加一秒以上之混 凝土,深度至少十二寸。
第八十四條。支撑牆毎四方碼之面積,有一藻天雨之洞口,其内部直徑不少過三 寸,若果用石乾砌成之支撑牆,則不需設疏水洞。
第八十五條。每一支撑,應加一適當之牆帽,是用混凝土結成,或用其他物質 結成,已得到建築當局之許可者
第八十六條。支擋牆之頂及脚,應有足够及適當傾倒之水道,或照條例第卅四所 規定之鋪道,以疏導暴風雨或滲出之家
。
第八十七條。未得建築當局之批准,不能挑罐水井。
第八十八條。不得在臟水池,穢水坑,或污穢地之附近挑水井。
第八十九條。用贊或用盡方法開之水,其口徑及深度應有足够之水量供應。 第九十條。每一個挑醤而成之井(在堅硬之石中挑或者除外),應以磚或其他物 質砌結井內之四過,又結之方汰,應加以梯級或脚踏,又井内之四載,出地面 起至六尺深以内,應納其不能渗水。
(丙)八四
第九十一條。每一挑補之井,應有通出之路,以供洗濯之用,又非口配一密合之 第九十二條。井之頂部,應有適當之保障,以防地面之污水直接流入。 第九十三條。須築一不少過二尺六寸高之井欄。
賭博(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六年第二號修正第一四八章賭博條例,是年一月二十六日通過,三月一日 施行(原例見法律彙編卷三第一至一一三頁)。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五六年賭博(修正)條例,是年三月一日起付諸實施。 第二條。第一四八章賭博條例(下稱京例)第二條(一)項爲如下之修正! (甲)「本例網———」之前,增人「除內文有相反意義規定者外一字樣。(乙) 「普通賭場」定義項下末端加入下文(丁)(丁)爲戲或供應便利以作藏雀 牌或天九牌博識或用雀牌骨牌或紙牌作任何賭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微收 入塲費用者,(二)就賭博、賭注或中影中抽取費用,佣金或百分率者,(三)在此 等地方租賃雀牌、骨醉成紙牌供作博戲用者,(四)在此等地方租賃擡椅或俬種傢俬 或其他事物工具供作博戲用者》(五)以不合理高價出售食物,飲料或其他飲品者。 (丙)在「主持人」定義之後,加入下文新定義一項
「領照塲所」指依第十一條甲(二)項規定領有有效營業牌照之場所。
第三條。原例第三條末端之句點,易爲逗點,並增入下文一段————任何地方之 開設或作爲該定義(丁)獄所列用途而具有骸(丁)所列條件之一者,均應視爲普 通賭場。
第四條。原例第十一條之後,入下文第十一條甲、乙及丙各條,
第十一條甲。(一)凡用作博戲或供應便利作蔴雀牌或天九牌博戲或用雀牌入骨 牌或紙牌作任何賭博而對於獲准此項用賭場領有本條(二)項規定發所有效牌照者,應 視為並非屬於符合本例意義規定之普通賭塲。(二)警務處長得發給牌照與任何人, 俾在照上所列地方作本條(一、項所指供應博戲便利之用途。(三)上述牌照須依附 表所定表格爲之,並遵照內戰普通條件及警務處長簽的加之特別條件辦理。(四) 上述牌照,自發照或換領這起,有效期一年。(五)領取或換領上項牌照,微收牌費 百花。六)發給或換上牌照,警務處長有絕對决定標。(七)警務處長妇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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