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57 — Page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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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

或变到壓嚚(三角檣)之一半高度。

第四十四條。爲羞條例第四十五及第四十六之且的計,精華之高度,應以扶 或烟囱或分析來劃分,而此等扶 或烟7或分離應與腦 接合。

第四十五條。每一外牆或共有墻,用磚或士土灰結者(公共樓宇或貨倉之除 外)其厚度另表列出。

第四十六條。每一幅外牆公牆,若屬于公衆樓宇或貨倉之類,所加上之地板, 載 每方尺不超過一百五十磅者(第六十一條所規定者除外),則所用之士敏土灰, 包含沙與士敏土之成份爲六對一。

第四十七條。每一頁載之内墻,是以磚結者(非係公檣) 7則其厚度照條例第四 十五或第四十六規定所需者,不得少過一半,無論如何不得少過八寸半。

第四十八條。牆壂可以開洞口或壂 的,但不能將牆的濶度減至八寸半以下,此 等洞口或樹癮,在任何一平水線,其總濶度不得超過牆之全長度三份二。 第四十九條。任何一堂,只能負荷分配的黏

第五十條。依照條例第四十八之規定,踏之任何一部份,如係突出的,則不得計 算在所規定之墻 厚度之内,其突出部份,不得超過在突出部份以下之牆壁厚度三份

第五十一條。地面之平水線,或混凝土之地址之面,由此一牆至彼一篇,若是有 差別者,則該建築物之碑結墻之调度,不少過準水線之差別的四份一 如果平水線之 差別超過六尺,該之結構應作爲支撑。

第五十二條。非係作住宅用之一建築物,其濶度照瓦面之擴展不超過卅尺7墻 歇之高度不越過十尺,至于停車房、溫室、倉庫、水厠,或其他非作居住之建築物, 其高度不超過十尺,其外牆之厚度不少過四寸

第五十三條。建築物之負載的外牆或公牆,高度不超過廿四尺,長度不超過卅尺 者(公共樓房或貨倉之類除外),可以建成中空的。

第五十四條。若非係公,而有玻璃塊嵌入牆中嵌入玻璃塊之洞口,應勿使 該建築物之載重傳到玻璃愧。

第五十五條。外牆或公腦之欄杆,如係用磚結者,其厚度不少過八寸,其高度 不超渦其厚度之六倍,若用鋼筋混凝土建者,其厚度不少過四寸。

第五十六條,任何建築物之地址,其四濶界線若接連街道或清穢巷者,應圍以 ,高度不少過六尺,除非獲得建築當局非許其不依照此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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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法規特輯

第五十七條。任何一牆或扶壁,有一層樓之喬度者,其厚越與高度之比例,另有 規定,墻上之灰泥不計在內。

第五十八條》用磚結之牆或扶堂,其厚度與一層樓之高度的比例,若小超過一7 則一層樓之高度的壓力,不超過第八表(從異)所列者。

第五十九條。以混凝土結之牆或扶壁,其厚度與一層樓之高度的比例不超過一 則一層樓之高度的壓力,不超過第十四表(從兽)所列者。

第六十條。若果全由心載,或旁力或兩者,兼併此造成之超額壓力(即條例 第五十八及五十九所規定之最高限額以上者),不得超過百份之二五

第六十一條。任何一外牆所構成之物質,若與一鋼架或混凝土合併,則該墻之任 何一部份,其支持及傳遞之載,不超過其本身之載重者,則當視爲另一格子墻。 第六十二條。每一公臍須築到瓦面之下面。

第六十三條。地板、瓦面、或砌叠的木材或木塊, 不得築人任何籍之厚身部

第六十四條。每一張用磚結之牆,須依照條例第二十加築一道抵擋潮濕之物質, 除非地板及牆有一層不少過八寸厚之鋼筋混凝土能隔水者。

第六十五條。用有燃燒性之物質所建之地板,若有火爐安裝,則須用混凝土或石 或其他不能引火之物質,鋪在火爐底火爐前,而與地板平行。

第六十六條。在火爐後之傳結墻,其厚度不少過四寸,如係外牆 牆則不少過 八寸。

第六十七條。每一火爐須設置一

第六十八條。每一烟 道冫須櫫至其與瓦面或沿簷之水相交切點以上。 第六十九條。木材或其他有燃燒性之物,不得放在離烟 道九寸之内,或任何火 爐口之内,但木栓 ,但木栓則不在此限制之内。

第七十條。烟囱之幹,可用灰泥結成,或用鋼筋混凝土,或用軟鋼片,其構造形 式另有規定。

第七十一條。每一炊事所用之板石(非係火爐亦非與一烟 直接相連),其目的 係用煤、炭、或木料燒火者用,須具備一金屬或其他物質(如得建築當局批准者), 作覆蓋以連接烟

第七十二條。地板或有燃燒性之瓦面,不得建在火爐或其他發熟工具之上,或在 距離火盡百五十以內,除非有一層不清火之物質保障。 (丙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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